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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法官喝采,請大法官接棒

黃國昌

馬政府在2008年11月陳雲林來台期間,以「協和專案」名義所展開的集團性國家暴力行為,引發台灣公民的強烈抗議,並因而導致野草莓學運的出現。荒謬的是,人民抗議國家違法濫權行為的怒吼,最終竟以李明璁及林佳範2位教授遭國家機器提起刑事訴追落幕。
依筆者的近距離觀察,在過去一年多,2位教授的法庭訴訟策略,從來就不是將重心置於想方設法地為自己「脫罪」,而是將整個問題拉至《憲法》人權保障的高度,透過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的辯護以及學者專家的出庭證言,試圖讓分別承審兩個案件的法官了解,2個案件的「案情」雖有不同,但所涉及者,從來就不是機械性地進行說文解字式的法條涵攝,而是關乎我國言論、集會遊行等受《憲法》保障自由遭受「集會遊行惡法」不當剝奪的大是大非問題。
令人雀躍的是,如此的苦心與用意,已為承審李明璁案的陳思帆法官所感受,陳法官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集會遊行法》的許多條文有牴觸《憲法》疑義,循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在這決定背後,我們不僅看到了普通法院「小法官」,雖無逕行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但只要心中具有《憲法》意識,仍可在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下,尋得捍衛憲法的出路。

回應凸顯法匠性格
更令人深感欣慰的是,我們也看到了我國法官的成長進步以及《憲法》意識的提升。具體而言,在1998年為前次《集遊法》釋憲打開釋字第445號大門的,並非是「承審法官的自我《憲法》意識」,而是張正修、高成炎兩位教授的「有罪確定判決」,面對2人提出的《憲法》訴求,當時的台灣高等法院卻僅在判決書中冷冷地以「《集會遊行法》既屬現行有效之法律,且難認其有脫離社會之現象,本院自只能依該法予以審判」、「《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是否妥適,則屬立法權範圍,本院亦難為處理」回應,毫不掩飾地流露出渠等法官的「法匠性格」。與此相對地,在12年後,一位年僅30歲的地方法院法官,卻能有足夠的《憲法》視野與道德良心,不求趕快結案、交差了事,願意自找麻煩撰寫釋憲聲請書,怎能不讓關心我國自由人權及司法改革的有識之士動容,並為其喝采!
事實上,在陳法官所提出關於《集遊法》第8條獨厚「體育競賽」、「婚喪喜慶」等活動得不必事前許可、涉及歧視其他言論的釋憲理由,正是民間團體在2008年11月19日於立法院大門口選擇以舉辦「為集遊惡法送終的告別式」,凸顯集遊惡法「容許在立法院前辦喪事、而禁止在立法院前請願集會」此一荒謬規範內容的最大理由,而林佳範教授亦正是因該次集遊惡法送終告別式的集會而遭起訴。筆者在為該案件出庭證言時,即明確地說明該次活動所選擇的形式,正是為凸顯集遊惡法相關規範結構與內容的荒謬性,以及其因此所涉及的違憲問題。雖然林佳範案的承審法官似乎未能洞悉其承審案件涉及的違憲問題,令人頗感遺憾,但我們仍樂見李明璁案的陳法官以此為其釋憲理由之一環。
當普通法院的「小法官」都能有如此敏銳的《憲法》意識,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 官解釋,我們衷心地期待,以「《憲法》守護者」自居的「大法官」,亦能展現相應的道德勇氣,接棒宣告《集遊法》違憲,共同為這部惡法送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