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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法治思維的台灣社會

黃旭田

最近媒體上最熱門的新聞莫過私立長庚大學(以下稱長庚)學生裸奔事件,事發迄今上至教育部長、次長,下至一般民眾,幾乎都認為處罰過重,但是長庚校方迄今似乎仍然不為所動。因此,報載挺遛鳥學生有意向台塑董事長王永慶抗議,其實,如果學生向王永慶抗議,豈不表示學生認為王永慶有權干預長庚校務,實在令人慨嘆台灣人欠缺法治思維。
首先,長庚校方處分遛鳥學生兩大過、兩小過的實質理由是什麼?面對外界質疑處分過重,校方說,除了記過還有「悔過書」及「十週心理輔導」,所以重在輔導。問題是,既然重在輔導,沒有放棄學生,為何要對學生做出僅次於極刑「退學」以外的留校察看處分?實質上,學校認為「惡性重大」的理由是什麼?
其次,記兩大過、兩小過的「形式上」理由是什麼?一般學校都應該訂有獎懲要點或辦法(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以下稱獎懲辦法),長庚迄今竟無法說明校方是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幾條第幾款所規定的「事由」而處分學生?長庚大學要杜眾人之口,至少要交代處分理由(依據)吧!
再者,報載學校明明已經開了一次獎懲委員會會議,決定記學生一小過,為何馬上又召開第二次獎懲會議?學校是依據什麼理由推翻已作成之決定,再作一次決定,而且是加重處分?
何況,依受處分學生所言,學校在獎懲會議中並未給他申辯機會,反而是校長找他去訓斥,教務長找他約談,校長自稱不是獎懲會委員,卻在會外訓斥學生,教務長不知道是否為獎懲會委員,卻在會外向學生說:「你的懲罰太輕了……我已經向校長提出辭呈」,為何已有懲處決定,教務長還可以這樣講,果然接下來就再開一次獎懲會議,變成兩大過、兩小過。這樣的懲處過程實在令人強烈懷疑長庚的獎懲會議(至少第二次)是「一言堂」,而且是「未審先判」。
學生被記兩大過、兩小過時,再稍有不慎就有退學的危險,自應許其循申訴程序為救濟(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是學生似乎全然不知自己有此權利,或者學生是對申訴制度完全沒有信心?當然啦,如果獎懲委員會是一言堂,也難怪學生認為申訴制度大概也是聊備一格而已。老實說,我倒很好奇,長期以來長庚有沒有召開過學生申訴會議,如果有,有沒有為學生平反(或減輕處分)的案例?
在遛鳥事件中,教育部長、次長都表示懲處過重,明顯比長庚貼近社會一般的想法,但似乎囿於尊重大學自治,並沒有進一步的作為。其實,從本次事件中,可以推測長庚的學生獎懲辦法、申訴程序可能都存有缺失或甚至功能不彰,教育部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原本即有「保障學生學習權」之責,而獎懲辦法與申訴制度是各大學組織規程中所應加以訂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且各大學組織規程又需報教育部核定(大學法第八條),如果確認學校處置不妥,自然可以要求學校說明裨予監督。
最後,必須強調「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是一切法律規範(包含校規)的帝王條款,狹義的比例原則,簡單說就是不應該拿大砲來打小鳥,本案即使將來被認為構成「違法」,依報載桃園檢方表示「遛鳥學生本身未必有公然猥褻之故意,頂多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換言之,可能根本不構成刑法上犯罪,長庚校長卻表示:「學校可以輕輕處分,也可以將這位學生踢出校園。但學校沒有這樣做……」,由他的談話可以看出,校長沒有「比例原則」的概念,反而是充滿「恣意而為」的心態,在行政程序法上恐怕是構成裁量權的濫用。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大家都沒有想到學校「應該」要有健全的獎懲辦法、申訴制度,即使有,運作情形不問可知,如果大學校園的菁英都沒有法治思維,「法治社會」的路恐怕還很漫長,仍有待努力。(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