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啊,有怪獸!

編輯部

八月十三日星期五立法院臨時會朝野黨團就「三一九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特別調查會條例」草案之協商破裂,表決大戰如箭在弦。澄社、台灣法學會、檢改會、民間司改會於8月18日緊急召開記者會表示:身為關注台灣司法權運作之民間團體,於審閱在野黨提出協商之版本後,著實令人駭然,在朝野進入表決大戰之前,必須提出民間團體的看法,以阻止戕害司法之「怪獸機關」誕生。
首先,三一九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特別調查會之憲法定位混淆,為朝野兩黨版本之共同瑕疵。依據執政黨之版本,特調會之權力來自監察權,然而監察權之目的是要對行政機關之違法失職進行彈劾糾舉,如成立特調會是針對總統府、國安局之違失或是現有檢警調偵辦不力等等進行調查,自無問題,但依執政黨版卻是設計為直接調查犯罪真相,如此已混淆了監察權與司法偵查權之區別。
至於在野黨版之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似是結合立法院與監察院調查權之混合運作,而這正是當初憲法採五權分立所要避免之情形,故在憲法修正之前,在野黨版亦有違憲之嫌。
不僅如此,依據在野黨版之第九條,特調會得借調或指揮檢察官,此無異於破壞正常檢察官運作機制,如此一個擁有立法、監察、司法等權力之大怪獸,其可能造成之後果,實令人不敢想像!
其次,依據在野黨版之第八條第一項,特調會之「調查權」包含「檢查、啟視藏置相關證物及文件之處所」、「詢問……有關人員」、「勘驗或鑑定」、「命相關人員接受身體檢查及測謊」等等。
故此所謂「調查權」實已經超越監察法第五章之調查權設計,而具有司法權之性質,等於在法院之外,由特調會行使搜索、扣押、審問等權力。然而依憲法第八條之規定,事實上僅司法機關有此權限,故在野黨版所賦予特調會之權力,不僅明顯違憲,且有侵害人權之虞。
另外依據在野黨版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特調會得禁止被調查人與其有關人員出境,也就是特調會得任意干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遷徙自由,又不受司法審查,稱其為怪獸絕不為過!
事實上,為讓人民瞭解三一九事件之真相,民間團體可以理解設立特別機構以進行調查之期待。然而,民主法治之精神並不能因個案而犧牲,要設置相關機構並賦予調查權,仍必須符合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要求,不容混淆或集權於一身。
因此,如果立法院要求的目的是就三一九事件進行犯罪調查,那就應該設立一個類似獨立檢察官,就三一九事件取得專屬的司法偵查權,而且這個「獨立檢察官」必須具有法學背景,瞭解偵查實務,並應有一套監督機制避免濫權,而其權力之行使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等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反之,如果立法院之目的是要追究行政責任,那就必須只能在監察權之概念下立法,而不容這個特別機構有犯罪偵查權。
據聞立法院於數日內即將進行表決大戰,然而各黨版本之特調會條例不僅違憲,也會干涉現行司法權之運作,更有侵害人權之虞;作為民間司法監督之力量,縱因基於廣大人民之期待,而能妥協容忍極為例外的個案性立法,但對於違反憲法權力分原則的立法作為,絕不能坐視不管,為此民間團體特別發出聲明,呼籲國人一起阻止怪獸之誕生,並希望立法院各黨團三思,能依據憲法之精神設計出合憲合法之真相調查機關。

民間司改會對於立法院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
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聲明
93/8/24
立法院於今日表決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下稱真調會條例),民間司改會對於多日來之嚴正疾呼未獲重視,表示憤怒。如同民間團體於八月二十日所發之聯合聲明稿所言,此條例用政黨比例任命之委員行使司法偵查權,已有違憲之虞,而更為誇張的是,真調會行使司法偵查權竟然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如此罔顧人權保障之條例,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不惟如此,依據今日通過之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真調會調查之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岐異者,竟然得作為再審之理由。換言之,真調會已不只是行使司法偵查權,它還可以凌駕於法院審判權之上,法院認定之事實與其調查之結果不符者,以真調會認定的為準,並且可以要求法院再審;民間司改會一向以主張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涉為立會之宗旨,今日看到司法審判權被蹂躪如此,不僅憤怒,更覺哀傷。
國親立委一直以特殊事件應有特別的法律賦予特別的權力進行調查,作為此一條例強行通過之理由,但民間司改會強烈主張,台灣是法治國家,追求真相不應以犧牲民主法治精神為代價,今日立法院通過此一條例,歷史自會有公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