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新制上路五年
朱啟文
行政執行法自八十九年施行以來,許多制度因為是新的措施,在實務界歷經五年實際操作下,產生了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諸如:
一、 行政執行對象的問題:公司或非法人團體的財產與負責人或管理人的財產應如何區分?公司或其他法人「負責人」的範圍為何,董事及監察人是否亦包括在內?…等。
二、 拘提管收的問題:實務上未經聽審程序,法官即裁定拘提管收,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管收對象」範圍是否過大?…等。
三、 執行名義認定的問題。
四、 限制出境的問題:義務人僅得提出聲明異議,是否有侵害訴訟權之嫌?如有財產可以查封,是否仍可限制出境?…等。
五、 救濟程序的問題:行政執行法第九條是否有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訴訟基本權?行政執行官的權限是否因欠缺司法救濟而擴大?…等。
六、 行政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關係:二者在事物本質上,有無根本上的差異?債務人因債權人係行政機關,其權益相較於一般民事執行是否相對弱化?…等。
為了檢討現今行政執行法的缺失,進而溝通官方、學界、律師界的想法,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共同籌畫主辦「行政執行法研討會」,廣邀各級法院法官、檢察官、律師來參與,以期達到集思廣益及互相交流的效果。
93年7月3日上午9點開始,當天雖為颱風天,參與的人數仍然高達二、三百位,可見此議題受到重視的程度頗高。研討會由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李元德律師擔任主持人,負責引言並介紹與談人。
首先,中央警察大學蔡震榮教授針對題綱做了二十分鐘的發言;接著,由二位執行官,報告目前官方處理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情況,並且透露行政執行署內部目前已召開多次修法會議,預計討論完成後要向法務部提出修法草案;再來,由桃園地方法院文衍正法官針對他所提的「拘提管收釋憲案」說明前後始末,並且強烈建議釋憲權能夠回歸到一般法官,以避免這種執行案件若聲請解釋,反而會產生因時間拖太久,而造成對當事人不利的情形。第五順位是黃旭田律師,除了代表全聯會對於現今行政執行法的諸多問題表達不滿外,也希望行政執行署能夠提供全聯會歷次討論修法的會議紀錄,並且在將來提法務部修法草案時,能夠通知民間團體一同協商。第六順位由民間司改會代表羅秉承律師發言,他以境管局提供的數據,點出了目前實務上限制出境問題的嚴重性,並且呼籲實務界人士應參考高雄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判決對於限制出境的不同見解,大家一起累積正確的行政裁判。
最後,主持人開放一個小時的討論時間,由與會人士提出問題,並指定與談人回答。現場的討論氣氛熱絡,許多因行政執行所碰到的疑難雜症皆被一一提出,只見二位執行官應接不暇。主辦單位也深感本次研討會收穫頗豐,除了瞭解官方已有修法的動作外,藉由本次研討會累積了不少問題爭議點,基於全省報名的人數眾多,全聯會也規劃與台中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在中部再舉辦一場研討,預期將這些資源集結起來,可作為民間與官方協商修法的最佳利器。(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