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對釋字582號解釋之聲明

民間司改會

民間司改會對於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聲明
司法院大法官於今日(93年7月23日)就民間司改會救援多年之徐自強擄人勒贖被判死刑案件,作成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應屬於證人之證據方法,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應屬違憲。民間司改會對於大法官會議此號解釋表示歡迎,並會藉此再聲請檢察總長提出第五次非常上訴,以還徐自強之清白。
最高法院前開判例向為人權團體及刑事訴訟法學者所詬病,因為「共同被告之陳述」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這項證據方法,最高法院以判例創造此項證據方法,實務上也排除具結、對質與交互詰問等保障程序,以致常常造成三人成虎的冤錯案,徐自強案僅是其中一例。
民間司改會欣見大法官能秉持人權精神,就刑事被告所應有之程序權利回復其保障,而宣示前開判例違憲。徐自強案是第一件死刑判決確定後,而經大法官釋憲成功之案例,此不僅具有彰顯生命價值之重大意義,也確實表示人權保障又向前跨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