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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大事紀

編輯部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後殺害,歹徒並向其家屬勒贖之重大刑事案件。當時歹徒之一黃春棋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打公用電話取贖過程中,遭警方鎖定而當場查獲。隨後根據黃春棋之自白,尚有徐自強與陳憶隆共犯,且歹徒以電話勒贖之電話錄音,經指認與黃春棋與陳憶隆之聲音相符。隨後陳憶隆落網後,再供出黃銘泉涉案(案發後逃往泰國,並於泰國遭殺害)。嗣後偵、審則以陳憶隆警訊中之自白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第一審判處陳憶隆、黃春棋死刑後,徐自強則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主動投案,但仍然同遭死刑判決,經更五審後,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駁回上訴確定。
(徐自強案相關內容,可參考《正義的陰影》一書中,「投向不歸路?-徐自強案」)

84/9/1 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殺害。
84/9/25 警方在桃園逮捕第一名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
84/9/28 警方在汐止山區起出黃春樹屍體,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
84/10/22 第二名嫌疑人陳憶隆在雲林被逮捕。陳憶隆供稱有第四名共犯黃銘泉。
84/11/17 士林地檢署依照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和黃銘泉。
84/12/16 黃銘泉在泰國遭到仇家殺害。他在84/9/16從台灣潛逃出境。
85/5/16 陳憶隆,黃春棋被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死刑。
85/6/24 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85/11/23 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
86年~88年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88/11/16 台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89/4/27 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89/5/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接獲徐自強家屬投訴。
89/5/2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一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
89/05/11 最高檢察署拒絕提起非常上訴。
89/5/16 同案被告陳憶隆翻供改稱徐自強並未涉案。
最高檢察署將全案陳報法務部長等待槍決。
89/5/18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二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89/5/20 最高法院檢察署第二次拒絕提起非常上訴。
89/5/25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之聲請。
89/6/22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三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
89/8/09 最高法院檢察署第三次拒絕提起非常上訴。
90/2/8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摘本案有違背法令之處。
90/3/2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四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
90/4/6 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
91/3/21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91/3/23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五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
91/4/15 與AI取得正式的合作,在國際間發起一人一信搶救徐自強的活動。
91/5/13 檢察總長第二次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
91/11/14 最高法院第二次駁回非常上訴聲請。
91/11/26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六次提出非常上訴。
91/11/29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二次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92/2/24 徐自強辯護律師接獲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聲請裁定。
92/2/26 徐自強辯護律師就再審駁回提出抗告。
92/2/27 檢察總長第三次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
92/4/10 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審之抗告。
92/7/11 最高法院第三次駁回非常上訴聲請。
92/7/21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七次提出非常上訴聲請。
92/10/1 替徐自強提出釋憲聲請書,希望新任大法官解釋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卅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等判例見解,以同案其他共同被告的自白,作為判決徐自強死刑的唯一證據,此種作法,是否侵害刑事被告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及訴訟權?
92/10/17 民間司改會公布由國內三位刑事法學教授李茂生、何賴傑及黃朝義所做的判決評鑑,認為該起判決在法理上確有疑義。
93/5/6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為死刑犯徐自強所提第四次非常上訴。
93/7/23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應屬於證人之證據方法,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應屬違憲。
93/8/3 徐自強母親陳秀琴女士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於當天下午通過。
93/8/30 徐自強辯護律師將第八次提出非常上訴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