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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特區

編輯部

因為我們堅持,所以司法進步
我們時常會收到讀者的意見,有鼓勵、有責罵也有相當精彩的建議。收到這些投書,編輯部非常感動,因為不管是正面或負面,都表示有您在注視著我們、關心民間司改會的一舉一動,而這樣的注視也化為進步的力量!編輯部將這些投書稍作整理,刊登在「交流特區」專欄中,歡迎大家共同經營這個特區,讓它成為讀者對司改發聲最好的管道!

律師的監督與評鑑不可忘
前幾天到法院去,門口法警在檢視民眾攜帶的東西,有些人就不用,一問之下法警說那些是律師,覺得蠻奇怪的,律師就可以不用檢查?另外聽說很多律師很有問題,有時候會忘記幫當事人上訴,不知道民間司改會是不是會注意這些事? (林益年 )
目前,民間司改會正在積極進行三方法曹評鑑計畫,讓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方互相評鑑彼此的表現,預計在明年二月份會公布結果。另外,關於律師制度的改革及律師倫理的建構等等,也都是我們今年的重點計畫。希望盡快可已有成果出現。

如何檢舉不肖警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您好:
如欲檢舉台北市轄內之不肖刑警或不當辦案刑警,應該向哪個機構申訴與檢舉?或是,找何等層級民意代表申訴較有效?(林慶鴻)
您可以向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檢舉。
電話: 02-23578944、02-23929570;
傳真:02-23919565、 02-23929604;
電郵:ethics@npa/gov/tw;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七號警政署政風室收

讓法律扶助法可以幫助到真正需要的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先進們你們好:
我是一位服務於企業界的法務人員,從報上得知貴會推動的法律扶助法已經三讀通過,而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已經正式成立,相信對於窮困弱勢者的權益救濟保障及正義伸張一定有很大的幫助,對於你們的努力本人非常感佩。不過,法律扶助法中規定必須是低收入戶才有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免費進行訴訟程序等相關法律救濟的資格,為了讓有限資源妥善運用,這樣的規定固然是必要的,但是我國對所謂低收入戶的定義是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與第5條,依照上述規定如果有窮困潦倒的老人因為子女不盡扶養義務,而要對其子女提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時,他是無法得到任何救助的,因為他的子女是他的直系血親,且既然要對子女提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就表示子女並非無扶養能力,子女的收入要算入社會救助法所謂的全家收入,很有可能就不能被認定是低收入戶而不符扶助資格,同樣的如果是一個完全沒有工作收入的家庭主婦,而其配偶完全不負家庭照顧與扶養義務同時又有家庭暴力行為,她要請求配偶履行家庭照顧與扶養義務與停止家庭暴力行為甚至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也很有可能就不能被認定是低收入戶而不符扶助資格。
為了法律扶助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能充分發揮,使真正需要扶助的弱勢者能得到實質的幫助,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之定義是否有必要修正或是在法律扶助法中增設例外之規定。(TOMSON)
法律扶助的申請資格不限於低收入戶,而且配偶或親屬間的訴訟如果有上述的這些情形,這個申請人的配偶或親屬是不必計入申請人財產計算的。若有關於法律扶助的問題,歡迎您可以直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地分會詢問。(總會電話:02-23225255;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

《我們傾聽您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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