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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治社會 法官成幫凶?

無依

從「這樣判對社會無法交代……」談起
反法治社會
法官成幫凶?
「當我們發現這個社會不習慣用法律來思考屬於法律範疇的問題時,
我們似乎已隱約看到了司法改革的極限」
文◎無依

「這樣判對社會無法交待……」這是許多司法人討論法律問題或評論判決時時經常冒出來的一句話。或許我們可以自詡這是使司法貼近人民或司法為民,但仔細思量後,這句話恐怕仍有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為何討論者不是以詳盡的法律論述來解決法律問題,而是以幾近民粹的吶喊方式想要獲得解決問題的答案?或許我們太常使用本能的直覺反應,而不太習慣複雜而深入的思考方式。本能的直覺反應,固然也是人類求生存不可或缺的能力,但它似乎較適合拿來禦敵保命;如果要拿這種本能反應來斷理人間事務,解決多元而複雜的法律紛爭,恐怕就是「請鬼拿藥單」了!
不要回到春秋斷獄的時代
現代社會中,用法律來作為行為規範便在於其具有相當的客觀性及可操作性,因此也使得法治成為可能。我們可藉著操作的過程,逐一檢視理性中晦暗不明的部分,以避開直覺反應所可能誤蹈的陷阱。因為客觀、可操作且可被檢驗,人們行為便有了可預測、依循的標準,不致手足無措。所以,我們寄望司法官具有深厚法學素養,能夠客觀地操作法律的法律專家,以如實地執行法律、守護法律。他們能將法律的精神內化,在判決中能勇於針對爭點提出自己的看法,且這種看法的提出,有其嚴謹的法律論理過程。
我們社會中並不缺口水型的道德家,我們也不應用口水型道德家們一票到底式的解釋法律方式來實現法律。我們不樂見到認定一個人是否成立犯罪,是直接拿他是不是做了不該做的事來判斷,只想到判決對社會是否能交代,而不去考量判決結果是否會使法律的解釋沒有客觀且可供檢驗的標準可循,讓刑罰變得不確定或不可預測。畢竟大家都不想回到春秋斷獄的時代吧!倫理、道德、熱情都只是成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必要條件,這些提供我們成事的動機、動力與正當性,但真的要把事情做好,似乎不能只靠這些虛無飄渺的條件。
十六世紀時,明朝有位著名的司法官海瑞,他自己定了一個辦理案件注意事項,那就是「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貧民,寧屈其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業,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這樣的標準在當時具有高度的倫理正當性且簡單明暸,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樣的辦案方式當然無法解決多元存在且複雜交錯的法律紛爭。當時擁海派與反海派對海先生的看法雖呈二極化,不過,他們卻有個共同的結論,那就是海先生的辦法是行不通的。
司法判決跟在社會腳步之後
「司法為民」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四個字,也是民主國的當然產物。個人不但不反對這四個字,反而同意這樣的理念。只是,「司法為民」四字並非可供客觀操作的概念。如果我們遇到問題時,就祭出這四個字來,恐怕不免要處處碰壁。司法本來就是透過嚴謹而客觀的法律操作程序,來實現其為民的理念。除此之外,並沒有一套單獨存在的「司法為民」法則。不論審理的過程或判決的結果,我們都不該置這樣的操作程序不論,跳過實存的法秩序,直接拿「司法為民」四個字想來解決所有的法律爭議。否則,大概只會造成各自表述的結果。個人大致可大膽地說,沒有這套嚴謹而客觀的操作程序,司法就不可能是為民,而是為有能力操弄司法的人。
當過幾年法官後,總覺得或許大家都忙,沒時間深究法理;或者憚於輿論或判決被撤銷的壓力,不太勇於表示自己的法律意見。其結果只好一審跟著二審走,二審跟著三審走,三審跟著民眾走,民眾跟著感覺走!司法判決經常只是踉踉蹌蹌步伐凌亂地追隨在整個社會的腳步後面,少有教育民眾法治觀念的效果,更遑論要引領政策導向。法官們反而常淪為整個社會非法治化的幫凶,做些本來是商人或口水型道德家們在做的事。這並不表示誰對、誰錯,而是整體深層文化結構的問題。這個問題沒解決,不論我們修法採用什麼主義,影響都相當有限。最近看到一些事情感觸良多,上來胡亂說說自己不成熟的看法。記得以前曾說過「當我們發現這個社會不習慣用法律來思考屬於法律範疇的問題時,我們似乎已隱約看到了司法改革的極限」,看來這句話到目前為止似乎依然有效。(本文為刊登於法官論壇上,徵得作者同意後刊登於本刊上,作者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