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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

編輯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及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下稱媒體觀察基金會)於七月二日連袂召開記者會,對台灣目前最流行的連續劇──「台灣霹靂火」,將大量刑事偵查、審判等情節融入劇情及角色的作法,提出幾點意見與建議。
一、 本劇對刑事被告人權及若干法令的宣導,有正面意義:
長期推動司法改革的民間司改會表示,「台灣霹靂火」中有關描寫刑事被告偵訊的劇情,各嫌疑人多能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例如:拒絕夜間訊問、保持緘默、要求選任辯護人…等;及警方多能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告知被告之權利事項、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均有全程錄音或錄影…等,凡此種種,對於相關法治觀念的宣導,其效果往往遠勝於政府教條式的政令宣導,令人稱許。
二、劇中似是而非的法治觀念,易誤導一般社會大眾:
然而,正因為「台灣霹靂火」的劇情引人入勝、演員演技精湛,因此劇中許多與現行法律制度相悖的情節,也易使民眾誤以為真,產生不良影響。譬如說,「假藥案」於法院開庭審訊時,除檢察官及辯護人的法庭位置明顯錯誤外,另警方人員不坐在證人席上,反一字排開站在檢察官的後方,亦與實際狀況完全不符。此外,民間司改會多日「監看」該劇的結果,亦發現其中確實存在許多似是而非的法律觀念,亟待澄清,例如:
首播日 劇 情 摘 要 正確與否 說 明
92.6.19. (1)警方逮捕被告邢速蘭(實為變臉後的周碧玉),並以隔天為週日,無法押解至看守所為由,將邢速蘭留置於警局拘留所。 ╳ 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被告移送法院(憲法第8條);且週末例假日並非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不計入廿四小時內之法定事由」,故劇中警方的處置錯誤。
(2)同案被告李正賢及其辯護律師馬阿敏、檢察官林秀如,在案件進行中,一同到承審法官鄭淑芬家討論案情,並請求法官讓李正賢與邢速蘭見面。 ╳ 人、事、時、地皆不宜,劇中法官「司法青天」的形象,恰與其違反法官守則的行為,呈強烈對比。
(3)法官拒絕李正賢之請求,並引述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7條:「被告不得請求接見被告。」 ○
(4)律師馬阿敏表示,法官已將檢察官林秀如調回專門辦理本案,法官微笑默認。 ╳ 法官無權干涉檢察官的人事安排,劇情嚴重背離現代法治國家審(法官)、檢(檢察官)分立的原則。
92.6.23. (1)法官於警局偵訊室訊問被告邢速蘭(實為變臉後的周碧玉),確認其身份究竟為何?是否要羈押?最後決定等鑑定報告出來再說;當時並有檢察官、律師、警官、同案被告李正賢等人在場。 ╳ 法官審訊被告原則上應於法庭為之,若認有羈押理由(如:尚待鑑定),不應將被告留置於警局拘留所,而應移置於看守所。
(2)當李正賢質疑周碧玉可能因此要被多關幾天,「有欠公道」,法官冷冷答稱:「還好人清白,讓壞人受到制裁,不就還所有人公道!」 ○;╳ 無辜之人遭司法機關羈押、留置,可能會有冤獄賠償的問題。李正賢的質疑很有道理,但劇中法官「還好人清白,就是還他一個公道」的觀念,有待商榷。
(3)鑑定報告出來後,證實警方所逮捕的確是變臉後的周碧玉,法官宣佈放人,並指示檢察官林秀如:「其他偵訊的事就交給妳去調查了!」,林秀如行舉手禮答稱:「是!」 ╳ 法官無權指揮檢察官辦案,劇情嚴重背離現代法治國家審、檢分立的原則。況且,假藥案既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為何又會回到檢方偵訊階段?可見,本劇對刑事訴訟程序、法官及檢察官扮演什麼角色的觀念十分模糊。
92.6.30. 檢察官林秀如告知李正賢:
(1)若其窩藏被告邢速蘭(變臉成周碧玉),將觸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其現在願意坦誠,依法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李正賢的情況並不符合刑法第16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檢察官此舉莫非在誘騙被告認罪?
(3)若其仍不願坦白,則罪加一等,另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證罪所引用的法條及刑期都正確;但行為人須具結且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才構成偽證罪。單純不透露在逃被告的下落,不會構成偽證罪。

三、 期許媒體在製作內容精釆、引人入勝的節目之餘,也能兼顧其社會責任:
媒體觀察基金會表示,在台灣實在很難得看到像「台灣霹靂火」一般,能將司法實務運作自然融入劇情,且又引起廣大迴響的連續劇,但也正因為該劇收視率屢創新高、引起街頭巷尾廣泛討論,故其在描寫法律相關題材時,至少應力求嚴謹、正確,因為這是媒體最起碼的社會責任。
此外,民間司改會期許國內電視台未來在製作內容精釆、引人入勝的戲劇節目時,能多加描寫現代法治精神,而非古代包青天似充滿主觀與偏見的法律觀念;尤其該會更樂見有足以媲美美國「洛城法網」、「律師本色」的本土法律電視劇出現,讓「看電視」真正能成為寓教於樂的美事!

註:本記者會所播放之畫面,出自三立電視台「台灣霹靂火」乙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