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為行政處分把關的訴願制度

郭怡青

當提到訴願的時候,所聽到回應通常都是:「什麼是『訴院』?」「是指訴訟法院嗎?」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人民有感於己身權利受到侵害,而請求國家協助救濟,是這三種基本權的共同特徵。而訴願,依據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命令特定人做什麼事(即行政處分),但是這個特定人認為這個行政處分違法或者不當而有所不服時,就可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處分。另外還有一個可以提起訴願的狀況規定在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二項)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也就是說,如果你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過了法定的處理期間卻遲遲無回覆時,一樣可以提起訴願。如果訴願人對於訴願決定還是不服,才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舉個例子吧。假設黃先生覺得自家後門旁的巷子人來人往,安全上沒有保障,在沒有經過核准的情況下私自建了個圍牆,行政機關卻以那條巷子是防火巷,不得有任何違建而寄了個違建查報拆除函給黃先生,黃先生認為這個行政處分函違法或不當,就可以提起訴願。又提起訴願必須在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不然處分就會確定,這時除非符合再審的要件,否則無從救濟。
法律設有訴願制度,目的是為了使行政機關對於其內部單位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有自我審查的機會,因此受理訴願的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性質雖然很像司法機關,但是它設置在行政機闗裡面,屬於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機關,從而,當一般人對於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時,一定要經過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若訴願遭駁回,始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可能。
不過,也並非所有的行政處分都是用訴願來救濟,最常見的例子就是交通罰單。警察對於違反交通規則的人開罰單,是一種公權力的行使,因此罰單也是行政處分的一種;但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罰單不服者,應先向交通裁決所提出申復,再向交通法庭提起訴訟,因此交通罰單就不是訴願制度所能救濟的。另外,也有些法律規定在提起訴願之前要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訴,例如收到稅單後,對於負擔該筆賦稅不服者,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要先向課稅單位申請復查後,才能提起訴願。
最後要提醒各位讀者,提起包括訴願在內的各種行政救濟並不能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執行。例如,陳先生因為亂丟菸蒂遭環保單位處罰,罰單上要求他在某個期限內繳交罰鍰,雖然陳先生不服該處分而提起訴願,仍然要在該期限內把罰鍰繳清,不然就會有逾期不繳納而遭連續處罰的問題。很多人都以為提起訴願罰鍰就可以暫緩繳納,這個觀念是絕對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