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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要搜我書包嗎?

翁國彥

你有過這樣的經驗嗎?唸中學時,經常在早上朝會結束後回到教室,卻面對著全班的書包都散亂地扔在桌上,裡面也不曉得被翻了幾回。一旁的值日生還會睡眼惺忪地告訴大家:「教官剛才來搜過書包,XX的漫畫、XX的A光被沒收了,教官叫你們等一下下課去找他──。」

這是個有歷史的校園現象,至今每天仍不停地在台灣各中學朝會時間上演。心愛的寶貝被沒收,學生固然不滿在心底,但因害怕被父母知道,自然只能敢怒不敢言。於是就像警察「擄妓勒贖」的翻版一樣,教官總是毫無顧忌地利用週會時間,全班性地搜查所有學生的書包,進而將違禁物品一一沒收;少數勇於發聲的學生團體向學校抗議,卻都只是蚍蜉撼樹,無法形成結構性的變革。然而,這樣的管教行為真的妥當嗎?主管機關教育部難道總是視而不見?

好在,教育部終於表達了立場。2000年10月,教育部基於加強校園法治教育的目的,邀請幾位南部的公民科教師,撰寫了一本《高中職(五專)法治教育參考教材》,透過各項實際的生活案例,為學生解讀可能遭遇的法律問題(其實是堆砌無數的刑事法條文,恫嚇學生不要誤觸法網!)。當然,也包括爭議已久的搜書包問題:

Q:教師和教官是否有權搜查學生的書包與抽屜?
A: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即個人的私生活有被尊重與不被公開的權利。……但學校為實踐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維護學生安全及身心健康,於必要時可抽查學生書包或抽屜。目前法律的學理和實務均持肯定見解,並無違法的問題,亦無需搜索票。其理由如下:(一)……基於學校與學生的特別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為了校園之管理與秩序之維護,學校可以檢查學生之書包和抽屜。……(三)教師搜查學生的書包和抽屜,是基於教育的職責而為,絲毫沒有犯罪或違法違規的意思,沒有犯罪的故意,就不構成犯罪,也不能說是違規。(第110~111頁)

這真是一段難以理解的說明。何謂「特別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是指特別權力關係嗎?若為了校園管理與秩序維護就可以隨意搜查學生的書包,那我們還需要用以約束國家公權力的法律作什麼?基於教育職責而為即沒有犯罪的意思,這不又是「目的可以使一切手段合法」的思考模式?短短一段說明,卻充斥著不甚精準的法律用語、跳躍而模糊的論證過程,我們的法治教育教材何時變得如此粗疏?變得如此視法治如無物?

依我看,搜查書包的措施雖普遍存在於目前中學校園中,卻無法在法律上取得正當依據。就形式面而言,搜書包已對學生的隱私權構成侵害,但教官既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搜索規定,教育部依授權所制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亦無相關明文,在法律保留上本已站不住腳。而在實質面上,不附理由、全面性地搜查書包,對學生的隱私權侵害過重,已逾越教師合理管教權的行使範圍。此時若缺乏其他法律依據,亦未能取得搜索票,動輒搜查書包將構成違法搜索,學生不僅有權利加以反抗,教官更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違法搜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因自由與人權而引以為傲的美國,在近年槍枝、毒品濫用逐漸入侵校園後,教師搜查學生書包的情形也是屢見不鮮。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此則採取正面看法,肯定教師搜查時不需事先取得搜索票,但仍必須:(1)有合理理由顯示學生的行為已違反校規或法律;(2)依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及違規性質,搜索行為不得逾越比例 。換言之,即使學校基於教育立場有保護學生的義務,但學生的隱私權仍須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台灣校園慣行多年的全班性、不問嫌疑與證據的大規模搜索,已使學生的隱私權蕩然無存,即使依據美國的實務見解,恐怕仍是無法逃過違憲的命運。換言之,未來除非學生或家長同意校方搜查,或有證據證明書包內有影響校園及學生安全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枝或爆裂物),否則不應再任意搜查學生的書包。

總之,要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與校園安全,進而使學校能發揮最大的教育功能,其實還有許多侵害較小、手段較溫和的措施可以採用。至於粗暴地全面性搜查書包,卻絕對是最壞的示範。學生將看到大人們口口聲聲地反對暴力,卻對學生的隱私與尊嚴缺乏最基本的尊重,自行將暴力裹上「我們是為你好」的甜美糖衣,恣意無阻地橫行校園中。而當學生不知不覺地接受了「隱形暴力」的規訓,學生未來將不僅對一切暴力缺乏抵抗意識,還會進而以暴力作為他的生活語言。面對不斷飆昇的少年犯罪事件,大人們在感嘆青少年冷血無情、價值觀紊亂之餘,可曾冷靜想過,暴力不就是你們與學生的溝通方式?

然而,比教官搜查學生書包更令人憂心的,卻是再以教科書為錯誤的管理措施塑造合理化的藉口,企圖以洗腦的方式,為違法行使的公權力在學生心中樹立正當性。在這份《高中職(五專)法治教育參考教材》的序言中,教育部長宣示法治教育的目標是「強化法治觀念,涵養法治素養」;但諷刺的是,教材內容除了繁瑣而枯燥地列舉刑事法條文外,原本可作為人權教育討論範例的搜查書包問題,也淪落為學校貫徹校園管制的槍手,法治教育早已變質為「順民教育」。身為法治教育主管機關的教育部,對自行編纂的教科書卻放任至此,於是口口聲聲「加強人權教育」,不過是官樣式的應付口號;特意設立「人權教育委員會」,其實也只是虛矯而缺乏誠意的政策。

法治教育的目標若在於打造成熟的法治社會與公民社會,在教育過程中就應逐步培養學生理性思辨的生活態度,學習參與公共事務、監督公權力行使的能力,而不應一再將學生教導成為「順民」。台灣的中學校園一直有相當濃厚的管制主義傳統,進而造成法治教育若非難以順利推展,就是動輒以似是而非的說教語言,不當擴張教師管教權的行使方式。以上述搜查書包的說明為例,教科書未能具體分析教師管教權的應有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間的關係,進而使學生了解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性,顯示教育部的法治教育政策有所偏差:戮力減少青少年犯罪之餘,卻嚴重忽略學生人權的保護,法治社會與公民社會的理想永遠只是幻影。

最後,教育是以對「人」的關懷為出發點。學校、教師、教科書的存在,都只是教育手段之一,最後目的仍是要保障學生的自我決定與實現。無法以學生為中心的法治教育,暴露的只是教育界傳統而保守的封建意識,任意搬出各項藉口維護既有機制,延續台灣校園難以扭轉的管制文化。然而,保守的校園風氣只會教出心態保守的學生,在台灣已邁入多元社會的今日,我們不應再把學生教育成沒有自主性、不會獨立思考的呆頭鵝,又不負責任地丟到社會中去重新摸索適應。讓學生懂得追尋自己的主體性,法治教育應引領學生質疑學校不合理的管制措施;讓師長們知道學生也有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只會亦步亦趨、乖順而無主見的書呆子,就從打造師生平等共處的和諧校園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