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優先法案不優先

林河名

立法院新會期於九月一日辦理立委報到,以往都要拖到九月下旬才開議,但今年為了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立法院提早在九月五日就開議。除了大法官人事案外,上會期未能完成立法的「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也因大法官第五三○號解釋限定檢討修正期間即將屆滿,必須在十月之前完成立法,使得立法院在開議後立即面臨限期完成人事案及法案的壓力。

立法院這種「不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立法」的情形,實在屢見不鮮。每逢休會之前,都會上演「挑燈夜審」;迫於時間壓力,而立委又想趕業績,許多法案都是「邊打瞌睡、邊完成立法」,立法品質當然令人無法恭維。

其實,政府施政有其先後順序,送到立法院待審的法案,也會依其輕重緩急列出優先清單;「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也規定,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排定審查法案的優先順序。

按理說,現行制度的設計已在確保立法院「為所當為、急所當急」,但實際運作上,常因為重大法案的爭議也大,導致優先法案不能優先完成審議。

九月一日上路的刑事訴訟法新制,由於「無罪推定」的明文化、採行嚴謹證據法則及強化交互詰問等新措施,搞得審、檢、警、調人仰馬翻;但在檢辯相互攻防的法庭裡,沒錢請律師的被告將相對吃虧,因此有人批評刑訴新制「向富人傾斜」,在缺乏「法律扶助法」及「量刑協商」等制度下,形同趕鴨子上架。

事實上,立法院並非不知道刑訴新制必須完整配套才能順利上路,但法案採逐案審查,並非「包裹立法」,難免掛一漏萬。偏偏重要法案涉及的預算、影響層面都較大,若有個別立委或黨團堅不讓步,想要通過的難度就很高。

例如,司法院為推動刑訴新制,早已把配套之一的「法律扶助法」列為優先通過法案,而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也早在去(九十一)年四月就完成初審,協商完成即可進行二、三讀。但由於「法律扶助法」欲取代現行公設辯護人制度,幫窮人打官司的費用極為可觀,主計處礙於財政困難一直不願對基金規模鬆手,以致該案協商始終不順,沒能趕在刑訴新制上路時一併實施。

同樣卡在協商過程的優先法案,還包括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這項立法緣於大法官在九十年十月五日作成第五三○號解釋,解釋文提及「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轉眼兩年過去,立法院還是一直拖到時間截止之前,才重啟「喊價式」的黨團協商,甚至與大法官人事案「綁在一起」,立法醜態百出。

立法院新會期又將開始,行政院及各黨團援例列出一大堆優先法案清單,但優先法案是否真能「優先」立法?會期結束後,大家可以好好檢驗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