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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瑕疵的大法官

瞿海源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在上週宣布不適任者評鑑報告,聯盟為讓關心人士讀到評鑑報告全文,已儘速在民間司改會網站公布報告全文及七項附件檔案,這種公開而負責的做法值得肯定。各方人士也可在充分了解的情況下進行討論。

為根據客觀評鑑提出不適任大法官者,聯盟成立了十五人組成的評鑑委員會。根據聯盟進行的兩波對法政學者及律師所做問卷調查,初步提出觀察名單,再納入評鑑委員本身所提出的不適任名單,針對名單內的被提名人評鑑委員會收集相關背景及資料,逐一進行調查、研究、評估與討論。評鑑委員會歷經密集討論、蒐集事證後經在場十三位委員無記名秘密投票之結果,城仲模先生以十二票,即超過全體十五名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數,被評鑑委員會評鑑為不適任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之人選。
就聯盟所提城仲模不適任的理由而論,第一項「城仲模先生擔任法務部長期間,核准死刑執行有嚴重瑕疵」是引用監察院的報告。但查監察院報告,主文是「…等之死刑執行核准程序確有瑕疵」。聯盟將「確有」瑕疵改為有「嚴重」瑕疵是不對的,也無此必要。因為確有瑕疵就足以做為不適任大法官的充分證據。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稱:「死刑之執行,十月十四日由承辦人簽擬,歷經法務部各層級主管,翌日由部長(即城仲模先生)核定,在一天之時間內,如何期待及相信法務部長及各層級主管即已確實詳閱判決書及相關案卷,並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在函覆監察院調查時,法務部聲稱「….於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時,均須詳閱判決書及相關案卷,其程序極為審慎嚴密」。顯然監察院認定法務部在執行五個死刑的過程中並不審慎嚴密,尤其懷疑一天之內如何期待及相信法務部長已確實詳閱判決書及相關案卷,乃認定其執行死刑程序「確有瑕疵」。

在同一份調查報告中,監察院也指出「法務部公布、實施之『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於人權之保障尚屬不足」。關於這一點個人認為是另一個不適任的理由,聯盟評鑑報告中並未列入。稍加推敲,我們可以發現前述確有瑕疵指的是實際死刑「執行核准程序」有問題,而監察院再指出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於人權保障尚屬不足,則是制度本身的問題了。擔任法務部長在簽訂死刑執行上可能受到許多當時的習慣性乃至法定性程序的限制,甚至也有時間上壓力,程序上乃有瑕疵。然而在制度更張上應該可以做為檢驗法務部是否有積極保障人權作為的重要標準。因為執行程序上的瑕疵正可以藉制度的改進而消除。

聯盟評鑑報告中指出「城仲模先生人權保障理念之認知不足」,係根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與多位律師與城氏就某一死刑案要求暫緩執行以維人權,眾律師發現城部長已批准執行該死刑,但在幕僚提醒前部長似乎還不知道自己已經批准。這樣的言行讓律師覺得部長批准執行死刑而又忘了自己已經批准了,是對死刑執行的草率行為。關於這個會談聯盟確認「無任何書證或影音記錄可資佐證」。於是,這一點似倒可以由城先生提出答辯,或可釐清其中的疑點。
至於評鑑報告指稱「由學者專家之問卷分析結果,顯示城仲模先生不適任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先生的不適任大法官的比例最高,而不適任副院長則高達四分之一。調查的結果只是評鑑依據之一,也有調查顯示不適任比例較高者,但聯盟都盡量收集事證,沒有不適任事證者就未列入最後不適任名單。聯盟最後提出「城仲模先生之自傳內容浮誇自大,與大法官應有之品味不符」,有些論者認為見仁見智,不好做為客觀的評斷。不過,城先生聲稱為了保釣返鄉服務而放棄在美高薪職位,也應交代是什麼職位,薪水是多少。至於有沒有遵行校訓,養正氣做完人,恐怕就要城先生自己來深刻檢驗了。只是監察院認定在執行死刑程序上確有瑕疵,在副院長任內言行上也多所爭議,大約和養正氣做完人都有些差距。大體上,司法院似乎也不應該有確有瑕疵的大法官和副院長。(本文作者為澄社執委、民間司改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