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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楊大智 支持刑訴新制

羅秉成

在最近一片低迷的司法改革氛圍中,升起了又一顆的「司法英雄」新星--楊大智檢察官。他在這一次花蓮縣長補選的過程中,數度高砲轟擊中央的查賄行動失當,不畏強權的直率作風,直比當年的老牌司法英雄高新武。

不提楊大智個人平素的辦案風格如何,日昨他公然指責內政部長余政憲動員五千警力,在花蓮地區全天候全面實施路檢查賄的作法違憲,大聲疾呼以保障人權自傲的阿扁總統出面制止,左批內政部長,右打法務部長,他哪來的膽?答案之一可能是--法律使人勇敢!楊大智檢察官敢「以下犯上」,所恃者「信法」而已,他引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非難為查賄而全面臨檢的不當,言而有物,擲地有聲。他敢與眾不同,肯帶著憲法辦案,不是每個檢察官都作得到的。

楊大智檢察官不單透過憲法發聲保障人權,而且他還要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下指示給查賄的警方,以違憲臨檢方法取得的證據,日後有不能作為認定賄選有罪成立的證據之虞,諄諄告誡。該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一般稱之為「違法取得證據排除法則」的「權衡理論」。刑事訴訟法新制在證據法則(如採相對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禁止法則等)及法院審理程序(如採交互詰問制度)上有極大的變革,呼應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大法官會議的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解釋意旨,新制已確立所謂刑事訴訟法的「三不原則」--不論追求刑事正義的目的有多麼高貴,國家不可以藉由打擊犯罪的美名,而「不問是非」、「不擇手段」、「不計代價」的大辦特辦。

政府應該積極查賄,沒有人反對。但如果是以查賄之名,把人人當賊一般看待,不僅傷了人民的尊嚴,而且把查賄無限上綱的結果,反而引來不擇手段、不計代價的非難,到頭來是非模糊,有理難清。刑事訴訟法新制雖然九月一日才生效實施,但楊大智檢察官已經提前上路了。這樣的場景與部分法界抵制新制的傳聞兩相對照,令人失笑。不知道連署聲援楊大智的檢察官們,是不是也一樣支持刑訴新制?(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改會董事、新竹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