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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 馬上要補足

呂太郎

今年九月一日即將上路之新刑事訴訟法,已帶給從事法律工作之審、檢、辯、學人士空前的壓力。有人擔心業務如潮水湧來,有人擔心業務如潮水退去,各種反對、質疑的論調,紛紛出籠。誠然,幾乎全新的審理方式,全新的證據法則,使得對新法要有初步的理解,已須費相當工夫,何況要到精練純熟程度。學習的過程是辛苦的,尤其在工作負荷極重之現況下,因此,對於各種反對或質疑者之心情,不難體會。
但如果我們看一看當前我國刑事審判現況,對於下級審法院判決上訴者,約有百分之四十,會被上級審法院撤銷。以高等法院被最高法院撤銷者為例,其中因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錯誤者,約佔百分之六十。距離事實發生時點逾遙遠,甚至未經言詞辯論之上級法院,理論上不可能比下級審法院更清楚事實所在,但統計數字所呈現的,卻是上級審大幅的糾正下級審有關證據之調查或事實之認定。造成案件不同審級間徘徊,當事人及證人不絕於法院之途,法官也疲於奔命,但事實真相可能逾弄逾迷糊,裁判結果可能離當事人之感覺愈來愈遠。光為解決這樣的困境,我們就非痛下決心改革不可。
當然,如何改革,可能有各種方案,美國式、德國式或折衷的日本式,均有其傲人的成績,也有其存在的問題,要加以研究,就非三年五載可以完成,何況台灣復有其極獨特之社會環境,全體按照美日德式,未必可通。事實上,新法係按照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多數主張之原則,並結合國內刑事訴訟法最傑出之審判專家及學者所研擬,並經國會三讀通過,其內容雖未能為全部人所贊同,但基本上仍值肯定。譬如無罪推定原則之明定、傳聞證據之原則排除及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加強等規定,固然會增加檢警辦案之壓力,但此本為人權保障所必要。計劃式審理,可使審理更精緻,更有效率,避免突襲。以交互詰問一次完整而充分的訊問證人,比起現況零星式訊問,證人既易串證,又須頻頻出庭,亦是進步。如被告無資力聘請律師者,按情形由法院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或以法官對證人訊問,以補充之,尚不致使無資力僅處於挨打地步。相反的,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如可透過檢察官之簡易處刑聲請、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方式結案,被告根本不必聘請律師,更無不利可言。所謂富人獨佔正義之說,未必有據。因此,謂新法是為人民為改革,不是為法律人而改革,似不為過。
因此,淺見認為,當前的問題,並非在於未實施之制度應如何再調整,而是應如何具體落實,最重要的是審判觀念的改變與人力的善用。如何使新法之運用理論與細節,讓所有參與者清楚了解,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排斥,並進而發揮新法之優點,固然是主管司法、法務、律師行政、法學教育者,無可旁貸之責,而實際參與之審、檢、辯,亦應抱持開放而虛心之態度,努力理解新法之精髓,並使之落實。在人力運用方面,落實金字塔型的法官人事制度,鼓勵資深有經驗之法官至下級審,充實下級審法官人力及認定事實功能。檢討打破檢察官審級之可行性,使同一地區之檢察官得不分審級執行任務,以便以緊迫盯人策略,使犯罪者無所逃遁,並得以善用現有二審及三審之資深有經驗之檢察官人力。在律師方面,除制定法律扶助法,以國家預算為被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外,如何研訂每位律師每年必須從事義務辯護件數,以落實律師法第一條所定,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均為應考慮之方案。
(本文作者為南投地院法官兼院長,0492242235,刊登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國時報A15版,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