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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累了嗎?

吳東牧

這些人都哪裡去了?
當年大清早在敦化南路的行道樹上綁黃絲帶的人;每天傍晚在濟南長老教會前靜默行走的人;穿著背心為素不相識的三個死囚發傳單的;組織死囚平反大隊;寫信鼓勵劉秉郎;到看守所探望莊林勳;還有那些在「蘇爸」喪禮中掉下眼淚的──這些人哪裡去了?
有人告訴我,這些人已經得到他們想要的──當年他們所詬病的司法沉疴,已經在蘇案再審判決獲得解決,至少找到治癒的契機。現在該是回到社會各角落,當個安分守己公民的時候了。那麼回頭看看徐自強案,他們難道不會因為當中一些和蘇案若合符節的情境,而大吃一驚嗎?
共同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判決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這是這幾年,關心蘇案的民眾,被教育得再耳熟能詳不過的法律常識。但是對於三度駁回徐自強案非常上訴的最高法院而言,這一點也不成問題,因為還有一字排開的補強證據:
綑綁被害者的膠帶,殺害被害者的刀子,被害者的遺體,族繁不及備載,這些都是最高法院採認的補強證據。
從更一審接手辯護工作的陳建宏,民間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的林永頌,兩位律師,一致的疑問:這些證據跟徐自強有何關係?上面可曾有徐自強的指紋?毛髮?還是這些東西可以確認是徐自強所購買?
那麼徐自強親自出面向租車公司,租了共同被告用來向家屬勒贖的轎車,還留下了租車紀錄,認為徐自強有罪的人說,這下可算是指證歷歷了吧?但律師的辯白是,替親友租車,人之常情;而且如果明知要用來犯罪,徐自強何至於冒著留下把柄的風險,用真實身分出面租車?這樣難道沒有違背經驗法則?
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最高法院當然可以說,由法官綜合整個卷證,來裁奪要如何解釋,這正是法院存在的價值,外人無從置喙。但律師的質疑是,既然這部分和徐自強犯罪不能有絕對的關聯,卻朝不利於徐自強的方向去認定,這豈不是有罪推定,罪疑惟重?不論是用古典傳統的法律觀念,抑或民主時代的人權法律思潮來檢視,這難道沒有背道而馳?
律師告訴我,只怕徐自強和咬出他的共同被告非親即故,才是法官乃至於上游的檢察官,警察,乃至於社會群眾心中最大的疑慮。這是徐自強的原罪嗎?
那麼曾經幫助蘇案三名被告的這些人,對於這一點也難以釋懷嗎?還是因為徐自強不夠年輕,身分背景不能啟人惻隱?或者他沒有歷經慘無人道的刑求,因此在這些人的腦海中仍只是一個模糊的身影。沒有挨打,這是徐自強在「這些人」心中的原罪嗎?
這些人也許還會說,對於徐自強的案件,他們沒有了解,也失去了解的力氣,蘇案已經把他們搞得筋疲力盡,現在他們只想喘口氣,而無暇回頭張望。但是他們還來不及喘口氣呢,最高法院又將蘇案發回更審了。當年這些人口中的司法惡靈,真的已經停止作祟了嗎?
(筆者為媒體記者/本文僅代表個人立場)
後記
這篇文章原本設定為律師專訪,但兩位律師的訪談做完後,心中還有太多的疑問,形成一些推論。這些推論還來不及向過去許許多多為蘇案出過力的人求證過。寫完之後,林永頌律師又來電話,說這個案子還有後續:再審,非常上訴,釋憲,各式各樣的司法救濟途徑,都會持續進行;還將提高層次,發起台灣暫緩執行死刑的運動。「這些人」會因而再度現身嗎?希望也藉著這篇文章,探探口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