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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對「家庭暴力事件」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之剖析

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家事法庭,為突破以往審理家事事件時以法律關係為主,忽略當事人之家庭生態及人際間動力關係,而專以裁判解決家事紛爭之不足及缺失,自民國九十年八月間試辦心理諮詢服務,法官於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在徵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由本院聘任之心理諮詢人員,本於助人專業,對其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以期提昇其能力,釐清其思緒,使能於法庭上有效呈現其主張及解決家事紛爭之真意,實行以來,一則協助當事人面對紛爭及問題以轉危為機,二則充分展現法院關懷人民遭受訟爭之苦難,協助當事人以自主協議方式以息訟止爭,以作者親身與當事人間之互動及體驗,試辦情況良好。作者乃不惴簡陋,前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在司法週刊以「論家事案件採心理諮詢服務之可行性」,繼於今年八月間以「讓當事人轉危為機-我國家事審判實務採心理諮詢服務之初探」(將登載於近期之月旦法學雜誌)等文,期拋磚引玉提供各界研討及檢視。囿於時間及篇幅所限,前文均係就本院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之通例說明,尚未就家庭暴力事件作特別介紹及分析,引起外界猜疑及顧慮,而臺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成蒂特約諮商員,以「心理諮商對家庭暴力案件是否適用」一文提出質疑,特借此機會,略就本院就家庭暴力事件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之狀況,予以分析說明,並回應澄清。
以作者之實務經驗,法院審理之「家庭暴力事件」可分三類,首先,法院認為證據充分,應立即核發保護令者,此類多於夫妻間發生,所佔比例為數最大;其次,法院審理後,發現聲請人或相對人因情緒失調或思緒失清,無法在庭上有效呈現,乃致影響法院發現真實,無法立即核發保護令者,或見於夫妻間或其他家庭成員間;最後,法院審理後,發現兩造間雖有言語或肢體上衝突,惟並無權力失衡或繼續發生危險情事者,此類或發生於夫妻間或發生於其他家庭成員間者,亦不乏其例。如此一來,雖在聲請之案由上均以「家庭暴力事件」表示,然經法院初步審理後所得之結果,卻不盡相同,為說明方便起見,以下對第一類即法院能及時形成心證,而得以迅速核發保護令事件者,以「真正之家庭暴力事件」稱之,至於上述第二類即法院仍需繼續調查始能形成心證者,則以「疑似之家庭暴力事件」稱之,至於第三類因與家庭暴力情事無涉,則以「非真正之家暴事件」稱之。
首先,本院對上述「真正之家庭暴力事件」,會立即核發保護令,絕無遲延緩發情事。保護令核發後,如聲請人與相對人仍有話要說,惟苦無對話機制時,本院經由兩造之聲請及同意後,始由法官交由本院之兩位心理諮詢人員,分別對兩造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以提昇各造之能量,釐清各造之思緒後,在權衡其權力對等情勢下,協助兩造對話,以期落實保護令核發後之各項事宜,諸如減少兩造間之緊張情勢,鬆動相對人之防衛心態,以自願接受處遇等。若兩造自今年三月起已受本院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協助時,或可省卻本項服務之提供。惟本院認被害人有再受暴力之急迫危險,或相對人有企圖自殺之情事時,為鬆動相對人情緒之必要,以避免發生家庭暴力,亦會經相對人同意,對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此外,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人,經得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之同意後,亦會提供此項服務,或提昇其能量,或澄清其思緒,並協助發現有關支持系統,以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其次,本院對上述「疑似之家庭暴力事件」,亦即法院就當事人在法庭上之陳述或既有之訴訟資料,無法及時就兩造是否發生家庭暴力情事形成心證者,由於台北市境內,尚乏及時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機制,為使法院進一步瞭解兩造間之家庭生態及權力動力關係起見,本院於徵得兩造同意後,會將兩造分別轉介與兩位心理諮詢人員,接受心理諮詢服務,當事人於情緒獲得支持,思緒得到澄清,能量獲得提昇後,在法庭上即能有效聲明及陳述,如此一來,促使法院能及早發現真實,可得儘快核發保護令者,亦不乏其例;至於事件仍需進一步探索兩造間之權力動力關係,方足以決定是否有家庭暴力情事者,法院亦可函請相關機關或機構從事心理衡鑑,以便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儘速依法裁判。
再者,本院對上述「非真正之家暴事件」,亦即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間之家庭生態及權力動力關係,認為兩造間縱然有言語或肢體上之爭執或衝突,惟係因溝通不良或其他原因所致,並無權力失衡或繼續發生危險情事,當事人間縱然發生其他違法事件,仍與家庭暴力情事無涉,法院原可為駁回聲請之裁判,然而,法院感於社會責任之所繫,深體當事人接獲此項駁回之裁定後,原先之紛爭及問題並未獲得解決,因而經兩造同意後,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使得兩造能理性面對彼此,看到對方之善意所在,進而如何發現支持系統,學習如何與對方相處及溝通,以求紛爭之解決,如此一來,既有之爭執及問題,不僅可獲解決,亦可預防社會問題發生,息訟止爭之目的殆可達到。
誠如成諮商員在其文所說,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需要具有高度專業,尤其重要者是,各種專業間彼此如何密切合作,才能使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得到公權力之保障,不僅可以安全自在生活,更能接受相關之各項治療,以回復原有之生活功能,至於加害人方面,除以法律正式宣告家庭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不為國家社會所容許,如有違反,即應受到法律制裁外,更重要者是,如何使其接受相關處遇,能夠改變以往暴力行為,除此而外,一群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子女們,他們每天生活在恐懼不安的家庭環境中,因而所造成身心發展之障礙,更是不容吾人忽視或漠視,凡此,均為法院審理家庭暴力事件所經常面臨之課題及挑戰。
吾人深信,傳統法院專以裁判之審理方式,已不足因應此項挑戰,如何在審理期間,能貼切注意到兩造之需求,及時適當轉介各項資源,並迅速核發適當之保護令,均需各項專業與法院密切合作,才能確保當事人之權益及尊嚴。本院之心理諮詢試辦服務,本於助人專業及倫理,並有嚴格督導以控管品質,以解決家事問題為取向,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從不作調解,亦不作婚姻諮商,並期望藉由專業、學術及實務合作,經由法院之主導,以開國人重視心理衛生服務及社會工作之風氣。成諮商員並未實際瞭解本制度之運作情形而驟下結論,極易造成誤會,故在此特別加以澄清。
本院家事法庭心理諮詢服務,目前仍屬試辦性質,一路走來,由於經費及人員均屬不足,全賴合作夥伴們對社會服務之專業及熱忱,並且得到各界之支持、指教、鼓勵及期許,才能繼續改善精進,在此,謹籲請有意參與此項工作之先進夥伴們,儘量參與此項服務工作,共為改善解決家事紛爭之制度而努力。(本文作者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