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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可誇張 法治勿離譜

林孟皇

常看美國電視影集或電影的國人,對於戲劇中常出現法庭活動的情節,應該不陌生。其中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因為美國「交互詰問」的訴訟制度,提供「洛城法網」這類節目許多揮灑的空間;另一方面也由於美國人普遍的法治素養整齊,人權觀念發達,遇有紛爭習於透過中立客觀的機制理性解決,因而讓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有不少的案例素材可供拍攝(如環境保護的「永不妥協」、菸害防治的「驚爆內幕」)。相較之下,我國在長期的君主專制統治下,法律被當作統治者的工具,因此人民對於執法者向無好感。在這樣的法治背景下,多數國人迄今仍欠缺對法治精神所應有的認知,於是遇有紛爭時,視上法院「打官司」為畏途,而傾向於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對於執法者的期待,則停留在「神格化」的包青天身上,因此辦案嚴重違背訴訟程序正義的包公電視劇,成為收視熱門的節目。
雖然「包青天」已經好久沒演了,但國內仍少有關於現代法庭活動的電視節目出現。直到三立電視台去年開播「台灣霹靂火」,這個節目一開始即聘請刑事警察陳豐盛先生擔任顧問,走在法律之前將「臥底警察」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編入劇情中,並進而將劇情導入不少的刑事偵查及法庭活動中。由於劇情的高潮迭起、人際交往的錯綜複雜,以及劇中人物對白的生動誇張,不僅收視率勇冠無線四台,在延燒了一年後,劇情仍沒有止歇的現象。不過,在曲折、誇張的劇情安排中,我們也不禁為其所傳達的諸多錯誤法治觀念,深以為憂。礙於篇幅,茲僅就個人斷斷續續觀察印象所及,舉其中二例加以說明。
首先,現代法治國家關於犯罪的追訴及處罰,是採取審(法官)、檢(檢察官)分立的制度,由檢察官作為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主動偵查及追訴犯罪;法官則維持客觀中立的地位,遵守「不告不理」原則,必須有檢察官的起訴或人民的自訴,法官始得就被告的犯罪事實依法審判。由於法官、檢察官是採取權力分立、制衡的設計,法官無權亦不可能干涉檢察官的人事安排,也不可能在刑事警察局主導犯罪的偵查。但台灣霹靂火的劇情中,不僅「鄭淑芬」法官可以在刑事警察局中指揮檢、警辦案,「林秀如」檢察官是否回復主任檢察官的身分,還要靠「鄭淑芬」向上級說項,如此顯然誤導人民關於審、檢分立的法治觀念。
其次,法官為維持其司法中立的形象,法庭上、法庭外的言行舉止,必須嚴守分際,知所檢點,「法官守則」所規定不得從事足以影響審判獨立、法官倫理的事務或活動,不僅指不得上酒家之類的風化場所,即便是參加他人的飲宴,亦應知所節制,尤其是參加所涉審判案件的當事人,更應避免。但台灣霹靂火的劇情安排中,一方面凸顯「鄭淑芬」公正不阿、依法辦事的司法青天形象,他方面卻又安排「鄭淑芬」參與所審判刑事被告「李正賢」的婚禮,即顯得扞格不入。其他像是「鄭淑芬」與被告律師「馬阿敏」、被害人「方平」在案件審判進行中,於法庭外所為的聯誼、互動,亦與現代司法青天的形象有違,因為「鄭淑芬」所為嚴重違反法官守則。
戲劇節目基於收視率的考量,在劇情鋪陳上難免誇張、聳動,而人們在整天繁忙的工作之餘,於娛樂休憩之際觀看此類戲劇節目,如果還過於嚴肅看待,未免顯得太沈重。作為戲劇製作的門外漢,本不敢妄置一詞,但由美國的經驗告訴我們,一齣法治觀念正確卻又熱門賣座的節目,是可以並行不悖的,曲折、誇張的劇情,不代表要扭曲現行的法律制度及觀念。個人相信台灣霹靂火製作群無意誤導,原因出在於他們也不知道正確的法治觀念,這或許與國內的法治教育長期不彰有關。作為戲劇節目的製作者,如果能有長遠的眼光,將市場定位在國際舞台,是否也該花些許的錢,聘請法律顧問指導劇中關於法庭劇的內容,以免燒出台灣法治觀念的一把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