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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與家暴案件

成蒂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在台灣實施至今已屆四年,許多民間團體很熱烈地在此時針對家暴法的實施現況進行諸多討論。家暴法修法聯盟亦積極推動修法,期待家庭暴力防治能在台灣更加落實。然而對家庭暴力的處遇和諮商實施的現況,卻鮮有檢討之聲音。
家暴法對諮商專業人員的重大意義是:
(一)、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施暴者要為自己的犯行負起責任。
(二)、家暴法和整個防治網絡的目的在於受害者的安全與正義;諮商者不能因為施暴者的暴力而責難受暴者。
(三)、公權力積極介入私領域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並且施暴者應參加加害人處遇,以修正暴力行為。
家暴法這樣的新觀念、新措施不僅大大衝擊心理諮商者固有的專業理念,亦顛覆傳統心理治療和諮商的理論與實務。心理治療師、諮商師、社工師不但不能像以前一樣──不論在婚姻中誰對誰錯都要維持中立、客觀、不偏頗的專業態度,努力在夫妻雙方的互動中找出他們衝突的癥結。而現在卻要在暴力發生的家庭中積極介入和處理,還要採取清楚的立場:以保障受害者安全為第一要務,視家庭暴力為犯罪行為。
然而這樣的變革對於保守的、墨守成規的、本位主義的諮商界和心理治療界是多麼陌生和不可思議的。研究也顯示心理治療工作者向來在實務工作中,有意無意的忽視暴力議題、缺乏性別意識、且公開或隱誨的責難暴力受害者。例如許多心理諮商者逃避不去正視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和受暴者的創傷歷程,而採用婚姻諮商來解決婚姻問題,企圖由雙方相處的過程中找到「受暴一方做了什麼引起施暴者的暴力行為」循環模式。使得受暴婦女在婚姻治療中再受一次嚴重被傷害。
這樣的作法在美國已有超過二十五個州政府的家庭暴力處遇準則中,明令禁止。理由是對有暴力的夫妻進行諮商或治療,不但無法協助他們改善親密關係,反而將會使受暴婦女陷入更大的危險和威脅中。
很遺憾的,在台灣不但某些諮商專業工作者缺乏這樣的警覺,司法人員還積極與之推動家事案件心理諮詢制度。使得受暴婦女身心靈受到嚴重摧殘後,好不容易挺身而出尋求司法保護時,卻因法官要求夫妻二人必須先進行婚姻諮詢,而因此備受折磨和創傷;具有急迫性的保護令更將因此延遲核發,使受暴者生活在恐懼與驚嚇中。
我們可由台北地方法院彭南元法官(司法周刊,91年10月2日):「論家事案件採心理諮詢服務之可行性」一文中看到最典型的違反家暴法立法精神,侵害受暴婦女權益、對受暴婦女造成二度傷害的實例。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間與國立師範大學鄔佩麗教授以「建教合作」的方式,負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心理諮詢事宜。並借助師大研究生和校友所成立的心理諮商群來進行服務。雖然文中指出此制度屬「諮詢」而非「諮商」的範圍,但實際上此制度之諮詢人員、過程、內容、關係、技巧等,皆已屬於「諮商」的範疇。彭法官並在文中指出此制度「效果堪稱圓滿」「司法院宜從速推動家事事件法之立法工作…,強制當事人接受心理諮詢服務……」不禁讓我們這些長期從事婚姻暴力諮商者和社福工作者捏一把冷汗,也深深引以為憂。因此要在此大聲疾呼,請關心家庭暴力防制的各婦女團體、諮商工作者、社福工作者與司法人員,一起來思考和重視這個制度應用在家暴案件或疑似家暴案件的適當性與可行性。玆簡明敘述台北地方法院所採取的這個心理諮詢制度所暴露幾個嚴重問題:
一、婚姻諮商或調解等措施並不適用於夫妻一方有暴力的情形,而是適用於雙方同意且權力位置無嚴重差異的夫妻。因為在諮詢中,諮商員會要求雙方把真實情況和感受告訴諮商員,才能進行夫妻會談。國外許多文獻和研究都提出嚴正的警告:這樣的過程,將會使受暴婦女在誠實表達自己對配偶和暴力的看法之後,反而遭到更嚴重的傷害和暴力。
二、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的受暴婦女,需要的是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公權力的介入和司法的保障,以阻止配偶在度施暴,。而法官卻要她在此時與施暴者一起接受婚姻諮詢不啻是一種更大的心理凌遲和二度傷害。受暴婦女還必需強迫自己接受詢諮安排,以免觸怒法官和諮商專家而拿不到保護令。事實上,保護令的延遲核發不但無法立即保護受暴婦女,接受這樣惡質的心理諮詢後,也仍不一定核發保護令。使家暴法民事保護令的規定在這種案例上形同虛設。受暴婦女只要有受暴之虞,即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核發保護令,法官在核發的過程中宜儘量迅速,且在證據認定上不宜過嚴,應較一般訴訟案件寬鬆,才符合家暴法迅速、充分保護受暴婦女的立法原意。
三、婚暴受虐婦女與配偶進行婚姻諮詢時,多半是因為諮商專家和法官本於其地位權力要求受暴者進行諮商,故受暴婦女在深怕拒絕後會影響判決的陰影下,只得勉為其難的同意。諮商專家在會談中如果未清楚告知且未獲得當事人同意,即將諮商內容和報告呈交法官和審判長,此時諮商者如此的作法與上述行為將嚴重違反諮商師專業倫理,侵害當事人的受益權、自主權、隱私權、和免於受傷害的權利(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民90)。
四、受暴婦女聲請保護令時,法官宜根據家暴法命施暴配偶完成加害人認知教育或其他相關處遇,而非命未違法的受暴一方接受心理諮詢。
雖然彭法官強調,諮商內容與諮商報告並不影響對案件的裁判。但按照常理判斷,一般人都知道,如果法官由諮商者所撰寫的報告和事後的討論來瞭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家庭動力,則案件的審理與裁判,當然會因為諮商者的評論而受到影響。
由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瞭解家庭暴力案件採婚姻諮詢服務的做法有其特定的危險和弊病,絕不如彭文所指「成效及其顯然,實值得進一步推行」。反而在此我要誠懇的呼籲司法院及法界人士宜針對這類案件司法處理程序予以重新檢討。加強保護令核發效率,並擬定對受暴者人身安全、防治家庭暴力更加完善的處理準則。
而另一方面,諮商專家在進行受暴者諮商服務及施暴者處遇時,宜審慎評估暴力危險程度、尊重受暴者意願和感受,確實維護當事人權益。除此之外,推動反家庭暴力運動的婦女團體、受暴婦女權益倡導者,諮商專業團體則要對諮商者的專業倫理、諮商過程予以嚴格監督,才能使家庭暴力防治的保護網更加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