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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律扶助法催生

郭怡青

年初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將於今年九月一日起實施。由於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幅度相當大,在這賸下不到兩個月的短短的時間裡,對於新制之實施究竟是否已經做好準備,以及倉促實行新制後是否能達到其修法目的,許多法界人士紛紛投書報章,對於新制提出批評及質疑。
本次刑事訴訟法最大的修正重點,乃將「職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主要係經由交互詰問達到保障被告權益及發現真實兩大目的。但由於交互詰問需要技巧及相當的時間(不論是交互詰問的進行或事前的準備),各級法院、檢察署及律師界是否已有實行新制的能力,較他類型案件需要花費更多時間準備的律師該如何向當事人收費,義務辯護之車馬費過低致律師參與意願低落,施行新制後會不會因為有錢人才請得起好律師使得審判正義階級化等問題,許多人士或因未深入瞭解新制的精神,而引以為憂。
實則,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對於人權保障絕對具有正面意義,交互詰問制度的試行已有數年之久,不論法院、檢察署或律師公會亦曾舉辦一系列的教學活動,提供在職訓練,讓相關人士的專業能力得以提昇,因此若以交互詰問的實施尚有困難,而全盤否定新制的良法美意,不免因噎廢食;但我們也不否認,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徒有新修正的訴訟法對人權的保障仍嫌美中不足;而配套中最重要的一環,莫過於完成法律扶助法的立法。目前我國的法律扶助工作並無專責機構,僅零星分由法務部、各級法院、各級行政機關及民間各自推動,經費亦相當有限;而有關法律扶助的制度性設計及法規範亦不健全。因此如何讓無資力的人民得以公平享受訴訟制度、制定一套健全的法律扶助機制,即成為現階段司改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遺憾的是,法律扶助法草案在立法院等待多時,雖然在上上會期(第五屆第二會期)審查完畢,進入朝野協商階段,惟因相關政府機關對法律扶助基金的籌措方式有意見,而遲遲無法通過。這不禁令人質疑,立法院上會期(第五屆第三會期)既能通過將近三百七十億元的追加預算,何以每年僅僅十億元、分十年編列的法律扶助基金卻始終無人青睞?當然,行政、立法部門拼經濟、想辦法增加人民的財富固然重要,但國家若無法律扶助制度,不但人民的財產權可能受損(法律扶助的對象也包含民事訴訟在內),更有部分人民(例如刑事被告)的生命、自由可能因無法操作日形複雜的訴訟制度,而無辜受害!這豈是大家在追求正當法律程序之餘,所樂見的情形?
人民訴訟權係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訴訟制度的改進有其必要性,絕不能因改革必須代出代價,即退回到法官「球員兼裁判」、自由心證漫無邊際的老路上。因此,儘速完成法律扶助法的立法,降低訴訟新制所產生的副作用,才是兼顧人權與公義的解決之道。

聯絡人:林欣怡(0930-019345;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