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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一種政治改革—與談人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馬恪頌

司法院定位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問題,司法改革絕對離不開政治,是政治改革的一環,也是轉型正義的一環。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司法改革還是法學界的菁英自己在玩。
今天的司改主要有兩個議題,一是司法民主化的問題,一是司法專業性(化)的問題。我們必須先去思考這兩個問題,再回到司法院的定位上。剛才吳法官正好提到司法獨立,假如現在馬上進行一場有關台灣司法是否真正獨立的民意調查,對這個民調結果,我會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為什麼台灣會面臨這種困境?因為,司法院本身就是國民黨在中國大陸「訓政時期」的產物。簡單來說,「訓政時期」就是「以黨領政」,這個「政」並不是只有「政府」也還包括了「法院」。各位要知道,中華民國憲法的起草者張君勱先生等人是國民黨或民主黨黨員,他們曾經想要仿照美國的制度,把司法從政黨控制中獨立出來,但為什麼最後卻得到相反的結果呢?因為,舊時代的最高法院都是國民黨內部的人,甚至還能用國民黨的三民主義來做法律解釋,這在史料中都有記載。「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看來早在訓政時期就已經百分之百的完全落實了。
立憲之後,整體司法審判權的內部結構沒有改變,掌握司法行政權的人事也沒有改變,無論憲法修訂成怎麼樣,還是維持訓政時期的模式在運行。所以,絕對不能讓這個訓政時期的「遺訓(而我稱之為遺毒)」繼續危害台灣的司法。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不論政府或國會如何改選,一發生重大的憲政爭議,或有重大的案件要審判的時候,司法的獨立性或公正性,或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就無法維持。一旦司法作為紛爭最後解決的機制無法確保,國家就會陷入動亂。大家誰也不相信誰,只好以武力抗爭來解決問題。
為什麼立法委員會說釋字530號是一個「訴外解釋」?坦白說,我從不相信台灣的立法委員能有那麼高的素質,這一定是背後運作的結果。不過,民主國家就是如此,每個人有不同的看法,但眼下司法改革就卡在立法院這關。所以我說司法改革跟政治有關,也證明了司法改革就是一種政治改革。一旦欠缺法律的配套修正,改革是沒有辦法繼續推動下去的。
我個人認為,若想單靠修法去落實釋字530號欲將最高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合一的目標,是困難重重。舉例來說,司法院現在推動的「大法庭」新制或許根本是違憲的。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如果依照原本的設計,司法院本身並不是純粹的憲法法院,還有一部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權力。這個權力過去在戒嚴時期,大法官經常行使,但台灣經歷了幾波民主化改革之後,大法官解釋的重心都已經聚焦在憲法上,至於統一解釋法令的部分,因為常常會被批評為第四審,反倒是非常少見了。可是各位千萬不要忘記,憲法本來就讓大法官具有這種功能。所以,大法官並不是純粹的憲法法官,只是我們行憲的走向,是往德奧式的憲法法院的功能走。我從學術上的觀點,傾向支持德奧式的憲法法院,採取德奧模式也讓台灣司法制度的釋憲功能得以確保。但假如司法院的定位真要走向這個模式,那麼統一解釋法令命令的部分又該如何處理?我想最後還是難免動到修憲的層次。
最後,關於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的結論,定調不再推動並且駁斥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改會議結論,尚且認為欠缺民主正當性等,我個人對此完全無法認同。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雖有專家參與,但全國司改會議不只是專家參與,更重要的還是人民參與的成果,況且,全國司改會議是司法院花了人民的納稅錢去舉辦的,絕對有其民主正當性存在。
我再一次重申,司法改革絕對不能只是一群專家的閉門造車,必須要有人民參與其中,這也是挽救台灣司法一個重要的步驟。我建議,司法院應該要重新召開一次全國司改會議,廣納各界的聲音,才能同時有效解決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專業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