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升官,阻力會最小!—與談人 顧立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馬恪頌
530號解釋的內容,講來講去其實有點膩。不如我來談談參與「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的一點心得。當時,我是真的很有興趣。有興趣想知道蘇副院長對於司法院定位的改革路徑究竟會是什麼,才經由律師公會的推薦進入了委員會。
這麼說好了。從以蘇副院長為代表的觀點來看,也不一定說是錯的。按照大法官第175號解釋,司法院有法律提案權;按照第530號解釋,司法院有規則制訂權跟司法行政監督權。他認為,如此一來司法院集大權於一身,同時擁有「法律提案權」、「規則制訂權」與「司法行政監督權」,這是世界各國所少有的現象。如果說要有任何的變革,這部分的分散的確有其必要。
我們先來思考以下的問題。第一、司法院如果審判機關化,那還要不要有法律提案權?是不是就改歸於行政部門?
第二、假設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後,可以擁有規則制訂權,但如果它沒有審判機關化,是不是就應該要有規則制訂權?又如果沒有規則制訂權,也沒有審判機關化的時候,按照成效評估委員會的會議結論,此時的規則制訂權要歸到終審法院跟各級法院。也就是說,以後的民、刑事訴訟注意事項應該要由最高法院來訂。問題是:假設最高法院沒有各廳處,有沒有辦法行使此等規則制訂權?有沒有辦法訂這樣的規則?是不是能夠將這樣的規則制訂權落實?
第三、關於司法行政監督權的問題就更有趣了。我並不認為司法行政應當要和審判機關合一;但重點是,依據現行的制憲意旨,到底認不認為兩者應該要合一?現行《法官法》中相關的進、退場機制,涉及的就是司法行政監督的問題。分屬進場機制的遴選委員會,與退場機制的評鑑委員會,因為外部成員占多數,在概念上接近獨立機關,並不當然隸屬於司法院,因此,剩下的問題就剩下涉及獎懲與遷調的人審會。我在委員會裡面跟李念祖、林超駿曾經提出一個主張,我們認為,遷調也要歸遴選委員會,以後人審會就只管獎懲,甚至不管應送職務法庭的獎懲。
如此一來,經由遴選委員會主控進場與遷調,人審會處理內部的獎懲,再加上退場機制的評鑑委員會與職務法庭。事實上,經由外部監督,整個司法行政監督權已經被具有獨立機關性質的委員會割裂分散開了,沒有哪一個單獨屬於司法院的問題。
在我看來,530號解釋實踐的前提,一定要搭配訴訟法制的變革。基本上,我個人比較傾向所有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都採三級二審制,舉例而言,刑事訴訟一審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下的事實審,二審就是現在的法律審,第三審就採嚴格法律審或許可上訴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也都一樣。在訴訟法上先做變革,為人民所能接受之後,要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歸入司法院成為各庭,或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各庭縮編為各一個庭才有可能實現。當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只剩下一個刑事庭、一個民事庭、一個行政訴訟庭時,還能叫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嗎?這就講不通了。這時候就把這個院廢掉,全部回歸司法院。
但剛剛也提到,這樣的一個內部變動,人事上將面臨很大的阻力。李念祖在委員會裡面提出了一個很有趣的見解,我轉述給各位參考一下 :「我認為以後地方法院可以改制為高等法院,為第一審;高等法院改制為最高法院,為第二審;最高法院改制為司法院,為第三審。」這樣,大家都升官了,不會有人被裁掉,司法院也順理成章的成為「最高審判機關」。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還說,這概念挺不錯的。李念祖這樣的講法也許能讓阻力變小,說不定還真的可行!
另外,有關違憲審查的部分,我個人在委員會裡曾經一再表示,同意採德奧模式,引進憲法訴願制度。我認為,若採德奧模式就是全盤的德奧模式,不能說大法官憲法法院化、法庭化、裁判化了之後,對於人民基本權因為確定裁判受侵害可以提出憲法訴願的制度就不採,這樣等於只採德奧模式的「一半」。當時蘇副院長聽起來的感覺是同意的,不過後來我在會議記錄中卻找不到他同意的相關文字。
我的意見大致如此。另外必須鄭重聲明一點,有關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所做成的會議結論,並不代表全體委員的意見。這麼說好了,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每次開會都會拿出一份草擬好的結論,請委員們表示意見,有一些我們同意,有一些我們不贊成,但事實上,卻也不會因為你不贊成就有翻盤的餘地。因此,所謂「不再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這項會議結論,可以說是蘇副院長意志的絕對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