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檢評會:公開透明,才是上策!—要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公開檔案
編輯部
針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各方多所批評,是故嚴正要求檢評會應公開本案評議之全程紀錄,以昭公信。同時,司改會亦將申請複製卷宗檔案,說明如下:
一、檢評會之決議與程序,飽受各界批評
1.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僅建議涉嫌關說之陳守煌檢察長申誡處分,司改會認其理由與決議結果完全矛盾,各界亦普遍批評「情重責輕」,令人難以理解。
2. 檢評會空言薄懲陳守煌之理由,係因其答應將自行下台,然而事後遭到拒絕,檢評會究竟如何於程序中研議,令人關切。之後,反而造成法務部得以迅速將其調職,懲處輕重與進行程序均甚詭異,外界如同霧裡看花。
3. 甚者,最高檢以機關名義發出新聞稿,重炮回擊檢評會:除批評發言人彭文正「預設立場」,亦說「主席委員主動迴避,但司改會重要成員未自請迴避」、「顯失公允」,還質疑檢評會「昧於事實」、「有失其客觀超然立場」,更說關說案僅建議「警告從輕議處」、「違反國民法律感情」等,言似鑿鑿。雖然檢評會已發出乙紙新聞稿回應,但相較於最高檢之指責,顯然過於單薄無力。
二、檢評會委員,請勇敢面對,對歷史負責, 主動公布會議紀錄
1. 檢評會之公信力,之所以遭到嚴重挑戰,與其審理過程之不公開、資訊不透明息息相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重要之獨立機關,委員們是一時之選,相信既願意擔此重任、擁此權力,亦應有勇於面對、向歷史負責之精神與操守。
2. 是故司改會呼籲,檢評會不應推辭委蛇,應主動公布調查本案全程之紀錄與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會議紀錄逐字稿、約詢紀錄、調閱之檔案等),以昭公信、而杜悠悠之口,並為透明化政府,立下重要之典範。
三、司改會亦將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3. 《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4. 司改會為本案之請求評鑑機關,為程序主體之一,應享有意見陳述、在場、閱覽卷宗等權,然先前檢評會恣意解釋《法官法》第41條第9項之規定(備註:該條係限制評鑑委員會之職權,並非當事人之程序權),排除司改會程序參與權。今調查程序既已終結,司改會將依《檔案法》第17條,向檢評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