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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最高」還要「更高」—主持人 陳傳岳(永社理事長)

馬恪頌

「司法院的定位」在法律界是個老題目了。
世界各國都有最高法院的名詞,也都有最高法院的設立;縱使沒有最高的名詞,但也都能表明最高審判機關是哪個單位。例如: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日本、韓國的最高法院,而我國除了最高法院外,在「最高法院」上還有一個「更高」的「司法院」!這麼一來,讓很多本國人自己也不清楚:究竟「最高法院」與「司法院」哪個比較「高」?當然,「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審判機關,但為什麼在「最高的」最高法院上面還有一個司法院?每當外國人問我,你們國家司法單位的結構是怎麼樣?我真的不知道司法院的英文該怎麼說才恰當。我常翻成JUDICIAL HIGHEST AUTHORITY,因為當你講JUDICIAL YUAN的時候,外國人是沒有辦法理解的。
這個問題,從中華民國制憲以來已經困惑了無數人民。司法院的定位究竟為何?大法官在釋字第530號做出了明白的解釋。根據《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處理民刑事審判與公務員懲戒,所以司法院是《憲法》上「最高的」司法機關,但,所謂「最高司法機關」的內涵又是什麼?解釋裡說:是「最高的審判機關」與「最高的司法行政機關」,並對《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令,訂出2年的修法期限。
迄今,13個年頭過去,縱使從違背530號解釋的2年修法期限後起算,也經過11年了。為什麼13年前做出的解釋,11年前就該完成的修正,但到現在還是原地踏步?這個責任誰應該要負?究竟是司法院要負?是立法院要負?還是立法院多數的執政黨要負?就這麼光明正大的違反《憲法》解釋卻仍無動於衷!直到現在這三個單位依舊漠不關心,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如果我們把司法院當成世界所公認的最高法院,司法院下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大法官,林林總總加起來近一百二十幾位法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九個法官,日本與韓國的最高法院法官頂多十五位,台灣這塊土地才兩千三百萬人民,需要如此龐大的最高法院法官群嗎?這是多不可思議的一件事啊!又當各庭法官意見不一,該怎麼統一?司法院提出的「大法庭」真能解決問題嗎?以上這些問題,除了牽涉《憲法》,也涉及我國整體的司法制度,值得法律界與社會各界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