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陽光射穿監察院的黑暗
黃國昌
2013年所發生的九月政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針對已經揭露公開的事證進行法律判斷之後,在9月16日針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別偵查組」檢察官鄭深元、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以及檢察官林秀濤等四人,以書面臚列具體理由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請求進行正式調查並予以彈劾。
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儘管黃世銘的濫權監聽、非法洩密與其他違法濫權行為的事證可謂已十分具體明確,而其個人行為更因而導致整個檢察體系士氣渙散、公信力盡失,早已嚴重失職。然而,在吳豐山、洪德旋正式提案彈劾黃世銘後,監察院竟於2013年11月28日以「五票對五票」的票數,否決此一彈劾提案。
為了表達嚴正的抗議,民間司改會在2013年12月4日正式由董事長瞿海源教授等人代表,赴監察院鄭重要求應再次提請重新審查決定黃世銘彈劾案,並要求監察院針對其他三位涉及違法失職之檢察官,亦應儘速完成調查,依法提起彈劾。直至今日,監察院尚未就此些檢察官的責任追究,給全體國人任何交待。
監察院此次針對彈劾案的處理過程及結果,充分突顯我國監察法制之問題,不僅僅是社會各界經常譏諷的「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而已,實際上存在更嚴重的弊病與制度缺失。
首先,當黃世銘已遭民間司改會提請監察院彈劾後,作為監察院大家長的王建煊,不思維持超然中立之基本要求,竟然公開力挺黃世銘,讓全體監察委員明白「院長立場」,公然違反《監察法》第12條:「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與《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之規定,言行離譜的程度,讓人無法置信。
更嚴重的是,面對這個荒腔走板的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也竟視若無睹,未立即依法移送「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論處。儘管事後經永社、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直接至監察院提出檢舉陳訴,迄今仍未見紀律委員會展開調查審理程序。令人不禁懷疑,監察院紀律委員會是否一方面基於個人之利害關係與政治考量,想要包庇王建煊,以免成為監委提名時,王建煊先前放話要拉下的「混蛋」;一方面擔心難以面對社會輿論的檢驗,因此索性消極地不進行任何處理。
最後,當社會各界均要求包庇黃世銘的監委出面說明時,監察院竟悍然自行恣意擴大解釋《監察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拒絕解釋「不必彈劾」的理由,更利用自己制定頒布的《監察法施行細則》採行「無記名投票」的不合理規定,為可恥的不予彈劾決定遮羞。
事實上,對於早已為社會大眾所知悉且涉及重大公益的彈劾案件,監察院不僅應採行記名投票,更有必要附理由向社會大眾說明結果,以使權力之行使具有公眾監督及問責之可能。菲律賓參議院於2012年針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進行彈劾時,每位參與投票的參議員,不僅投票結果公開,所有參與投票的委員更個別向全體國民說明理由。針對彈劾這種高度需要針對人民負責的權力行使,我國監察院的「民主可問責性」竟然比菲律賓還要糟糕,實在令人羞愧。
當監察委員無法善盡職責,又拒絕承擔責任,在難以修憲「廢除監察院」的現實下,吾人實有必要重新審視已經超過二十年沒有任何修正的「恐龍監察法」。積極推動《監察法》修正,讓《監察法》不再成為「恣意決定」的遮羞布,讓陽光射穿這個已遭人民鄙夷的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