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架空的檢評會
陳雨凡
2013年「九月政爭」後,追究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濫權的責任的發展有幾,包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在9月中具狀向「監察院」提出請求彈劾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別偵查組檢察官鄭深元、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以及檢察官林秀濤等四人外(以下稱第一案);另也根據《法官法》,向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檢評會)請求就前述四人的行為予以評鑑(以下稱第二案)。另外,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亦偵辦黃世銘總長是否涉犯洩密等罪。
11月初台北地檢署首先起訴黃世銘後,「第一案」經監察院在11月28日以無記名的秘密表決、未付理由,五票對五票「否決」了黃世銘總長的彈劾案。儘管依照法規仍有機會再次審查並進行表決,但整個黑箱程序導致人民對於監察院最終行使彈劾權已經產生懷疑。在全國關注下,此案另一個重大發展是檢評會在12月14日公布「第二案」的調查決議,認定黃世銘總長違反《法官法》,有懲戒之必要,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具體建議監察院應予以撤職處分。該決議更臚列黃世銘的違法濫權行為及認定之理由包括:違法浮濫監聽、違法公開監聽譯文、逾越檢察官職權本分,越級向總統報告洩密、輕率監聽立法院總機(102年度檢評字第18號、19號決議)。
儘管民間多肯定檢評會對黃世銘的決議( 第二案),然而依照《法官法》第89條準用第39條規定,第二案還要由監察院決定是否行使懲戒權,如此一來,已經在監察院等待進行第二輪表決的「第一案」與即將送往監察院的「第二案」之間是怎麼樣的關係?分開抑或併案處理?再者檢評會決議對於監察院是否有實質上的影響均值得探究。
其實,「第一案」與「第二案」的基本事實是相同的,從監察院第一次的表決結果來看,很有可能會「避免節外生枝」、「便宜行事」的在程序上直接將兩案合併處理,但是這將造成「第二案」只有一次進行表決的可能,剝奪程序上的利益。此外,檢評會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共11位所組成,專司檢察官評鑑事項,而第二案的調查過程中,亦有書證調閱(例如調閱100特他61)及當事人約詢等調查程序,檢評會決議對監察院而言,應該有相當程度的拘束力。縱然監察院最終不採檢評會的撤職建議,至少也應該針對檢評會所舉黃世銘違法濫權的理由逐一說明不採理由,否則逕行以「祕密、不記名投票」且「不付理由」的否決檢評會決議,不啻以黑箱作業草率結束此案,未提出任何足以說明否決的理由終將導致監察院信用破產,無法取信於全國民眾。當評鑑委員會的決議被監察院解釋為沒有實質上的拘束力時,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機制將被監察院架空,法官評鑑委員會以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為喪失功能的機制,而這絕非當初《法官法》立法之本意!
最後,對高等法院檢察長陳守煌,檢評會決議僅係由法務部處以警告,引發議論,起因於檢評會於事實上已經認定身為高等法院檢察長之陳守煌確有關說行為,卻僅以警告處分,理由竟為陳守煌已坦白、誠懇陳述事發經過,表示願意自動請辭檢察長職務之承諾,姑且不論此案衡量處分輕重繫於坦白與否的可議性,陳守煌檢察長在決議公佈後立即表達其「絕不辭職」之意,而決議已做成,不僅足證檢評會的誤判,而最大的傷害還是人民對於整個檢察體系信心已經喪失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