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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少,才比得出誰優—與談人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馬恪頌

關於改革這件事,我一直都覺得應該得「從上往下」,而不是「從下往上」。這裡所說的「上」與「下」,其實就是「小的法官」與「大的法官」的差別,還有「做行政」與「沒有做行政」的法官之間的差別。
從多元多軌到一元單軌之間,涉及了組織的人事縮編,也就是說,有很多人要到下級審當法官。這有可能嗎?許多法官調動到上級審的心態就是所謂的「升官」,《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說,對於法官不能隨意做審級上調動,那你還能用什麼理由叫他下來?當初,為什麼要把轉軌的時程拉到那麼長?其實翁院長「遇缺不補」的計劃是深思熟慮過的,等到2011(民100)年的時候,這些人差不多已退或者屆退,再用提高退休金或柔性勸說的方法把他們給「處理」掉。這裡所謂的「處理」,就是透過司法院整體組織的改革,讓這些在風紀、操守上都非常有問題的不適任法官給「淘汰」。
人少,才真的比得出誰優。當你人這麼多的時候,每個人都想著:論職排輩,幾年後我也可以一層一層「升」上去。最高法院的人事升遷文化更是自成獨有的系統。這種終審法院升遷文化,造就最高法院法官間近親繁殖、官官相護,甚至挾怨報復的機會,有志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優秀法官,可能會因為多年前不論在公事或私事上得罪某位資深法官,便成為最高法院的「拒絕往來戶」。於是,最高法院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了。
530號解釋文的末段寫:「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這段話看起來很清楚,真正要用起來卻很模糊。大法官這寫法也沒說失效不失效,也不知道要歸類於解釋的哪一種類型,這也就是立法院敢放任違憲的事實卻依舊不理的原因,因為它也沒有說出何時「失效」兩個字。事實上,大法官用這種解釋方法去處理問題,早也不是什麼稀奇的事。范前秘書長剛提到,釋字86號拖了20年才改,就是因為解釋中沒有說明法律的失效期限。我再舉一例,關於《違警罰法》違憲部分,大法官在釋字166號解釋末段用了「以符憲法意旨」(530號則是「以符憲政體制」)解釋公布後10年都沒有人理它,《違警罰法》繼續存在,警察還是可以隨便抓個人去關個7天;10年之後,大法官自己也受不了了!等了10年你都不理我,於是作出釋字251號解釋,這是第一則在釋憲文中宣告法律「定期失效」的憲法解釋,倘若立法院再不處理《違警罰法》的修法,相關條文在一年後將全部失效。於是,立法院趕在失效前一天的半夜,把《違警罰法》改為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說實話,大法官當年也實在不敢貿然地直接宣告相關法令失效,這對整個司法組織的變動影響真的太大了。最終能否成功的推動改革,我認為最大的核心問題依舊是在本文一開始所說的關鍵:法官的升官心態改不了!大家都認為能到越上面的法院就是當越大的官,每個人都覺得我可以,卻不曉得自己其實真的不行。
依照蘇副院長的見解,聲請人監察院當初並沒有就此部分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530號解釋是一則「訴外裁判」,而訴外裁判自然是沒有拘束力的。但請各位別忘了,這是寫在主文的東西,不是寫在理由,不管訴不訴外裁判,主文當然有拘束力。何況,大法官曾做過的訴外裁判不勝枚舉,釋字535號解釋不是訴外裁判嗎?最為人稱道的釋字582號解釋如果宣告了兩個判例違憲,也可能會是訴外裁判,當初法界也一樣爭議不斷,大法官還不是想辦法在理由書裡多加了一段。所以拿「訴外裁判」這事出來說嘴,真的是沒有意義的一件事。
大法官之所以做末段解釋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支撐這個聲請的理由,支撐司法院到底可不可以有「規則制定權」這件事。如果司法院有規則制訂權,又是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卻又可以制訂審判機關的規則,是不是會有問題呢?所以,司法院當然要成為最高的審判機關,才有正當性去善用這項規則制訂權。這是支撐釋憲聲請的一個主要理由。所以我說,改革當從上而下,我們如果再去看看那「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精美的成員名單,裡面有幾個人是支持530號解釋的?假如已經先找好成員和立場,會產出這樣子的結論,我其實一點也不意外。老實說,當蘇永欽教授成為蘇副院長的時候,我們大概就知道,釋字530號將永遠不可能被落實了。
有學者說:530號解釋是「憲法解釋方法上的錯誤」,制憲史上當初從來就沒有要將審判權給司法院;可是,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所引的制憲史卻說審判權是要給司法院的。於是,大家就開始考古了。學者拿五五憲草或更早的政治協商,去考證當初根本就沒有要把審判權給司法院這回事,甚至連司法行政權似乎也沒有要給司法院,怎麼也都給了呢?法治斌老師當年也做了法治史上的研究,他發現就「到底要不要把審判權給司法院?」這件事,是根本沒有辦法從制憲史中確定的,有的史料能夠認為是,有的史料也能說不是,大家都可以引述對自己有利的文獻段落為證。借法老師的話,這根本是一頁擺盪不盡的滄桑史。從組織意義上討論制憲史是重要的,但如果大家都拘泥於死人訂出來的《憲法》,釋字392號解釋大概也不會宣告檢察官有羈押權違憲,因為,制憲史上確實還能有憑有據的。有些時候,法律人在觀念上真的得要與時俱進才行。
釋字530號真的是一個功敗垂成的解釋嗎?我倒不這麼認為。大家談到要積極督促司法院,而司法院現在也說在準備聲請補充解釋,但我是這麼想的,如果從蘇副院長主導的角度加上現任大法官的組成來看,530號解釋搞不好反而因此被推翻。所以,再多一個解釋也不見得是好事,這或許是各位需要特別去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