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就應該被當人對待
何友倫
「奧比,你今天需要嗎?(註一)」薩克思大法官以這句話開場,開始社會經濟權利的主題。
一位愛滋病帶原者應徵南非航空空服員的工作,他通過了所有的測驗,最後卻因為身染愛滋病毒被宣布不適任。南非憲法法院認為航空公司應該對抗歧視和偏見,因此判決原告勝訴,要求南非航空必須重新雇用他為空服員,直到他的健康狀況不足以勝任該工作為止。宣布判決時,法庭內擠滿了身著「HIVPOSITIVE」T恤的民眾。當大法官們離開時,聽到一陣歡呼,那一刻,薩克思大法官哭了,不只因為想到愛滋病對南非的傷害,更大的原因是以身為大法官為榮,能夠在這個位置上,為所有人捍衛基本人權,保障人性尊嚴。
南非《憲法》具有一個特點:社會和經濟權利被詳盡地規範在《憲法》中,法院可以審理這些權利並且要求政府積極實現各項權利。雖然反對者往往認為法官忽略真實生活中的人生百態,也不具有專門技術知識來處理這些問題。但薩克思大法官認為,法官了解何謂人性尊嚴、何謂壓迫、追求原則一貫的利益平衡,這些優點讓法院可以透過司法權平衡行政權。
古特邦案是南非適足居住權的著名案件(註二),古特邦太太與她的家人居住在一個簡陋的木屋,與另外五千人一樣,住在沒有乾淨的飲水、沒有下水道設施、沒有人清理廢棄物、同時也幾乎沒有電力供應的環境。雖然他們已經向政府申請搬入平價國民住宅,但得等上七年,甚至更久,眼看還要住一陣子,他們和其他將近一千人,搬到附近空曠的山腳下。這塊地未來規劃為平價國民住宅之用,她們和地主、當地政府的談判不順利,最終,一紙法院命令判決他們非法侵佔土地,於是這一千人被政府突然地、不人道地強制驅逐。
古特邦太太與政府的居住權之爭,到了南非憲法法院的手裡,憲法法院提出「合理的法律與行政行為」,法院可以審理「合理行為」這個概念,若是政府無法達到合理性的概念,政府即是違憲的。憲法法院提到,儘管政府的各種住房政策令人激賞,但是一個合理的住房政策必須考量沒有享受到權利的人被忽視的程度與廣度。這些人的需要是最急迫的、他們的權利也損失最嚴重。光是用統計數字說這些措施已經照顧到很多人的權利並不足以滿足理性的要求。如果這些措施只是在數字上好看,卻沒能照顧到這些社會邊緣人的需求,自然遠遠稱不上是合理的。憲法法院判政府敗訴。
居住權的故事在台灣是不是也似曾相識?在華光社區迫遷中,是不是也都有高度相似的背景?華光社區的歷史脈絡不贅述,但在政府乃至一般人眼中,違建就是違建,已經平白住那麼久,憑什麼要求額外的補償?然而古特邦案中,南非憲法法院提到的合理行為是一個我們可以拿來思考的價值基準。
討論合理行為前,有必要思考居住權三個字在台灣的想像。官方最露骨的說法,莫過於2013兩公約審查之後,行政院大動作召開記者會,由院長親自伸張違建沒有居住人權的說法,會有這樣的說法也不意外,因為一直以來,台灣習慣將居住權與所有權綁在一起,甚至可以說,有了所有權,才有資格談居住權。但我們從古特邦案可以清楚地看到,沒有土地所有權,照樣可以談居住權,兩者沒有高下之分。
回到合理行為,南非憲法法院特別說明政府的住房政策與合理行為的關係,在台灣的情況,我們也可以同樣以合理性來檢視政府的住房政策。不管是青年成家方案、合宜住宅、都市更新等,基本上都是以所有權的概念在處理一般人的住房需求,嘴巴上講居住正義,內心卻想著創造利益、積累資本。這樣的住宅政策,完全無法達到合理性的標準,當居住權與經濟利益綁在一起,自然先篩掉社會中的經濟弱勢,或許有人會說我國有社會住宅可以幫助這些人,但別忘了台灣社會住宅的比例之低,即便是非常弱勢的人,也必須候補相當長的時間。
華光社區的問題,先不論高額的不當得利,單就拆屋還地來說,已經可以發現政府缺乏安置計劃的疏失,許多家戶雖然沒有立即的流離失所,但長期下來,他們也無法在高度競爭的房屋市場找到安身立命之所。政府推脫的中繼住宅與平價住宅各自有其問題,對於社區全體居民如同杯水車薪。不當得利的請求,也是完全混淆居住權與財產權的概念,將居住視為一種得利,可以發現政府精神分裂的傾向,一方面高喊重視人權,實現居住正義,另一方面卻又將居住權暗渡陳倉,將其與財產權結合,令人汗顏。
如果早個三十年、四十年強拆華光社區是不是就不會有爭議了?因為那個時候俗稱監獄口的聚落真的如同古特邦太太所居住的貧民窟一般。但就因為拆晚了,周邊繁榮了,這群人順理成章成為政府口中的釘子戶,不應該有所差異的居住權竟也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有所改變。如果說與公民政治權利同等重要的社會經濟權利都可以因時制宜,那有什麼基本權利是不會改變的呢?雖然我們的《憲法》沒有像南非《憲法》一般,積極保障社會經濟權利,但既然已經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位階僅次於《憲法》,自然就要積極實現其中的各種精神,而非口號治國,喊爽罷了!
不能否認,要如何積極保障社會經濟權利牽涉國家資源的分配,即便是獲得勝訴的古特邦太太,在過世前也沒能住進磚造的房屋中,她的家人也未能被安置在合理的居住環境中,但是南非政府在她死後讚揚她的所作所為是無家可歸的鬥士,更有無數的報紙社論向她致敬。對照我國政府抹黑居民的做法,令人不勝唏噓。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行政部門自然不能置身事外,應該積極的保障每個人的權利,而法院除了被動的等待案子上門,更應該踏出第一步,直接將兩公約的精神融入判決。唯有當一個社會做到最基本的一點,「人,就應該被當人對待」,才能更完全地看待事情,也就更接近理想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