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為免錯殺無辜,死刑還是廢了吧

蔡虔霖

加拿大在1867年迄1962年間,共執行了710件死
刑,其執行方式為吊死,最末次是1962年11月11日在 多倫多執行。但死刑判決可經聯邦内閣審酌而減刑。 嗣加拿大即陷入長期的廢死爭議。可見該國廢死並非 一蹴可幾,而係漸進式的。
1962年修改刑法(Criminal Code ),分殺人罪 (Murder)為可判處死刑及不可判處死刑二者。可判處 死刑之殺人罪乃具有下述情況(1)經深思熟慮及週詳計 劃(2)結合暴力犯罪(3)受僱殺人⑷被害人係執法中的警 察或監所人員(約當所犯係第一級殺人罪)。
1962年後,所有的死刑判決全部被聯邦内閣減 刑。至1967年死刑判決全部再延緩執行5年,除非是 殺害執法中的警察或監所人員,但從無死刑犯被執 行。殆1972年所有死刑犯再被延緩執行5年。1976 年加拿大國會以6票些微差距廢除死刑,自此加拿大 即無死刑。2001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Burns乙案,以里程碑判決確認加拿大廢除死刑合憲 性,並以長篇累牘闡述其立場。
死刑在加拿大觸犯了《加拿大基本權利與自由憲 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保 障人權的最基礎價値的第7條:任何人有生存、自由 及安全權利,且上開權利非依基礎的正義原則不得 力口以剝奪。(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 and the right not to be deprived thereof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fundamental justice),及第12條:任何人不受殘暴及 不尋常白勺處遇或處罰(cruel and unusual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死刑是終局及不可回復的。它的處罰是專斷的, 且其遏阻效果仍有爭議。它的執行必然的造成死囚精 神上及肉體上的痛苦。其次,在國際上廢死的行動係 由加拿大所倡導,獲得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國家熱烈迴 響。由加拿大的基本正義觀點而言,死刑是非正義而 必須廢止的。就國際經驗而言,亦肯認了加拿大國會 廢死的正確性。死刑的終局性,加上刑事司法體系試 圖自我滿足判決的正確性,無可避免將導致訴訟的延 宕。死囚待死的心理煎熬更是慘絶人寰,但諷刺的是 許多死囚卻被證實是無辜的。迄今,司法體系仍習於 與錯誤共存。死刑的獨特之處是它已浚駕於矯正需求 可能之上。近來,仰賴鑑識科學,包括DNA,法院及 其他政府機構發現對某些謀殺案件的誤判,遑論達成 法院原本保障無辜者的天職。此類案件在加拿大固然 為數不多,但假如死刑一旦被執行,其結果如同政府 謀殺了無辜的百姓。其他各國的的冤案亦屢見不鮮, 包括仍在執行死刑的美國。
廢死的共識,並非放諸四海皆準,即使在先進國 家的美國,仍尚未居上風。諸如威斯康辛州、羅德 島、密西根州事實上早在1840、1850年代即已廢除 謀殺案的死刑,較早於歐洲最早廢死的葡萄牙,且早 於加拿大一世紀。但迨2001年,美國仍有38州保有 死刑。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99.8.6所公佈的調 查結果顯示,台灣約有70%的民衆反對廢除死刑。台 灣主管機關似乎也以民意為政策之依規而再回復執行 死刑。但南非憲法法庭首席大法官Arthur Chaskalson 在該國宣告死刑違憲時陳稱:民意或許取決於調查方 式,但就其本身而言,並無足以取代法院憲法守護者 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的詮釋天職。若民意即足以 決定一切,即毋需憲法審判。權利的保障即委諸立法 機關,完全唯民意是從。之所以建立此一法律制度,並賦予法院就法律作違憲審查,乃是為保障弱勢及其 他無法透過民主程序完全保護已身權益的人民。賦予 那些為社會所拋棄或邊緣人要求保護之機制。只有在 即使最弱勢及最底層人民仍可受保護的社會,側身其 間的一般普羅大衆的權益始能獲得確保。
經過經年累月的國會辯論,加拿大人民終於拒絶 接受死刑為刑事處罰體系的一環。國際廢死潮流亦有 下述演變:
逐漸步向廢死。
—、愈來愈多民主先進國家宣佈廢死。
只有美國是先進國家仍保留死刑的例外。
三、在西方民主國家紛紛廢死的潮流之下,映照甚至 堅定了基本的正義原則,乃導致加拿大的廢死。
避免誤判及冤獄,乃是司法制度最重要原則。它 反應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上(加拿大憲章第11(d))。更精 緻的規定,包括採證及提證,公平的審判程序及上訴 的可行性。在司法實務上誤判的可能,長期以來即被 認為正當化廢死。
在加拿大有下述為衆所週知的誤判謀殺案件。幸 運的是由於廢死,具有意義的冤獄賠償在加拿大仍具 可行性。一連串的誤判案件如下述:
加拿大經驗
Donald Marshall, Jr.: 1971 年被Nova Scotia陪審團
判決謀殺罪,他服刑了 11年,最後因新證據的出現被 法庭改判無罪開釋。在1989年他再被一皇家委員會證 實無辜,該委員會並稱:
刑事司法體系有負於Donald Marshall, Jr.,從1971
年逮捕及誤判謀殺罪始,一直到省最高法院1983年的 判決。假如涉及此刑事司法體系的人員能夠具專業性 及稱職的履行其職務,應該且可以避免此一連串錯誤 導致的悲劇,或至少迅速更正。其中一重要的關鏈可 能是一Donald Marshall, Jr.是原住民。在1990年6月, 委員會建議每月給予Donald Marshall, Jr.賠償,持續30 年,總共不低於加幣100萬元。
1970年David Milgaard 被Saskatchewan陪審團判
處無期徒刑。此案並無證據顯示,警察在偵查採證過 程中有何違失之處。Milgaard也委任能力、經驗俱佳 的律師。在法律上及程序上均無重大瑕疵。經過公平 審判被判謀殺案成立,在監獄服刑了23年,1997年靠 著DNA之助證實他冤枉,2000年5月另一被告被判決 謀殺同一被害人確定。Milgaard獲得至少1000萬加幣 的賠償。此案顯示在加拿大就如同在美國一樣,公平 的審判並無法保證妥適的判決。
Guy Paul Morin冤獄10年,賠償125萬加元。
Thomas Sophonow被警察以謀殺罪逮捕,並
曾被判有罪確定繫獄45個月,20年後始還其清白, Manitoba的檢察總長對其公開道歉。
Gregory Parsons 1994年以謀殺親母在 Newfoundland被判決無期徒刑,但嗣靠DNA之助還其
清白。省檢察總長對Parsons及其家人公開道歉,並任 命退休法官Nathaniel Noel組一委員會調查及起訴該案 並研究賠償事宜。
當然已證實的冤案僅佔所有加拿大謀殺案中的一小 部份,但若加拿大仍有死刑,縱使執行一位無辜的冤 魂,都是整個國家無法承受之重。在上述的所有冤獄,假如任一被告已被執行了死刑,死者已矣,再無法接 受道歉及賠償。整個加拿大社會也無法以後見之明, 正當化違反基本正義原則的國家暴力剝奪國人性命。
美國經驗
研究顯示種族偏見及貧窮持續扮演著誰將被判處 死刑的重要角色。
2000.1.31.原為死刑支持者的伊利諾!州州長 George Ryan宣佈該州延後執行死刑的政策。州長並 稱過去23年逾半的死刑犯,其後被證明並未觸犯謀殺 罪。特別的是,該州自1977年後,改判了 13個死囚無 罪,但超過一人卻早已被執行了死刑。州長稱:「我 對本州將無辜的人民判處死刑並送上電椅的可恥紀錄 深感羞愧。」並稱,他無法再支持近乎最可怕夢魘的 制度一政府剝奪無辜人民的生命。其後該州展開了死 囚冤案的大規模研究。該研究詳細調查了自該州恢復 死刑後的285件死刑案,結果顯示該州死刑制度充斥 著不專業、粗糙、歧視,致使該州原為極刑的制度 淪為最不具公信力的制度。其中最著者厥為Anthony Porter案,他在被宣判有罪的48小時内,即為非他所 為的命案被執行死刑。
2000.9.12.美國聯邦司法部公佈了有關聯邦法律有 關死刑的報告。此為自1988年聯邦法律恢復死刑後第 一次調查研究,結果顯示,聯邦檢察官對黑人罪犯而 被害人是非黑人的案件,其具體求處死刑的比率為被 害人是黑人的2倍。抑有進者,白人被告於犯罪協商 時,檢察官同意不求處死刑的比率是黑人的2倍。另 外,183件案子中的43%來自94個聯邦刑事管轄區中 的9個區。此或可解釋為種族及區域的偏見。當時的 法務部長Janet Reno承認此研究帶給她極度困擾,並 要求再深入調查。
美國律師公會中,對此議題著墨最深的華盛頓州 律師公會進行對刑事體系所造成冤案及政府誤殺無辜 的調查。他們公佈了自1992年由紐約的Cardozo法學 院所啓動無辜計劃(The innocent)——個詳細檢視死 刑案的計劃後,已從政府刀下救出43位可能的冤魂。
《無辜死囚處死前5日》(Five Days to Execution and Other Dispatches from the Wrongly Convicted(2000))著 者之一 Peter Neufeld於2000.6.20在衆議院司法委員會 證稱:DNA僅能在少數案件中協助發揮洗刷冤屈的功 能,但大多數的命案並未牽涉到生物跡證可以判斷有 罪、無罪之標準。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 James Liebman教授研究顯示,三分之二美國死刑判決 嗣後經改判。《死刑案件的錯誤比率》(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書中研究顯示,總括而言,在美國死 刑判決錯誤比率高達68%,可能還有些沒查出來的錯 誤。在1972迄1998年間,68位死囚因誤判而被釋放, 迨2000年5月此數字躍升為87位,1999年即高達9位。
英國經驗
英國在1991年成立一皇家刑事司法委員會,以 審核刑事司法體系保障無辜及懲罰違法者之有效性。 1997年該委員會開始複核(review )司法案件。至2000 年11月20日,它提出106個案子到上訴法院。51件經 過審判,39件撤銷、11件維持、1件保留。因證據不 夠明確而被撤銷的案子中,10件為殺人案。其中2件 被告早就被吊死。在R.v.Bentley案中,法院在1998年 的判決中撤銷了 1953.1.28被吊死的Derek Bentley的死 刑判決。
首席法官Bingham寫道:「本合議庭的法官要直 接批判被公認是本世紀最優秀法官的事實審承審法官 Goddard C.J.,實在缺乏信心,但我們仍無法拒絶審 判。依據我們的判斷,總結本案的證據,本案原審並未賦與任一英國國民與生俱來的公平審判的權利。… 本案實為最深沈及永遠的遣憾,我們現在所發現的問 題當時未能發現。」
1952.9.8被吊死的Mahmous Hussein Mattan後來
才被法院撤銷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並在判決中論及: 「Mahmous在1952年被判死刑並執行,但令人深感遣 憾的是,在46年後才還他的清白。本案顯示死刑可能 非一妥適的刑事極刑,因為刑事司法體系為『人』的 制度,仍有錯誤的可能性。」
最近及陸續揭露的的錯誤謀殺判決在加拿大、美 國及英國彰彰明甚地顯示,司法體系的易於犯錯,遑 論其能善盡保護無辜的職責。美國華盛頓州最高法院 院長Richard P.Guy在2000年5月所發行的《華盛頓州死 刑情形》中揭露:自1981年以來25人被判決死刑。但 其中4人的判決被聯邦法院撤銷,2人的判決被州最高 法院改判,3人已被執行。一位被告已被執行死刑18 年後,他的案子迄未確定。在聯邦確定的死刑案子, 州及聯邦尚須花11.2年時間複核(review)。
Richard P.Guy院長也表示:「因為死刑的不可回 復性,應提供被告較一般重大刑事案件證明清白以避 免被無辜誤殺的額外機會。複核(review)在現在的伊 利諾州已被證明它的重要性。因1980年代以降,12人 已被執行死刑,但也有13人被證明是無辜的。許多死 刑犯靠最新DNA科技之賜或其他理由,終能獲得司法 的救濟。…更無人道的是,死囚平均需6到8年的歲月 等待執行死刑。為衆所睡棄的死囚必須隨時神經崩緊 地處在人間至痛的死亡陰影中。」
一佛羅里達州的研究報告顯示,待執行死囚有 35%有自殺意圖。國際經驗顯示近10年來,死刑產生 了倫理學上及實務上的許多複雜的問題。基本的爭論
包括國家是否有權剝奪國民的生命?最近更受質疑的 是,其殺一儆百及報應的有效性及正當性。
台灣迄未見對死刑判決再由學術機構或另一獨立 委員會詳加檢驗(examine)、複核(review)的機制。惟 宜請注意的是,上述的英、美、加判決都是由12位公 民阻成陪審團,且成員一致通過始判決有罪。而我國 則由職業法官,且實際上常是受命加庭長二人合意就 決定。再加上我國偵察中對程序人權的保障絶對無法 望英、美、加之項背,20餘年前發生的王迎先命案國 人應尚有記憶。99年5月12日監察院糾正國防部在85 年9月12日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姦殺命案,偵 審過程違反程序正義、侵害基本人權,且有新證據, 要求本案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並查處及嚴懲相關失 職人員;刑案偵查部分,由檢察總長與内政部警政署 繼續偵辦。但被告江國慶不幸的早在86年6月17日被 判處死刑,同年8月14日被槍決。已無法目賭其清白 被登清。
盼國人就此問題務必再深入思考,切忌以「我大 概不會那麼倒霉吧丨」之心態草率決定。大法官也應 站在憲法守護神的立場,為台灣人權把關,為邊緣及 弱勢族群點燈,不為民意所左右,勇敢作出守護台灣 人民的解釋。依我國現行偵、審制度,其產生冤案的 可能性,遠逾英、美、加等先進國家者,不知凡幾。 20年前,筆者任職檢察官時,處理一件某女士因細故 牽怒於昔日老闆,即誣指該老闆殺她未遂,並於二審 時花10萬元收買一計程車司機佯稱目撃證人,果二審 判老闆有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最高法院也維持該 被告有罪判決。其實老闆早已忘了該女的存在,人在 家中坐,災難天上來。遭此無妄之災,雖終能平反免 於身陷囹圄,但已耗去人生最精華的10年歲月。難道 您也要面對如此——甚至更嚴重的災難——無辜的被 國家剝奪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