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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議如「黑箱暗室」何時才能見到陽光?

羅秉成

我想看陳恆寬法官的反對意見書,但卻永遠也看 不到;我不想聽到陳法官的反對意見,但卻到處都聽 得到。「看到」或「聽到」不都是可以「知道」反對 意見嗎?為什麼我想看,不想聽?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 見應記載於評議薄,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 密」,基於「法官不語」的專業倫理,參與評議的法 官更應嚴守秘密。既然法官的評議意見在裁判確定前 要「嚴守秘密」,止於評議之門,為何陳法官的反對 意見卻可以傳聞千里呢?在輿論'道德的法庭一面倒 聲援陳法官的巨大聲浪下,「嚴守秘密」的法律誡命 已被淹沒掩蓋,似乎沒有人在意這種違法的小事了。
是不良的評議制度害得陳法官進退兩難,戰走失 據。如果陳法官本應嚴守的「評議秘密」,卻為了 「自清」而被迫公開,陳法官是該辭職,而且應該堅 辭才算是「明志」。因為陳法官在判決前受限於法令 有口難言,而判決後本應繼續嚴守評議秘密,卻被迫 開口,這雖情有可原,但恐已違反「法官不語」的專 業倫理,任何人處於如此巨大的矛盾處境,不免都會 陷於天人交戰。
如果法律許可陳法官撰寫的反對意見書可以隨同 判決一併公開面世,或許在輿論大加撻伐的同時,也 看得到陳法官的不同意見,自然不會讓陳法官揹黑 鍋。而且判決的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孰是孰非,也可 獲得合理的公評,對曾庭長也比較公平,不是嗎?
刑事案件進行過程的能見度因階段而不同,大體 上起訴前是「半透明期」,起訴後辯論結案前是「透 明期」,結案後的法官評議是「不透明期」。外界對 低能見度的法官評議過程諱莫深如,以「黑箱暗室」 形容當不為過。有衆多媒體對本案評議過程言之鑿
鑿,繪聲繪影指控資深庭長如何藉打考績的權柄,挾 勢大肆欺壓2位資淺法官,主導本案判決結果云云。 果真如此,何以2位法官無力「據法」力爭,就只能 任人自由想像,甚至恣意渲染編造了。這樣衆口鑠金 扭曲的結果,受到最大傷害的,莫過於至今仍嚴守秘 密的崔法官,這公平嗎?
此刻或許是可以停步反思:為什麼不讓法官的評 議過程可以「保密錄音」,以供曰後檢視法官是否有 「實質評議」(是假合議?還是真合議?),並杜絶 類似本件的爭議;為什麼不讓少數法官的反對意見可 以隨同判決公開,以彰顯鼓勵不同意見'交相理性辯 難,以避免冤錯判決的「真合議」精神?
法官評議過程原則上不應公開,但不代表反對意 見也絶對不許公開,應修法建立普通法院「判決不同 意見書公開制度」;評議的過程原則上應該保密,但 也不代表絶對不能事後加以調查,揭露其不為人知的 秘密,所以也應修法建立「法官評議之監督機制」。 希望這波的輿論壓力可以把這間深鎖的暗室,推開一 線改革的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