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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不該是無牙老虎

林峯正

歷經此次法官檢察官貪瀆事件以後,全國民衆似 乎在一夕之間驚覺,原來關於司法的所有傳聞都是真 的,司法形象瞬間暴跌,不僅所有的法官檢察官操守 受到嚴重質疑,就連已獲得無罪判決的被告也要被戴 上有色的眼鏡看待,究竟他的清白是不是買來的?
我們對於司法體系長期以來抗拒改革的守舊官僚 習性不敢苟同,但也要在此時說句公道話。司法的真 實面並非大家想像中那樣不堪,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 依舊認真負責,只是若不趁此大好時機加緊腳步改 革,一舉掃除濫權、怠惰的法官和檢察官,屆時只有 徒呼負負,縱是華佗再世,也無力回天。
這些天來,總統府以降,司法院、朝野政黨全都 口徑一致,認為非快速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 任的法官,不足以拯救病入膏肓的司法。由此看來, 已經推動20年不成的《法官法》大概有機會完成立 法。不過,我們要預先在此提醒,看似已有高度社會 共識的法官評鑑機制仍有機關處處,稍不注意,以後 的法官評鑑機制恐又成為無牙老虎,只是好看罷了。
既是如此,不管往後這部監督法官、檢察官的法 律名稱如何,是司法院推動的《法官法》,還是法務 部支持的《司法官法》、還是由民間另行研擬的《法 官檢察官評鑑法》,人民只有一個基本要求,那就是 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要真正發揮功能。
於此,先提出民間草擬《法官檢察官評鑑法》的 幾項立法原則供各界參考:
一、過去司法院一再堅持將法官評鑑機制設在司 法院内,只是容許學者、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 中,堪稱為改良式的自律評鑑。不過,歷經此次高等 法院自律委員會民選委員照樣涉貪的衝撃後,司法院 的堅持已無正當性可言。除了過去民間提出設立獨立 的「法官評鑑基金會」的建議外,或許不妨考量若依
照現行憲政體制,就法官的彈劾程序不能跳脫監察 院,與其經過司法院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議決法官應 付懲戒,再送交監察院彈劾,不如直接將評鑑委員會 設在監察院之下,一來可以避免設於司法院官官相護 的憂慮,也可以回應監察院認為另在司法院設評鑑機 制,有侵奪其憲法賦予獨有彈劾權的質疑。
再者,將包含法官、檢察官、學者、律師及社會 公正人士的評鑑委員會設於監察院,對於監察院的彈 劾權也可多所助益。
二、討論多年的法官評鑑機制,仍舊停留在被動 接受民衆檢舉的層次,真正敢於提出檢舉的民衆應只 是極少數。因此,若要提振法官評鑑機制的啄木鳥功 效,由司法院進行主動定期全面性的法官評鑑實已不 可逃避。若將其視為對法官審判品質的定期健康檢 查,藉由延攬外部專家進行挑錯的工程,誰說一定就 會影響審判獨立呢?
三、依司法院向來的規劃,交付法官評鑑的門檻 極高。例如:法律見解不能成為評鑑的對象,但什麼 是法律見解?為何不能先進入評鑑程序再加以評斷, 而要預先將其排除於評鑑大門之外?評鑑事由應更為 具體且降低門檻才能發揮評鑑的預期功效,而非提高 法官評鑑的阻攔關卡。
四、最後決定法官懲戒結果的機關,不論是現行 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是司法院仿德國制度建議設 置的職務法庭,其組成都不應是現在司法院所規劃清 一色的資深法官檢察官。理由無他,如此做法完全喪 失外部監督的功能,此時有外部專家成員參與其中, 才能發揮防腐功能。
法官評鑑機制眼看建立在即,希望經過慘痛的教 訓後,能夠建立有效果的法官評鑑機制,促成司法改 革的大躍進,讓司法公信力浴火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