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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還要忍受司法多久?

林孟皇

今日(99年7月14日)起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下稱人審會)將一連開會數次,審議年度的法官大 調動事宜。在此同時,正好爆發高院法官集體收賄遭 搜索的事例,事實真相如何,仍有待釐清。不過,如 各位知道遭調查的法官之一,就是下屆的人審會委 員,難免對人審會的組成及運作感到好奇。
依司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審會由司法院正、副 院長、秘書長、相關院長與廳長及各級法院法官代表 所組成,負責所有法官的人事任免、轉任及遷調等事 宜,這些委員都是法官出身。也就是說,我國關於法 官人事事宜,完全採取法官本位主義。
人審委員都是法官出身,意味任何的法官人事決定 事宜,是以法官權益為主要考量。因此,每年進行的法官調動,依據林超駿教授的研究,高達400餘人次。也就是說,每年有近四分之一的法官調動。法官無法久 任其職,受侵害的當然是人民接受迅速審判的權益。
問題不只一端。本年度的司法調動事宜,早就鬧 得沸沸揚揚,曾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的高院法官,即 在法官論壇發表「撤回調動聲請」一文,大意是他一 生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為職志,今年請調該院時,卻遭人栽贓抹黑,只好撤回調動聲請。原因所在,在於 他多年前擔任人審委員時,主張院長評鑑,遂引來秋 後算帳。
如何秋後算帳?原來,人審會雖然是權責單位, 但因為司法院成立在後,司法院管不著最高法院,最 高法院的人事決定一向由該院說了算。該名法官所以 遭挾怨報復,可能是他得罪的人目前在最高法院,所以該院拒絶他的人事案。最高法院要求請調該院的法 官,應該經過它的同意,人審會只能背書,可有法律依據?沒有!
最高法院法官職務重不重要?當然重要!該院作為法律審,負責法律適用的審查,主要功能在統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並回應社會變遷作微調式的法律續 造,亦即作為民'刑事訴訟最終判斷的最高法院,負 有調和法律安定與社會轉型需要的作用。因此,各國 的終審法官大都必須具有民主正當性,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法官,都必須國會或民意的支持,而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亦是如此。
或許有人說大法官有民主正當性即可,問題是大法官只負責法令的違憲審查,而且我國還有舉世罕見的判例制度,最高法院經由立法行為所作的判例意旨,對下級審法官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該院透過判例制度及人事決定事宜,影響我國整個司法的走向。因此下級審法官寫判決時,只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遇有法律問題時,首先搜尋的資料,即是最高法院怎麼說、上級審怎麼判,多數法官根本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是否因為環境時代的變遷,而讓這些判例意旨與社會脫節。難怪我國的法院判決,常有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情況!
問題不只這樣,另一極端事例即是:明明最高法院已在更五審指摘判決中附表有問題,歷審高院法官卻置之不理,直到更十一審法官花費心力重新製作附表,才讓該案無罪判決確定,但也因此讓當事人流浪法庭30年。然而,去年人審會通過的人事案,卻將該案置撤銷意旨於不顧的法官派任公懲會委員、地院院長。這樣的人事決定可有是非可言?
由此可見,我國法官人事決定因為缺乏司法以外 各種外部力量的參與,每次的人事決定,主要考量的是年資、期別、恩怨及意願而已。透過人事決定彰顯是非、正義,很少是司法部門考量的因素,遑論是人民的訴訟權益。
我國立委一向「驍勇善戰」,不僅時常「技」驚國人,更「技術輸出」成為他國議員仿效的對象。其實,立委問政未必要言行激烈,只要論證有據,即便言語溫柔,一樣可以理服人。可惜的是,立委們在面對司法時,最常出現該硬不硬,該軟不軟的情況。如不當針對訴訟個案要求法務部備詢,卻對於缺乏民主正當性、監督制衡可能性的法官人事制度毫無作為,即是最佳例證之一。
請問,人民還要忍受缺乏民主正當性、監督制衡可能性的法官人事制度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