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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痛下決心改革不足以救司法

林峯正

「閣下提名司法院長時,除應注意其品德操守、 學識能力、專業表現及憲政認知外,値此司法改革的 關鍵期,下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更應具備以下4項特質:
一、勇於維護人權,具備民主素養、憲政理念及 專業能力。
二、具強烈使命感捍衛司法獨立,並能有效提高 裁判品質、改善司法審判環境。
三、對落實司法改革不畏譏謗、不計個人得失。
四、知人善任,具有卓越領導能力。」
以上這段文字是2007年夏天,由澄社、台灣法學 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 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聯合組成的「民間監 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對於當 時的陳水扁總統,依憲法規定著手進行大法官及司法 院正副院長提名前夕,寫給總統的提名建言内容。易 言之,這是民間法律、司改及人權團體理想中的司法 院長人選條件。不旋踵,陳總統即進行提名程序,聯 盟也積極進行評鑑程序,在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前 夕,公布評鑑報告,供立法委員作為投票之參考。當 時執行監督總統提名程序的目的,不僅在杜絶總統漫 無標準胡亂提名,或立法委員投票淪為政治考量黨派 之爭,還在於社會教育的層次,希望全民都來關心攸 關憲政發展及司法改革進程的大法官與司法院正副院 長人選。
於今視之,將近三年前所寫就的司法院正副院長 人選標準正可印證,為何賴英照院長在法官貪瀆案件 發生後,被不少人認為應該離開院長的位置。我們必 須指出,司法院長居於引領司法改革的領袖地位,當 然必須知人善任,具有卓越的領導能力,勇於維護人 權,以強烈的使命感捍衛司法獨立,提高裁判品質,
改善司法審判環境。値此舊人去、新人來之際,司改 會特別再次提出以上司法院長之理想典型,希能引領 下一波對於人事判準的理性討論。
首先,在法官貪瀆事件爆發的第一時間,民衆不 僅關心檢方是否查辦涉貪法官到底、貪瀆案情細節、 法院對於檢方聲押被告是否准許,還立即提出為何司 法當局及民間共同努力多年,亟待建立的法官評鑑機 制始終神龍見首不見尾?這樣的質疑其來有自,主因 是我國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來確保審判獨立,只是超 強無敵的身份保障卻逐步導致審判獨裁,我們對於濫 權、怠惰的法官幾無監督可能。為了改革這樣的弊 病,一部賦有法官評鑑監督淘汰機制的法官法便成為 司法改革的基本藥方。可惜的是,法官法的立法過程 超過20年,仍在原地踏步。
也因為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遲遲無法通過,多次 在立委任期屆滿後歸零,又在下屆立委就任後重新提 案,不論法案内容如何更迭,民衆多少已對法官法這 樣的法案耳熟能詳,這是為什麼法官風紀爆出問題, 民衆立刻聯想到法官法仍未通過。嚴格來說,法官行 為若涉貪污,依現行法律早該繩之以法,問題在於有 無查察的決心。法官法的重點則是在於法官行為尚未 到達嚴重違法之際,因而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或裁判 的品質,自該以法官法的監督評鑑機制進行處理,若 查證屬實,最嚴重的後果當是撤職查辦,意即達成淘 汰不適任法官的目的。
司法院版法官法的評鑑機制目前仍有不足之處, 諸如評鑑機制依司法院的規劃仍設在司法院内,如此 一來是否會與目前的法官自律機制一樣毫無成效,此 為其一。法官評鑑機制仍只是被動接受檢舉,對照台灣人息事寧人的習性,究有多少民衆會挺身而出檢舉 不適任的法官即成疑問,主動定期而全面性對全國法 官進行專業評鑑(類似企業常見的内部主動考評)難 道不能考慮?此為其二。現行法官法草案所列的評鑑 事由,例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才能對法官發動評鑑,顯然門檻過高且標準模 糊,可能又會引來評鑑時過度自由心證的憂慮,此為 其三。最終決定懲戒結果的機關(無論是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或司法院主張另組的職務法庭),其成員都是 資深法官,官官相護的擔憂油然而生,此是其四。
弊病,及提高法官的福利保障優良法官,但其内容是 否禁得起實證的檢驗達成立法目的,皆有待朝野各界 的充份討論。
僅此《法官法》一端即有以上問題,更何況外界 要求司法民主化,提高司法可問責性的呼聲曰益高 漲。舉例言之,司法人事的決定是否應同意外部監督 而非閉門自行決定?另有關曰韓近期内先後採行類似 西方陪審讓平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我們難道不應起而 效尤?藉此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打破審判密室。
H^封面故事••非痛下決心改革不足以救司法
若以上的4大弊病未能進一步改進,則法官法縱 算通過立法,能否發生功效仍屬未定之天,此所以民 間司法改基金會為避免以上流弊,遂另行起草《法官 檢察官評鑑法草案》試圖解決問題,讓法官評鑑機制 真能發揮功效。
以上的討論只侷限在法官評鑑機制是否有效的範 疇,《法官法》另有法官來源的改變,以及法官的福 利保障等重要内容,無非是要緩和以考試選拔法官的
新任司法院長不但該符合文首提出之理想典型, 也應對於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務提出具體的構想,引領 社會理性思辯,做成決定後全力執行,並提出明確的 改革工作時程,以利外界監督。總統於提名新任司法 院長之際也應說明提名人選為何符合理想司法院長的 資格,並揭露清楚的司改方向及策略,才是負責的表 現,切莫讓司法院長在國會的同意過程,又淪為政治 角力的標的,那就枉費社會整體為此次法官貪瀆事件 所付出的龐大代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