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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案10年正義也埋葬10年

黃柏瑋

民國86年12月18日下午4點多,台南市聯華廣告 公司的老闆娘詹春子騎車外出辦事,從此行蹤不明。 當晚9點半左右,其夫曾重憲接到一通操標準國語口 音的神秘男子電話,他告訴曾:「你太太在我手裡, 準備5百萬,不要報警,等我電話……。」曾重憲立 即報警處理,但綁匪再也沒有和他聯络。第2天下午4 點多,詹春子的屍體在台南龍崎鄉旗南公路旁的山崖 草叢内被發現,手腳遭膠帶綑綁,頭臉也被膠帶重重 覆繞,頸部有明顯勒痕,法醫斷定係繩索絞勒,窒息 而死。
就監察院對本案提出的糾正案文’台南市警察局 第5分局偵辦時’早已鎖定盧正為犯罪嫌疑人’卻是 用「協助調查」的名義,且未依規定製作通知書而是 以電話通知盧正到案說明。
早在警方鎖定盧正為犯罪嫌疑人時,就已開始進 行監聽蒐證,對於犯罪行為已經發覺,卻對盧正以自 首可以減刑為利誘詐騙不當訊問;偵訊盧正時,縱容 案外人潘敏捷現場教導盧正答詢,違反偵查不公開原 則;警訊時,未全程錄音、錄影,衍生日後針對刑求 的爭議;警方在處理本案相關證物以及DNA檢體等資 料送鑑定時,也未加送盧正的血液、睡液檢體作為比 對判定,也未切實追蹤指紋及其他證物的檢測比對結 果;針對盧正的測謊結果,除鑑驗通知書外,無ffi可 測謊作業流程等書面資料可供查證…。
在監察院提出關於警方偵辦過程中的糾正内容 之中,尚未提到自87年1月16日下午14點20分盧正到 案,直至87年1月17日晚上21點30分,經長達30餘小 時之疲勞訊問後,盧正始被迫自白犯罪,而檢察官自 始至終均知違法羈押情事而不予處理,在如此漠視程序正義的蒐證及偵辦過程下,埋下日後盧正案進入法 院被草率審判的種子。
監察院糾正案之中,針對台南地方法院的部分, 提到就殺害詹春子的作案手法以及凶器的鑑定,有失 嚴謹;扣案鞋帶、沾黏在黑色塑膠板上膠帶的毛髮、 血跡等證物之DNA檢體鑑識,未辦理鑑定;對於盧正 就自白提出刑求的抗辯,也未能查證;而對於台南高 分院的部分,除提出就警方偵訊盧正時未全程錄音錄 影及刑求逼供外,也就被告辯護律師依據台南高分院 函文指示,針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報告提出置 疑,該分院卻出爾反爾未予處理,洵有失當之處。
盧正案進入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本案首先需要 調查勒死詹春子的凶器究竟為何,台南地檢法醫、台 灣高檢法醫中心及承辦檢察官均認為凶器為單股索狀 物,並排除扣案鞋帶(該鞋帶為多股索狀物)為本案 凶器。
而法院判決竟輕率斷定,扣案鞋帶為本案凶器, 顯與法醫鑑定結果不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僅稱可符
合為本案之凶器或符合推定凶器之形狀,但亦請法院 再調查其他可能之凶器,例如電話線。
一、二審法官函查之結果,均未明確表示鞋帶就 是凶器,回函也未說明是否已將鞋帶與死者頸部勒痕 進行模擬比對,依據台大法醫學系資深法醫吳木榮表 示,從書面報告上很難確定鞋帶是否為凶器,必須實 際上去比對傷口,做模擬的狀況,才是最準確的。 (參考正義的陰影一書第162頁註釋7)
在未能確定凶器為何?也沒有將盧正的血液、睡 液及DNA檢體與被害者詹春子身上所採集到檢體進行 比對,更遑論盧正的自白缺乏任意性,卻能判定本案 兇手,甚至重判了死刑,這樣子草率的「正義」,對 於盧正、對於盧正的家屬以及被害者的家屬,真的是 正義嗎?
今年9月7日是盧正被槍決的10週年,在江國慶案 經監察院正式提出糾正案,露出微弱曙光之際,10年 前同樣被草率審判、迅速執行的盧正,是否仍有釐清 眞相、沉冤得雪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