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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什麼偵查不公開?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台權會、 民間司改會聯合記者會

編輯部

在電視上我們常會看到警察沿街追捕嫌犯的 場景,更會看到在警局内由警方主動展示犯罪證 據贓物,還看到嫌疑犯被戴上手鍺面對媒體。在 報章雜誌上,對於犯罪新聞的報導可說鉅細靡
遣,嫌犯的姓名、個人資料、犯罪内容無一遣 漏,完全符合新聞報導忠實呈現「人、事、時、 地、物」的原則。

不過,大家有沒有想過,刑事訴訟法不是有 「無罪推定」的原則嗎?縱使經過檢察官認定有 犯罪嫌疑,將被告提起公訴,還是要經過法院的 審判才能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院的審判還不 只一次,初審被判決有罪的被告還有權利可以上 訴。既是如此,為何媒體都習於在警方辦案階段 就將全部案情盡情報導,大家也都習以為常、見 怪不怪。假如審判後發現被告是冤枉的,又有誰 來幫蒙冤的被告澄清?

對於這個長久以來存在檢警調辦案違反刑事 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定的情形,我們
的社會究應有怎樣的反省和對策 社會尚未解決的重要人權課題。
為此,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 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 同合作,自今年3月1日起,為期半年,聘請研 究人員每日監看中午及晚上的各家電視台新聞 時段,即時側錄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的報導。對 於平面媒體,也同時進行全面採證,務求呈現真 實。

在這個調查專案進行一半的時間點,我們認 為有必要向社會大衆報告3月至5月的調查成果, 首先公布的部份是在電視新聞片段中所看到,明
顯是由警方提供的辦案蒐證影帶、蒐證照片内 容或街頭監視器的攝錄畫面。經過統計,數據如 下:

■三月(62件)口四月(95件)口五月(90件)
蒐證錄影帶蒐證照片監視錄影器
由我們所公布影帶的内容可清楚判斷,相關 單位的辦案資料已經外洩,這已不僅是行政疏失 的問題,嚴重的可能還涉及刑事責任。

除了公布監看電視新聞的錄影帶以外,還會 進一步拜會法務部(含調查局)、警政署與海巡 署,將相關内容送交查辦,促其提出改善措施並 嚴懲失職人員。倘若行政機關無法達到以上的要 求,我們會逕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委 員彈劾失職怠惰的行政首長及官員,並糾正相關 機關應提出具體對策以保障人權。

為了保障被告隱私及偵查秘密,並避免媒體 審判所訂立的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 則」是否只是口號?法律的尊嚴與人權的保障需 要大家共同關心,8月底調查專案完成後,將會提 出總結報告,並對違法失職的官員採取行動,直 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