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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司法的崩毀 -震驚法國的烏特侯案(Affaire d'Outreau)始末

李晏榕

這是一個前後持續八年多的故事,有人甚 至稱它爲戰後法國最嚴重的司法潰敗。此期 間,有無辜卻遭羈押長達二、三年之久的被 告,有公正客觀性遭到質疑的法官,有遭外力 影響操弄的孩子,有說謊作偽證的證人,有爲 謊言背書的心理諮商師,還有對此事件極爲狂 熱而不斷推波助瀾的媒體與政治人物。
在這些角色的參與之下,我們看到法國司法的黑暗 面、司法系統的傲慢與遭司法背叛的小人物的悲劇。事件 的發生地點遠在法國,但是在台灣,又有多少類似的故事 每天不停地上演呢?

從戀童癖恐懼症開始的冤案

烏特侯(Outreau)曾是法國重要的鋼鐵工業城,是 個位於法國北部沿岸、人口約1萬6000人的小鎮。時間 上溯至2000年12月,烏特侯所在縣分的縣政府社會局獲 悉,在烏特侯一個平民住宅區内,發生疑似兒童遭親生父 母性侵害的事件。前述事件約發生在1995年至2000年之 間,加害人是一對夫妻一提耶西與米西安■得雷(Thierry et Myriam DELAY),育有4名孩子。

通報顯示,父親提耶西有高度的暴力傾向,經常性地 毆打與性侵害兒子;此外,這對夫妻亦疑似將孩子「出 租」給債權人,以抵充積欠的債務。接下來,得雷夫妻的 兩戶鄰居也面臨同樣的指控,包括將家庭間的聚會轉變為 戀童癖者(pedophile)的交流場合、將性侵害的結果全 程錄影並將拷貝加以販售……等。

在受害者方面,總計有15名左右的孩子牽涉其中,年 齡從4歲至12歲不等,這些孩子皆疑似在父母同意之下遭 到各種不同形式與程度的性侵害。1996年以來,法國政 府高層即開始致力於防制戀童癖與對未成年人性侵害等案 件,加上本案表面所見的嚴重程度,縣政府社會局遂積極 介入此案,並向縣級法院檢察署告發,2001年2月,本案 的調查程序正式開始。
預蓄法官、人身自由與羈押法官與承蓄法官

在說明本案的調查程序與結果之前,必須先簡介法國 的司法制度。迥異於台灣目前僅由檢察官負責審判前的 偵查工作,法國的偵查工作係由兩種不同系統的人員職 司,其一即為檢察官(Procureur de la Republique),適 用檢察一體與上命下達等檢察原則;另一則為預審法官 (Juge d'instruction),以其相較於檢察官的獨立性為主 要特點。簡言之,預審法官的工作内容即為偵查階段的調 查與莆集證據,依法得傳喚、訊問嫌疑人/被告、證人及 莆集其他證據,調查過程亦適用拘束司法官之中立與客觀 原則,有利與不利被告之證據皆須一併注意。

然而,預審法官的案件皆由檢察官發交,且其調查的 框架、内容與範圍亦由檢察官加以限定,預審法官調查案 件時不得逾越檢察官限定的範圍。經過一段時間的偵查 後,預審法官得依偵查結果決定是否將此案送交審判(類 同於檢察官之決定起訴與否),而一旦預審法官決定將案 件送交審判,後續的審判程序將由公訴人代表控方,與被 告在法庭上對壘,接下來的程序就是台灣所熟悉的審判 程序,不過比較不同的是,法國的司法系統亦有陪審團 (Jury)的設置,然而這部分與本案較無關連,本文暫不 予說明。

此外,尚必須加以說明的還有一號人物,即人身自由 與羈押法官(Juge des libertes et de la detention,JLD),

專門職司羈押、交保或延長羈押等與拘束被告或嫌疑人人 身自由相關之裁定,通常由法院院長與副院長擔任。此 外,人身自由與羈押法官亦可於必要的情況下指揮司法警 察進行電話監聽或夜間搜索等行動。原則上,人身自由與 羈押法官所接獲之羈押聲請大多來自於預審法官,只有在 少數的情況下,檢察官得直接向人身自由與羈押法官提出 羈押聲請。

只靠不確定的自白任意羈押嫌疑人

烏特侯案的預審程序於2001年2月正式啓動,由預 審法官法畢斯■布赫格(Fabrice Burgaud)負責調查。當年,剛滿29歲的法畢斯甫從待了4年的司法官訓練所 (E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結業,2000年9月受 任命為布隆須賀梅地方法院(Boulogne-sur-Mer,烏特侯

為其轄區)之預審法官。
網絡,最終布赫格法官的繼任者於2003年3月決定將本案 送交審判。

急轉直下,荒膠肥皂劇破局
烏特侯案的偵查以調查性侵害(強制性交與強制 猥褻)、使未成年人暴露於不當的性環境與性資訊 (corruption de mineurs)(概念類同我國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26條與第30條之規定),與賣淫(prox知扣sme) 為主軸展開,提耶西與米西安■得雷夫婦旋即接受訊問並 遭到羈押。隨後依據提耶西與米西安的供詞,於2001年3 月至5月,陸續又有七名嫌疑人遭到羈押,其中一名為流 動攤販麵包師傳。

接下來隨著調查的進展,2001年11月,6名嫌疑人被 逮捕並遭到羈押,其中有一名法院執達員與其妻,一名計 程車司機與一名世俗傳教士。上述遭到羈押的嫌疑人有個 共同點:他們全部與得雷夫婦居住在同一個區域。受害人 方面,一共發現20幾名的孩子疑似遭受性侵害,其中包括 得雷夫婦與傳教士夫婦的親生孩子。然而,被布赫格法官 傳喚並訊問之人不只這個數目,而布赫格法官傳喚這些嫌 疑人之基礎,幾乎全部建構在受害兒童的證詞與兒童父母 對該證詞的確認之上。
審判程序於2004年5月正式展開。先是兩位主要被告 米西安■得雷與歐荷莉■葛赫農(AurSlie Grenon)承認 對孩子性侵害,並指證其他共同被告亦牽涉其中。5月10 日,在經過長達三年的否認犯罪後,提耶西■得雷改口承 認曾多次對自己的孩子加以性侵害,然而他向法院證實除 了他的妻子米西安之外,其他共同被告均未涉案。

另一被告大衛■德布隆克(David Deplanque) 一已 認罪的歐荷莉的同居人,向法院承認曾經錯誤指證其他幾 名共同被告;此外,大衛亦向法院表示自己的孩子一在 本案中以要求損害賠償之被害人(partie civile)身分參與 程序一並未遭到他人的性侵害;相反地,大衛承認曾於 1998年9月至12月在聚會中,與得雷夫婦及同居人歐荷莉 共同對得雷家的4名小孩加以性侵害。接著,米西安■得 雷與歐荷莉■葛賀農又改口稱其他13名共同被告皆未涉 案,至此,戀童癖賣淫網絡的假設已潰不成軍,審理過程 逐漸浮出檯面的事實如同荒謬肥皂劇般令人不可置信,而 距離預審程序的啓動已經過了將近3年又4個月。
H——法國傳真••法國司法的崩毀
2002年6月,其中一名遭到羈押嫌疑人一33歲的鋼鐵 工人死於看守所,關於他的死因存在著兩種說法:自殺與 用藥劑量過高的醫療疏失。無論如何,偵查持續進行;在 偵查期間,疑似受害的兒童一旦宣稱或被認為受到侵害, 他們隨即被帶離原生家庭,並受安置於寄養家庭中。其中 一名孩子的寄養家庭曾經私下向孩子詢問事發的過程,結 果得到了(或誘使孩子提供?)比孩子接受法官訊問時還 要嚴重的答案;偵查過程中所有莆集到的兒童證詞的可信 度,全都經過由法官指派的心理諮商專家的認可。

經過三年多的調查,偵查終結,然而布赫格法官當時 已經調至巴黎法院負責反恐業務,他的繼任者宣稱已證實 兒童證詞的可靠性與可信度,並與布赫格法官意見一致, 認為本案17名嫌疑人涉嫌組織一跨國性未成年人賣淫集團
2004年7月2日,在17名共同被告中,一審法院判決 其中7名被告無罪,判處其中10名有罪,而案件的始作 俑者提耶西與米西安則分別遭判處20年與15年的有期徒 刑。無論判決結果如何,至宣判當天,所有被告均已遭羈 押長達一年至三年多不等。

除了得雷夫婦、大衛與歐荷莉之外,另外6位遭判決 有罪的被告向二審提出上訴,而這6位被告在大多數的指 控看來皆無法成立的情形下遭判刑的消息亦震驚全法國。 宣判後,當年的法國司法部長公開表示對無罪的被告表達 遺憾之意,而7位獲判無罪的被告要求國家承認此一「沈 重的過失」,每名無罪開釋之被告嗣後均獲得冤獄賠償每 人10萬歐元(約新台幣450萬元)。
2005年11月,烏特侯案中一審判決有罪的6名上訴人 之二審程序於巴黎高等法院進行。訴訟程序開始之前,提 耶西■得雷曾寄發一封信給承審法官,表明這6名上訴人 全部都是清白無辜的。11月18日,辯方證人米西安■巴 達衛(即一審遭判處15年有期徒刑之前米西安■得雷, 她於一審判決後與提耶西離婚而恢復本姓)作證時當庭 表示,關於預審與一審程序中對於6名上訴人的所有指控 均是她虛構出來的,她完全不認識這6人,只在一次去學 校接孩子時看過其中一位女性被告一次。其中一名上訴人 多米尼克■維勒(Dominique Wiel,其職業為修士)面臨 之性侵害指控,也因曾宣稱是受害人的兩名兒童承認自己 「說謊」而經公訴人撤回公訴。

11月30日,二審公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時當庭請求 無罪開釋6名上訴人。2005年12月1日,烏特侯案的最後6 名被告獲判無罪,結束長達近5年的訴訟程序,也終結了 一場惡夢。

法國司法界的反省

從2001年起,烏特侯案隨著時間經過越演越烈,然 而最終竟以1 7名被告中共有13名被告均獲判無罪告結, 因此法國有媒體稱本案為法國戰後以來司法最大挫敗, 甚至以「法國司法史上的車諾比爾事件」(Tchernobyl judiciaire,2004年6月10日巴黎人報Le Parisien)稱之,嚴 重危及法國人民對司法原已岌岌可危的信心,且在司法界 與政治圈均引起軒然大波。

為此,法國國會於2005年12月以無異議通過 成立一個國會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d'enquete parlementaire),目的在行使國會調查權,釐清烏特侯案 發展的來龍去脈及法國司法體系的失功能。從2006年1月 至4月間,調查委員會總計花費超過200小時的時間聽取 了221名烏特侯案的有關人士,包括法官、被告、律師、 檢察官、專家證人與記者。

到底烏特侯案如何從一個單純的家庭内性侵害案件發 展到跨國兒童賣淫集團,嗣後又逐層崩解,導致17名被告
中僅有4名被告確實涉案並判決有罪?除了本案關鍵人物 米西安的捏造事實與「說謊成性」(此為米西安於二審作 證時用以解釋自己為何於預審與一審時作出不實指控時所 使用的詞彙)之外,尚有幾個關鍵因素被認為應對整個烏 特侯案的荒謬與所造成之損害負主要責任。

首先被提出來討論並質疑的,即是預審法官布赫格的 辦案失誤、欠缺公正性與缺乏經驗。以一名初出茅廬的預 審法官而言,他的同僚與上司均肯定他是一名認真的法 官,經常因工作到深夜而夜宿辦公室。然而,在整個烏 特侯案的預審程序中,布赫格表現出嚴重的偏頗與不公 正,並未尊重「有利不利被告之證據均應一併注意」與 「無罪推定」之調查原則;而過早將嫌疑人羈押、過度高 估心理精神分析專家證詞的重要性、忽視受害兒童證詞中 的矛盾、訊問不夠嚴謹與精確、甚至有誘導訊問的情形發 生……等等,亦是他備受批抨擊之處。

再者,預審與審理過程中聽取受害兒童證言的程序安 排也受到許多批評。首先,這些批評指出,受害兒童的受 害指述過度且不當地被採信,而忽略了孩子容易受誘導而 說出符合成人期望的話的溝通傾向。此外,受害兒童的作 證程序均在禁止旁聽的情形下進行,且排除了被控訴者與 之對質詰問的機會,這些因素都使得孩童證詞的可信度受 到負面影響。再者,羈押時間過久與羈押的濫用也受到討 論,為此法國已修法以更加保障羈押決定過程的被告防禦權,如目前被告的羈押庭訊過程均須由律師強制辯護等。
除司法系統之外,社會福利體系中兒童保護工作人員 與心理諮商專業人員的工作方法亦遭到質疑,尤其是負責 莆集孩童證詞的社福人員與諮商師;除前者之外,負責兒 童保護業務與兒童權益倡導的社會團體在烏特侯案的整個 過程中均不斷地對政治界與輿論界進行遊說,透過媒體與 各種管道施加過高的壓力於法官身上,這些團體對法官而 言就像是個陰魂不散的背後靈,在在考驗法官是否有道德 勇氣做出與兒童團體的利益與輿論背道而馳的決定,而這 些兒童團體即因此在一片檢討聲浪中受到譴責。

除了司法系統與社福系統的失功能之外,司法預算 的嚴重缺乏也被提出討論。依據2006年10月歐盟司法效 率委員會(Commission europ吞enne pour l'effacacite de la justice)的報告,法國的司法預算占全國總預算的比例在 歐洲對被告所受裁判之品質排名第29,預算的缺乏使得每 名法官與檢察官的工作負荷量大,相對地能夠分給每個案 件的時間與精力即被迫縮減,對被告所受裁判之品質有不 利之影響。

烏特侯案震撼全法國,媒體大幅報導。烏特侯案的發 展令法國人瞠目結舌,而媒體報導所謂戀童癖案件時的處 理與角度亦遭到質疑與批評:一窩蜂的瘋狂追逐、專業性 的缺乏、在未經證實的前提之下即相信最壞情況的傾向、 使用與無罪推定原則背道而馳的語彙與用詞,最嚴重的是 在報導中放棄基礎的新聞原則與媒體自律原則。

凡此種種,都使得烏特侯案一法國司法史上最嚴重的 挫敗一如此地峰迴路轉,此案中雖有受傷的孩子與可惡的 加害人,卻同樣也有生活被摧毀、家庭破碎、曾經在絶望 中看不見出路的無辜之人。許多當年被無罪開釋的被告, 至今仍活在烏特侯案件的陰影之下,脆弱而恐懼地度日, 而有些甚至事隔多年仍在接受心理治療,他們的苦痛也同 樣影響著深愛他們的人。

這些情形的發生雖然遠在法國,但是讀來卻極為熟 悉,台灣的司法系統一尤其是兒童保護案件可說是與法國
面臨完全相同的問題。筆者的執業經驗中亦曾遇到與烏特 侯案類似的案件,最大的差別僅在於烏特侯案的法官偏頗 是發生在預審程序,而筆者的當事人從偵查至審理過程中 均完全感受不到台灣司法系確有無罪推定與「有利不利被 告之證據均應一併注意」原則的適用,誠屬遺憾。

司法是人在做神的工作,只要是人,就會犯錯,然而 對於司法系統而言,如何預防錯誤、誠實面對自己的錯 誤、嘗試補救,進而找出避免錯誤的方法,始終是一個重 要課題。不過,關於烏特侯案接下來的發展,除了帶動一 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之外,在涉案法檢的懲戒部分,似乎 和整體事件撼動事件的強度有著不成比例的關連。面對這 樣的發展,筆者不禁自忖:如果相同的事件發生在台灣, 後續的發展是否會和法國一樣呢?

迴響

烏特侯案的醜聞爆發以來,預審法官布赫格一直被外 界認為是應為烏特侯案負最大責任的始作俑者。2006年6 月,當時的司法部長(Garde des Sceaux)巴斯卡■克萊 蒙(Pascal Clement)將布赫格提交職司司法官懲戒的司 法官高等委員會(Conseil superieur de la magistrature)懲 戒,理由是在布赫格調查案件的整體過程中存在著太多的 缺失,例如對被告防蒙權的不重視、將訊問導引至利於控 方的方向、並未注意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偵查欠缺嚴謹、 偵查方法不明確……等。

而在布赫格所違犯的諸多缺失中,最為司法部長所詬 病者即為布赫格訊問受害兒童的庭訊過程;其一,整個訊 問過程中均未錄音錄影,其二,所有作證的孩子均未與被 告面對面接受對質詰問,且兒童的證詞的佐證過少。司法 部長在提交給司法官高等委員會的報告中並提到一個例 子:一名宣稱遭受到多次強制性交的孩子,然而她的處女 膜卻是完好無缺的。凡此種種,使得司法部長在報告結 語中提及,希望司法官高等委員會能夠給予布赫格法官 「以一年為限的暫時性停職」(exclusion temporaire des fonctions pour une duree maximale d'un an)之懲戒,在9 個級數的懲戒選擇中排名第6。
然而,在司法官懲戒案件中,有個關鍵的先決問題必 須先獲得解決:某特定司法官在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的行為 是否是「得受懲戒」(sanctionnable) ?屬於司法官行使 司法權的行為(activitejuridictionnelle)依其性質是不受 懲戒的,因為它構成法官獨立性的核心。

對於法國司法界與政治界來說,布赫格法官的懲戒都 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其懲戒與否或給予何種懲戒都將影響 未來法國司法官的懲戒。無論如何,法國司法官的幾個主 要工會均支持布赫格法官,因為他們認為布赫格法官只是 做了他職務内應該做的事,而他在偵查過程中亦業已遵循 他在司法官訓練所所習得的知識與原則,並遵守司法官前 輩們的指示;此外,部分司法官認為烏特侯案是整體系統 的疏失所造成,並不能夠僅由一個人承擔所有的責任,如 此對布赫格法官而言並不公平,因此整體而言司法官界是 希望高等委員會對布赫格做出不予懲戒之決定。

誰來審判法官?

2009年4月下旬,在經過一週的聽證與一個月的審慎 思考後,司法官高等委員會決定將布赫格法官記申誡乙次 (reprimande avec inscription au dossier),這個決定在 輿論界引起軒然大波。委員會選擇了所有懲戒形式中最 輕微的,理由是在研讀所有案卷資料並聽取布赫格法官 的辯白後,委員會認為布赫格法官的確在調查過程中發 生一定程度的疏忽(negligence)、笨拙(maladresse) 與欠缺熟練(defaut de maitrise),然而每一種疏失分 開個別來看均不會構成懲戒的理由,而是所有疏失的累 積(accumulation)構成了調查過程中明顯的欠缺嚴謹 (manquement de rigueur caracterise)。此外,委員會的 報告中並指責布赫格法官並未深度調查深入部分受害兒童 證詞的矛盾之處。

然而,委員會還是對布赫格在職業上的努力表示肯 定,並補充表示當年在布赫格法官調職之後,尚有許多有 經驗的法官經手過烏特侯案件,然而這些有經驗的法官均 未注意到布赫格法官的所有疏失;而且司法官在調查與審 理過程經常沒有足夠的必要資源與方法協助他們完成任
務。有鑑於此,最終委員會做出記申誡乙次的最輕微懲 戒。布赫格法官的律師在決定宣布後表示,將再對司法委 員會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希望撤銷此一決定,因為他們 認為布赫格法官是不應受到懲戒的。

法國希望廢除預蓄法官

2009年初以來,法國總統薩科奇即表明希望將預審 法官自司法系統中廢除,改採英國法體系全部由檢察官職 司偵查工作的體制設計。然而許多法學家、律師與法官均 擔心改採英國法體系之後,將使得檢察官的偵查方向容易 受到政治力的左右與干涉,預審法官也許有「球員兼裁 判」的缺失,然而由於此一職務的法官本質,某種程度上 相較於檢察官保有更多的獨立性與中立性,因此這個議題 目前在法國仍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

在此同時,布赫格法官懲戒案造成滿城風雨,因此亦 有論者認為委員會做出此一輕微的懲戒決定,其中目的亦 希望不要讓此案成為替薩科奇總統廢除預審法官政策背書 的工具。無論如何,烏特侯案凸顯出法國司法系統的潰敗 與失功能,在此同時,台灣司法系統亦存有諸多被烏特侯 案呈現出來的缺陷與失功能,我們或許不需要烏特侯案來 提醒我們這些失功能的存在,然而若這些失功能持續無法 獲得改善,未來台灣是否也會出現台灣版的烏特侯案?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