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台灣如何成為人權大國? —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之後的省思

黃文雄

2009年5月14日上午’馬英九總統在台北賓 館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

我國於1967年簽署這兩份公約’ 42年後終於 完成批准程序’對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際也同時 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的我國,不能不說是一件好 事和大事。

雖然幾個月來,備受各界批評的集遊法爭議 未決,綠島人權園區變成綠島文化園區未獲糾 正,反而連景美人權園區也「藝文化」,招來當 天社運組織抗議譏刺馬政府「右手批准,左手違 約」,未免美中不足。

在模糊之中扭身閃躲

馬總統在簽署批准書的儀式上說,他已指示 法務部於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以兩公約為標 準,檢討我國現行法規措施不符與不足之處,提 出修、廢法規的計畫。這當然也是好事一件。但 在此也必須提出一個前車之鑑。

民進黨執政之初,也曾就行政部門法規是否 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做過一次「首期總體檢」, 結果法務部及其他部會並未找出多少不符與不足 之處。為什麼?

兩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的條約化,其 地位與性質類似我國憲法第2 (人民義務權利) 章。不妨想像一下:如果以該章為準,叫法務部 及其他部會檢討現行法規有多少違憲之處,部會 的回報會是何種光景。單憑憲法第23條那抽象的26字經「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就夠公務人員以 之為理由,編出多少文章,得出我國法規「大體 堪稱……」的結論了 !

和憲法第2章相比,兩公約的84條條文當然 規定比較詳細,「限制條款」也不像憲法26字經 那麼抽象。但政府可以「扭身閃躲」(wiggling out,國際人權界通用語)的空間仍然可觀。這 是我對法務部的12月報告並不樂觀的原因。

國際人權界和比較進步的國家,當然也早已 看出兩公約的這個「問題」。所以兩公約才會衍 生出許多其他公約、宣言、基本原則、任擇議定 書等等,用以發揮對兩公約的釐清與補強作用。 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7條就衍生成 整整一個「反酷刑公約」一該公約甚至還設立了 「普世管轄權」的機制。兒童的權利也另有「兒 童人權公約」,更多了一些創新。今天國際社會 所了解的國際人權標準,其實並不限於世界人權 宣言和兩公約,而是所有這許多人權規範加上案 例法的整體。

人權大國成長四部曲

為今之計,我國該怎麼辦,才能像總統所希 望的「轉大人」?

第一、法務部的任務仍然照舊進行,但應該 把視野放大,就當作是一次自我演練。我國脫離 國際人權體系已經38年;自我演練一番,只嫌不 足,絶不過分。
第二、這次兩公約完成批准之外,還通過了 一個施行法,賦予兩公約等同國内法的效力,不 論是否送到聯合國存放。這是一個很好的模式。 政府應該開出優先清單,其他公約也依此模式 一一批准,使整個國際人權架構,在國内更為健 全完整。

第三、因為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久,除 了比較國際化的NGO外,政府和民間對國際人權 發展極為生疏。聯合國多年來推動國家人權委員 會的設立,設立的已有百餘國。我國歷史環境如 此特殊,豈有反而不必設立之理?即使避開在國 内較有爭議之調查人權侵犯的「保障」功能, 而專注於「促進」(政策與立法諮詢,發表國 家年度與專題人權報告,推動人權研究、教育與 訓練,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等),也有其設立之必 要。

第四、已設立的批准加上施行法的模式,也 可以運用於人權以外的國際公約,尤其是「人 道」與「環境」這兩個領域的公約。

提昇國際地位的大好時機

不論在人權或非人權的領域,如能打開視野 而循上述建議有計畫進行,不但將是我國落實普 世價値的自我提升;由於是單邊、自願的遵守國 際文明標準,不像有些國家機關算盡而躊躇不 前,其感動世人與改善我國形象的功效,不言可 喻。如此目的與手段一致、價値與策略合一,甚 至符合「成本效益」的好事,豈可不樂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