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如何成為人權大國? —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之後的省思
黃文雄
2009年5月14日上午’馬英九總統在台北賓 館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
我國於1967年簽署這兩份公約’ 42年後終於 完成批准程序’對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際也同時 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的我國,不能不說是一件好 事和大事。
雖然幾個月來,備受各界批評的集遊法爭議 未決,綠島人權園區變成綠島文化園區未獲糾 正,反而連景美人權園區也「藝文化」,招來當 天社運組織抗議譏刺馬政府「右手批准,左手違 約」,未免美中不足。
在模糊之中扭身閃躲
馬總統在簽署批准書的儀式上說,他已指示 法務部於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以兩公約為標 準,檢討我國現行法規措施不符與不足之處,提 出修、廢法規的計畫。這當然也是好事一件。但 在此也必須提出一個前車之鑑。
民進黨執政之初,也曾就行政部門法規是否 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做過一次「首期總體檢」, 結果法務部及其他部會並未找出多少不符與不足 之處。為什麼?
兩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的條約化,其 地位與性質類似我國憲法第2 (人民義務權利) 章。不妨想像一下:如果以該章為準,叫法務部 及其他部會檢討現行法規有多少違憲之處,部會 的回報會是何種光景。單憑憲法第23條那抽象的26字經「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就夠公務人員以 之為理由,編出多少文章,得出我國法規「大體 堪稱……」的結論了 !
和憲法第2章相比,兩公約的84條條文當然 規定比較詳細,「限制條款」也不像憲法26字經 那麼抽象。但政府可以「扭身閃躲」(wiggling out,國際人權界通用語)的空間仍然可觀。這 是我對法務部的12月報告並不樂觀的原因。
國際人權界和比較進步的國家,當然也早已 看出兩公約的這個「問題」。所以兩公約才會衍 生出許多其他公約、宣言、基本原則、任擇議定 書等等,用以發揮對兩公約的釐清與補強作用。 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7條就衍生成 整整一個「反酷刑公約」一該公約甚至還設立了 「普世管轄權」的機制。兒童的權利也另有「兒 童人權公約」,更多了一些創新。今天國際社會 所了解的國際人權標準,其實並不限於世界人權 宣言和兩公約,而是所有這許多人權規範加上案 例法的整體。
人權大國成長四部曲
為今之計,我國該怎麼辦,才能像總統所希 望的「轉大人」?
第一、法務部的任務仍然照舊進行,但應該 把視野放大,就當作是一次自我演練。我國脫離 國際人權體系已經38年;自我演練一番,只嫌不 足,絶不過分。
第二、這次兩公約完成批准之外,還通過了 一個施行法,賦予兩公約等同國内法的效力,不 論是否送到聯合國存放。這是一個很好的模式。 政府應該開出優先清單,其他公約也依此模式 一一批准,使整個國際人權架構,在國内更為健 全完整。
第三、因為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久,除 了比較國際化的NGO外,政府和民間對國際人權 發展極為生疏。聯合國多年來推動國家人權委員 會的設立,設立的已有百餘國。我國歷史環境如 此特殊,豈有反而不必設立之理?即使避開在國 内較有爭議之調查人權侵犯的「保障」功能, 而專注於「促進」(政策與立法諮詢,發表國 家年度與專題人權報告,推動人權研究、教育與 訓練,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等),也有其設立之必 要。
第四、已設立的批准加上施行法的模式,也 可以運用於人權以外的國際公約,尤其是「人 道」與「環境」這兩個領域的公約。
提昇國際地位的大好時機
不論在人權或非人權的領域,如能打開視野 而循上述建議有計畫進行,不但將是我國落實普 世價値的自我提升;由於是單邊、自願的遵守國 際文明標準,不像有些國家機關算盡而躊躇不 前,其感動世人與改善我國形象的功效,不言可 喻。如此目的與手段一致、價値與策略合一,甚 至符合「成本效益」的好事,豈可不樂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