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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社會基礎的司改終究難成

林欣怡

為何司法改革努力了 10年,人民還是不滿?其 實司改都是法律人自己在改,並沒有聯結一個廣大的 社會基礎,雖然這也牽涉到它的專業性,於是跟民衆 的期待有一定程度的落差。問題就在於「一定程度落 差」的根源在哪裡?我的觀察是律師、法官、檢察官 各有各的觀點和堅持,始終沒有一個很好的基礎供大 家仔細討論。

當時這群法律人運用的方法,是想藉由主政者的 誠意以及翁岳生院長的人望,去推動這樣的改革,但 最大的敗筆是司法改革沒有法治基礎。如果根據法律 組成一個司法改革委員會,規定在多少年内要提出改 革方案,然後由國會根據改革方案去立法,就不會像 今天這樣,很多法律案沒有通過國會這一關。

人民對司法的印象一直沒有改好,裡面有很多原 因。首先是整個社會最基礎的法治教育沒有很好;再 來,媒體和執政者平常也沒有很注意司法這一塊,他 們比較注意個案式的報導,沒有全面的觀察。最後, 就我身為法官,就法官部分的觀察,我認為官僚體制 的法官制度,其實也是一部分原因。

在官僚體制的法官制度底下,很難有翁院長講的 「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審判」。要打破這個官僚體制的 法律叫做「法官法」,研議幾十年了也還沒通過。很 多機關對這部法律也還很有意見,主要還是源於公務 員的觀念、官僚體制的觀念,認為制度這樣改是不好 的。

我們國家對於法律的實証研究也很缺乏,大家講 很多道理,但是實際是怎樣呢?實際的社會調查、法 律制度調查卻很少,人民的法意識調查好像也沒有。 在這些基礎的研究通通缺乏之下,一群很熱心的人去 改革的結果,就變成像今天這樣,裡面有相當多的利 益拔河。

現在的司法改革已經進入到另外一個階段。以前
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法官
的問題還沒做完,新的問題又已發生,會越來越複 雜。一個新的課題是,要怎樣把法官跟檢察官的角色 分清楚。其實很早之前,翁院長就在做這件事情了, 但是他不明說,默默在做,像法院和檢察署的辦公室 要分開,他都一直做。現在又都回復原狀了,譬如一 起拜年等等。

以前講改革,很多是技術面的問題,包括金字塔 型的訴訟制度。現在還要再面對的是每一個職務應該 扮演什麼角色。我還是要回到憲法,憲法之所以要分 權制衡,其實就是預想到這樣的情形,絶對不是要法 官跟檢察官同一個戰線,共同打撃不法,這是以前老 院長跟我們講的,說法官跟檢察官是「共同打撃犯 罪」。在刑事的立場,「共同」很明白,就是意思聯 絡、行為分擔,舊制度體系就是這樣,如果檢察官跑 第一棒,法官跑第二棒,二審法官跑第三棒,是接力 式的審理。司法權必須認知跟了解憲法上的要求與憲 法的用意。

制度的改革和人的改革孰重?制度是由人來操作 的,倘若制度很爛,但有很多好人,可能也可以把它 操作得很好。但是這都是假設,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制 度,我覺得很難期待人都很好,因為人的改革本來就 是很困難的。
譬如,以前有人說如果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太 激烈,檢方反彈可能會更大。但是我覺得制度某種程 度上可以引領人,當然人也很重要,但是制度可以引 導人,你有了這個制度以後,可以順著這個制度去推 動,而不是單純在舊體制之下,要求裡面的人有新思 想。我覺得那可能更耗費時間跟力氣。有了一個新制 度以後,要法官接受新思想會比較容易,為什麼?因 為法律已經改成這樣。

全國司改會議的過程是「盍各言爾志」,法官、 檢察官和律師彼此誰也不信任誰。以後要避免這一 點,應該要仿照日本,他們參加司法審議會的人,其 實都不是在位的人,都是離開的人。我覺得那樣子有 機會公正一點,參與者比較會站在社會、公正、人民 的角度去看,而不會跟自己的利益緊密相關;其次, 如果過去十幾年的司改經驗是這樣,那我也賛成由離 開實務的那一群人去,一方面可能德高望重,二方面
可能也沒有那樣大的己身利害關係,問題在於我們的 社會能不能找到這一群大家所信賴的中道力量?

就我所知,日本上一次的司法改革,裡面有一個 小故事。日本最高法院想要打聽究竟審議會討論的結 果是怎樣,被媒體知道後痛批了一頓。媒體批評說, 最高法院自己是一個被討論的客體,怎麼可以去打 聽人家在討論什麼。我相信日本最高法院也許不是 惡意,因為它總要有一些準備工作,關心也是人之常 情,但是在日本就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