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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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未來,幾年可安邦

邱麗玲

最近中央研究院有一個民意調查,顯示有高達 50%的民衆不信任司法,看起來司法改革好像很失 敗,但是大家要記得,在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召開之 前,民間司改會曾經做了一份民調,顯示認為司法値 得信賴的民衆沒有超過50%,只有30%,所以現在是 50%,沒有那麼差,司法還是有進步的。當然,我們 期待的是一個可以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離這個目標還 有一大段距離。

司法改革至今雖然也滿10年了,但是好像所有的 成果就在這一年完全被毀掉了,所以人民的觀念又回 到以前對司法的印象。

以前民進黨官員被告貪污這一類案子,有人說有 政治力介入,是政治清算,我都不願意相信。但很奇 怪的,這一年來幾件刑事案件的審理品質,竟漸漸讓 我不排除這樣的確信。或許政治力沒有介入,但是表 現出來的樣子讓人覺得有介入。最具體來講,就是前 總統陳水扁的案子換法官審理的情形,併案不知根據 什麼原則,這是對司法來講是天大的事情,如果這個 是不對的話,整個司法的威信就被破壞掉了,就是人 家不會相信司法,所謂審判被人重視,就是操審判之 權的法官不會受影響,而政治人物和行政首長是沒有 辦法挑法官的。

我覺得,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能夠開成,以及 有這樣的結論,已經是空前的成就。因為司法的問題 很多都是錯綜複雜、相互牽連的,這一次能夠把所有 司法問題都攤開來談,整理出來,然後把解決的方案 配套想出來,算是滿成功的。

其實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對象,就是要改革檢察官 跟法官。如何著手呢?要靠法官法來淘汰不適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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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陳傳岳律師
官。尤其整個制度設計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一直 保障法官,不能用行政干涉來影響法官,所以法官愈 獨立,愈難讓他去職,若沒有法官法,那整個司法改 革的配套就亂了。

當時民間司改會跟司法院的關係,一方面是合 作,一方面是督促。譬如說法官法的立法,我們都跟 司法院站在同一條陣線上,當然我們也會跟司法院爭 執一些具體的法案内容,但是雙方推動立法的立場是 一致的。但立法過程涉及到立法院,檢察系統的部分 涉及到法務部,還有檢察官、法官的薪俸部分涉及人 事行政局;至於檢察官和法官如何養成,又牽涉考選 部;最後,要淘汰不好的法官,涉及到監察院的權 限。所以,司法改革的問題不只是司法院的權責,還 涉及到五院分工與權限。我們愈來愈覺得,當時真應 該請李登輝總統出來當主任委員,否則根本無法推 動。

總統來當召集人或是主任委員的好處是,當五院 的意見衝突不能協調時,總統要出來協調。當時李總 統也是說,我不能當主任委員,但將來你們推動執行時候,我可以出來協調。話雖然這麼說,但後來根 本沒有協調,連在開會的時候也沒有協調。譬如法務 部為什麼這麼堅持不要交互詰問?

如果下一次還要再開全國司改會議的話,應該總 統出來,用總統的力量來協調,一定要這樣,否則就 免談啦丨為什麼日本的司法改革,若從花在討論和規 劃的時間來看,比我們多很多,但執行進度卻比我們 快很多?因為日本是内閣主辦的,我們是以司法院做 主體來辦的。内閣將整個方案提出來,送到國會,國 會通過就結束了,很快啊丨我們就卡在各個單位。

在司法改革裡面,最沒有被改到的是檢察系統。 譬如說我們常用「司法官」一詞不加區分地指涉法 官和檢察官,這個詞用錯了,其實沒有所謂「司法 官」,法官就是法官,檢察官就是檢察官,不能將他 們混淆合併,因為兩者性質不同,法官是仲裁者,檢 察官代表國家,只是一邊而已,人民是另一邊。現在 檢察官就要比照法官,所以才要求檢察官要準用法官 法裡面的規定。民間司改會和司法院都認為,法官法 是屬於法官的,檢察官要的話該是用檢察官法。但法 務部堅持不同意,認為法官和檢察官一定要永遠拌在 一起,陰魂不散,這樣才能夠待遇一樣。他們的理由 是我們一起考試、一起受訓練,只不過出來的時候分 道揚鑣而已。
我覺得很簡單,規定一個調整期限,譬如說5 年,期限内讓法官與檢察官兩邊的人自由選擇,可以 隨時申請調換工作。但這個法務部不要,認為如果這 樣的話,那法務部就沒有人了。我說法務部大可自己 招考啊。但法務部又說,第一流人才都當法官去了, 第二流才要當檢察官。我認為這也沒什麼不好啊丨因 為當法官是要審判的,你第二流要當檢察官,你可以 選怎麼樣的人都可以,其實檢察官跟法官無論性格跟 職務都不一樣,法官是應該要靜的,因為法官的空間 只是在法庭而已,檢察官的職務卻是動態的,要有偵 查犯罪、統馭領導的能力,要能指揮刑警去辦案。

現在要重新鼓吹司法改革,我是感覺很悲觀。因 為我覺得現在完全沒有那股氣勢。1999年的時候,全 國上下都形成了一股司法非改革不可的氣勢。不論官 方還是民間,上下都有這股氣,希望司法改變。

未來,真正能推動司法改革的,還是民間的力 量。不是只靠民間司改會的力量,還有許多其他團體 與民衆的聲音。在過去,民間司改會成功地去串聯那 些社團,凝聚一股集體的力量。所以,我們曾經發動 一次大遊行,有三千多人上街頭,其中還包括了許多 非法律人。未來,也還是一定要如此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