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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非自願的司法人權指標 —專訪辯護律師談邱和順案重大疑點

夏傳位

邱和順案是繼蘇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 據薄弱、且司法過程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 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件烏龍大冤案。邱 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人生,22年後非自願 地變成台灣司法人權的指標。
邱和順,這個台灣30歲以上成年人大概都 有印象、甚至感到顫慄的名字,曾是兇殘殺人、 分屍的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首腦」,如今卻弔詭 地成為人權團體亟力救援的對象。當年震驚社會 的陸正案,如今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 的未決案件,包含邱和順等4名被告,繫獄22年 仍未終局判決確定;過去十惡不赦的壞蛋鮮明形 象,如今卻逐漸模糊起來。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 高法院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發生嚴重矛 盾。最近台灣高等法院更10審宣判,主嫌邱和順 仍判處死刑,但被害人陸正遣體卻迄未尋獲,生 死未知,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邱案已是繼蘇 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據薄弱、且司法過程 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 件烏龍大冤案。於是,邱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 人生,在22年後竟非自願地變成了台灣司法人權 的指標之一。

案情經過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10歲的新竹市東 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稍
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 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 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布巨額懸賞,新竹 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9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 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12人,宣 布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 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 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 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仍然建立在自 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 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 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 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 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 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 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 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 是認為,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 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 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 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胡關寶涉案,警方刻意封鎖消息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 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 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 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 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 為。

缺乏物證、只有自白。自白顚倒錯亂,也不 符已確認的客觀事實經過,更是基於刑求而來。 上述特徵已具備製造一件冤案的種種要素,而歷 審法官對於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又都不予採納,對 於明顯矛盾的疑點也含糊帶過,不予調查。

本案更10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 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花費3年的時間,向法院 申請勘驗本案偵訊光碟,不僅確認有刑求,也發 現本案有許多重大疑點。以下是司法改革雜誌專 訪邱和順的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尤伯祥律師就 本案的重大疑點,提出他的看法:

大部分被告在偵查中都被羈押、禁見長達4 個月,甚至更久。有很明確的證據證明,當時的 自白是刑求取得的。雖然在那麼多捲錄音帶中, 直接被聽到有刑求的只有一捲,但是以那一捲中 刑求的慘烈程度,可以推想,在其他的偵訊中, 被告的自由意志事實上也是不存在的。在這種情 況底下所做的筆錄,怎麼能夠相信?事實上,其 中的内容也是顚顚倒倒,非常矛盾。在將近上百 份筆錄中,對於案情的描述起碼有十幾種不同的 版本,而這十幾種不同的版本,又都跟這個案子 中可被客觀確認的事實有出入。
舉例來說,自白中講的棄屍地點,前後就變 了七、八種。一開始說是丟在青草湖,後來又講 說是寶山附近的溪裡,後來又說不在溪裡,是埋 在附近的土裡,之後怎麼找都找不到,就說是海 邊,後來海邊還是找不到,乾脆講是丟在海裡被 海浪捲走了,這下就不用煩惱屍體找不到的問題 了。陸晉德先生說,嫌犯們個別均能帶檢警走到 棄屍的海灘,因此他堅信是邱和順等人所為,但 看看筆錄矛盾的情形,這種說法還有意義嗎?

被害家屬參與偵訊

尤伯祥律師認為,陸晉德這種強烈先入為主 的意見,是警方的錯,不是陸晉德自己的問題。警方在偵查過程中,一方面刑求,另一方面又讓 家屬參與偵訊,這絶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這 些被告被刑求,又被長期羈押禁見,沒有律師協 助的情形下,他們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被迫向家 屬下跪,也不敢在陸晉德面前承認自白是虛偽 的,因為一承認,就等著被打。所以在這種情況 之下,陸晉德的既定印象會非常強烈。

被害人家屬通常傾向認為,只要嫌犯跟我下 跪、道歉了,那這件事一定假不了。這種先入為 主的印象會非常強烈。這是人性,人一定最相信 自己眼睛看到的事情,他看到的就是這些被告在 警方的陪同下跟他道歉、下跪,他沒有看到的是 這些人在後面被警方刑求逼供的過程。

所以即使在法庭上放錄影帶給他看,錄音帶 給他聽,打得那麼慘烈,警察刑求被判決有罪的 判決主文秀給他看,他還是在辯論那天講沒有刑 求,被告一點刑求都沒有。應該要苛責陸晉德 嗎?最大的問題還是警方,陸先生只是一個失去 兒子的可憐爸爸,他整個身心都寄託在被告判有 罪上面。

司法系統如何製造冤案?刑求取供、證 物失蹤、有罪推定

自白有很多地方跟事實不相符。最明顯的一 個例子是某一捲邱和順被偵訊的錄音帶中,陸晉 德問邱和順:你是怎麼找上我兒子的?邱和順就 開始掰,他說:那天早上看到陸媽媽開車載小孩 子去上學,覺得他家很有錢就選上他。偵訊繼續
了一段時間以後,陸晉德愈問愈懷疑,就自己跟 警察講,陸正那天不是坐車上學,是自己坐公車 到東大路,下車再走路到學校去的。被告講的跟 事實完全不符。

通常一個被告的自白是可信的一個判準是, 被告揭露了某些連警方都不知道的真實訊息。警 方根據這個訊息挖出更多事實出來。相反的,如 果在偵訊過程之中,自白前後不一致,或跟事 實不符,很顯然這自白是有問題的。這段過程 就很明顯。以陸晉德這樣有聰明才智的人,他是 台大畢業的高材生,這段明擺著給他看,他也不 相信。因為先前被告已經下跪道歉過了,所以後 面即使自白亂掰,那種紀錄和印象也還是不會改 變。

這個案子還有一些重大瑕疵。取款字條上 面發現有7枚指紋,沒有一個是跟此案的被告相 符。這表示什麼?比較合理的推論是:「犯案的 人沒有落網」。因為取款字條上的指紋,應該是 取款人留下來的,怎麼會跟被告都不合?另外, 按照自白,被告們都有打過勒贖電話,陸家從接 到第2通或第3通後,就已向新竹市警方報案, 警方就派人到陸家去錄音了。所以有十幾通的勒 贖電話的錄音非常完整。這些錄音後來送去做聲 紋檢定,跟邱和順等人都不符,只有跟余志祥一 個人「疑似相符」,但是那個鑑定也是很有問題 的,我們在辯論時都指出來了。

更大的問題是,這個勒贖電話錄音明明是證 物,可是這個重要證物從一審開始就不見了。證物都不見了,鑑定還可以用嗎?可是法官還是拿 來用了。前幾審的法官很有意思,雖然有十幾 通勒贖電話錄音跟邱和順等人的聲紋比對不相 符,但法官都不看,他只看跟余志祥相符的那一 捲,就說是邱和順等人犯的。如果裡面是只有一 通是相符的,剩下那麼多通電話難道不需要查清 楚嗎?那些通電話跟邱和順又不相符,但邱和順 又說他打過勒贖電話,這點怎麼解釋?這基本上 就是用剪貼、拼湊證據的方式去判出一個有罪判 決。

荒鏐的推理劇場

另外,還有一個對被告很有利的證據,法官 都採取曲解的方式,不採用這項對被告有利的證 據。邱和順有一個不在場證明,就是在陸正失蹤 當天晚上,去租車的事情。按照陸家報案時的說 法,陸正是在晚上6點10分到15分之間不見的, 短短5分鐘就失蹤了。

然後陸家在6點半左右到7點多連續接到勒贖 電話。警方將對象鎖定是邱和順所犯,密集偵訊 的過程中拷打,邱和順就開始掰了。他說,是他 開車去綁的,綁了就帶走。車子哪裡來的?邱和 順說是用租的。哪裡租的?邱說在竹苗地區。警 方就把那一帶所有租車行的租車契約都調來,就 是找不到有租車紀錄。但邱和順自己都忘了,是 警方自己發現,那天晚上7點40分,邱和順有跟 他的一位吳姓朋友去租車,吳當租車契約的承租 人,邱是保證人。
這個事實很重要。第一,若邱真的跟吳在7 點40去租車,那顯然就不太可能在6點多的時候 開車去犯案。這在經驗論理法則上講得通。若這 是邱在犯案之後,刻意去製造一個不在場證明出 來,理論上來講,時間點不會隔這麼久,而且邱 會在第一時間告訴警方。但過程中卻是警方自己 發現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

後來警方把吳姓友人找來,吳的供詞有轉 折,一開始講說有跟邱去租車,後來不知什麼 原因,可能是因為害怕,又說應該不是跟邱去租 的。警方接著去把租車行老闆找來。租車行老闆 又做了一個模稜兩可的證詞。他說,原則上保證 人都是要在租車契約上簽名,但事後補簽也有可能。但這個案子是否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他不 敢講。但法官就用這個理由說,事後補簽也有可 能,就認定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

一般來說,證據若無法確定,應該要做對被 告有利的認定。即便假設當天不是吳跟邱一起去 租車,而是按照吳後來的證詞,邱在香肉店裡面 喝酒,吳在7點40分的時候將車子租來,開到香 肉店給邱和順用。那就奇怪了。第一,邱和順 犯案的車子從哪裡來?為何找不到租車紀錄?法 官要查吧,沒有查怎能說不在場證明不能用?第 二,就算邱和順另外有一輛車子好了,他6點半 到7點之間犯了案,匆忙打勒贖電話,然後趕到 香肉店,在7點40的時候快活地喝酒、吃肉,有 可能嗎?種種情況顯示:邱和順涉案的可能性很 低。

自白過程中講的犯罪經過,也跟陸家講的完 全兜不起來。照陸家的說法,6點10分到15分之 間,小孩不見了。這點他們講得很確定。在短短 5分鐘内人就不見了,這顯示歹徒認識陸正,他 就等著陸正落單,一落單就把人綁走,動作非常 快。但被告的說法是,他們先派吳淑貞下車設言 勸誘,驅陸正上車,而且驅很久驅不上來,邱和 順大罵吳淑貞說,怎麼那麼遜。於是,邱和順自 己下車一把將陸正抱起來,上車走了。每一個被 告在警訊筆錄中都說騙很久。這可能嗎?

補習班是在新竹市北大路那邊,算是很鬧區 的地方,當時又是下班時間,照被告自白的講 法,他們開車從補習班開到青草湖附近,在路上
時,因為陸正反抗咬了邱和順,邱就殺了陸正。 邱和順幹掉陸正以後,連他家住哪裡,電話號碼 幾號,爸爸是誰都不知道,是邱和順殺人之後, 在陸正書包裡翻到家庭聯絡薄才知道,然後在青 草湖那邊,下車把陸正的屍體用垃圾袋包起來放 在車後座,叫其他同夥載去丟掉,邱和順就在路 邊開始打勒贖電話。

這種做法跟一般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不符。 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通常會策劃精密,因為要的 是錢,擄人勒贖的罪又很重,若不先了解被害人 家裡的經濟情況、電話號碼、爸爸有沒有錢等 等,貿然殺人不是蠢蛋嗎?但若根據自白,邱和 順就是幹這種莽夫做的事。

按照陸家的說法,6點30分左右第一通勒贖 電話打來。我們在辯論時有算過,從陸正被綁到 第一通電話打來,中間只有18分鐘。在18分鐘 内,邱和順要從北大路開到青草湖,殺人,然後 處理屍體,再去找公共電話。可能嗎?所以自白 整個過程都充滿矛盾,法官對這些矛盾就視若無 睹,最後的認定就按照自白的認定。但陸家講的 重要時間點,法官都不採,他完全不考慮被告講 的跟陸家講的之間兜不兜得起來。

綁票殺人案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大案件,牽 涉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無法回復的寶貴生命,我們 賦予國家擁有最高權力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時,如 果只是靠著刑求拼湊的自白、荒謬離譜的推理與 有罪推定的心證,司法系統作為一部殺人機器, 可說是易如反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