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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街頭還給人民!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巴伐利亞邦集會遊行法違憲

段正明

Tchaj-wan ma zat ate pesti, hraje se o jeho budoucnost握緊拳頡,台灣人有權決定自己 未來!

有關於這一次台灣的517大遊行,在中歐的捷克閱報 率最高的《捷克今日報》(丨DNES,原名為《捷克青年前 鋒今日報》),就以這樣的一個標題作為主題,並說明台 灣人民在517大遊行中要自己決定台灣的未來。在歐洲, 這是對台灣極富正面意義的宣傳。不過之所以能夠發聲, 正是因為集會遊行基本權讓人民可以上街表達意見,而使 民主自由的聲音可以透過國際媒體而宣揚,可見集會遊行 的基本權的重要性。

如果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草案通過了,將來台灣人 是否還能夠有機會登上國際媒體的版面向國際發聲、堅持 台灣主權、抗拒中國併吞,而不是屈從於少數人的意志, 也無法針對政府政策表達自己的意見,恐怕就會變成未知 數了。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出手,宣告巴伐利亞邦集遊 法違憲

在德國聯邦的集會遊行法事實上是聯邦的一個範本基 準,而各邦也有自己的集會遊行法,用以規範各邦的具體 情況,而因地制宜。
2008年的3月11日,德國巴伐利亞邦的基督教社會聯 盟(CSU)在沒有和執政夥伴的自由民主黨(FDP)協商 的情況下,於邦議會通過「黨版」的集會遊行法。這樣民 意不足的集會遊行法,自然被巴伐利亞邦的非執政聯盟的 其他政黨,工運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告上聯邦憲法法院, 而且已經於2009年2月27日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部分違 憲。
因為這個巴伐利亞邦的集會遊行法規定,使集會遊行 負責人的協同義務被擴大化,並且在負責人違反協同或是 通知警方義務時科以行政罰上的罰鍰(BuGgeld),罰鍰 的上限數額則是20000歐元,折合新台幣約90多萬元(巴伐利亞邦集會遊行法第21條第2款),而裁罰則不需要透 過行政法上的教示義務。

換言之,負責人違反了協同義務,則可能因而必須被 科以極重的罰鍰。並且巴伐利亞邦的集會遊行法擴充了警 方的概括錄音錄影和文件記錄權,不但可以用來引導警方 針對未來集會遊行的具體行動方針,並容許其可以透過行 政機關的連線而無限制的儲存與使用,當然也不排除用於 刑事追訴(巴伐利亞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9款第一句與第二 句)。

巴登符騰堡邦有意跟進修法,遭致抨撃

巴伐利亞邦的集會遊行法(B a y e r i s c h e s Versammlungsgesetz)其實是目前德國其他邦的集會遊行 法草案的風向球。有鑑於德國的集會遊行活動往往發生 許多流血甚至是攻擊警察的事件,所以今年4月3日,在 巴登符騰堡邦(Baden-Wurtenberg)的巴登巴登(Baden-Baden) 舉行北約(NATO)峰會時,巴登符騰堡邦的内政 部長瑞希(Heribert Rech),就公開在媒體上聲明,峰會 一定要和平進行。不單單是表明而已,巴登符騰堡邦的内 政部也在著手修正邦的集遊法。

瑞希甚至在德國《每日報》(Tagesze丨tung) 3月31日 和4月1日的北約峰會前夕公開表示:「警方已經掌握住在 人群中的約3000名隱藏性左翼暴力份子的名單……,關 於暴力對付群衆的問題,本質上是警方受到刺激而導致演 變成雙方的暴力對抗,德國警方在此對於基本法的意見表 達自由和集會遊行自由的基本條件非常陌生。」

這段談話理所當然的被反對集會遊行法過分嚴苛的集 會自由聯盟(BUndnis fur Versammlungsfreiheit)大力抨

擊,因為瑞希的這段話正暗示著巴登符騰堡邦的集遊法可 能要往基本權條件限制的方向修正,也暗示著警方的執法 會更加嚴格,而不再讓集會遊行的基本權有模糊的空間, 將來也要與巴伐利亞邦走相同的路。

不過瑞希本人的這段話也被一些人解讀為只是為了北
約峰會順利舉行而恫嚇抗議示威者的談話而已,並不具任 何實質的意義。而4月3日和4日北約在巴登巴登的峰會幾 乎沒有什麼太大的意外,可以說是和平落幕。但是5月1 日勞動節發生的柏林和漢堡和平示威後,卻有零星暴動造 成了漢堡當地3名公務員受傷,柏林29名公務員受傷的事 件。所以對於集會遊行法中的暴力問題和集會遊行自由的 憲法基本權的拿捏,仍然是讓德國各邦官員以及警方傷透 腦筋的難題。

巴伐利亞邦集遊法違憲的理由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則在巴伐利亞邦的集遊法違憲的問 題上闡明了二個最主要的違法之處,而宣告違憲:

1.集會遊行的主辦者不能夠因為違反協同義務或拒絶配合 警方而為訊息通知而被處以罰鍰。
原因是:不能單獨科以集會遊行主辦人一個對於警方 的擴大協同義務,並且在法律上完全不給予一個行政法上的事前教示的形式,而直接以罰鍰處罰。聯邦憲法法院認 為一定要有一個行政處分的形式,畢竟罰鍰具備強制的效 用,違法可責難的行政罰鍰和行政法上的義務要求本質上 是完全不同。所以法院宣告巴伐利亞邦因為集會遊行主辦 者的義務擴大化或予以責難式的罰鍰的邦集遊法條文無 效。

並且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形式有時候無法一目了 然而加以判斷,如何可以要求集會遊行的主辦者作事先的 完整預測呢?課以集會遊行的主辦人這麼強的義務,並於 違反時,科以行政罰上的罰鍰,可能會違反法治國憲法保 障人民的集會遊行基本權,並有把人民視作潛在犯罪人的 可能性。

2.警方的槪括錄影錄音權及文件紀錄權限不宜無限擴張, 且絶對不可以用作未來刑事追訴的證據,否則會有干涉民 主意見形成與集會遊行自由基本權的危險。

因為除非是已經有危害公衆安全或秩序的明顯事實發 生,例如用汽油彈攻擊警察,或是有焚燒車輛的危險行 為,否則警方一概不得錄影錄音,也不可以作文件紀錄, 更不可以儲存這些相關的個人資訊,否則這恐怕有妨害個 人集會遊行基本權的疑慮,造成刑事上恫嚇的效果,有千 涉個人自由與民主制度裡意見形成的可能性。

集會遊行鎮壓法?

反觀台灣,集會遊行法的強制報備,警方權限的無 限擴大化與連續罰鍰權本質上不但違反了憲法賦予人民 最基本的集會遊行自由權,也規避了檢察官與法院的 介入可能和監控警方的權力,而讓警察成為蓋世太保 (Gestapo),甚至這樣的罰鍰甚至可說已經與刑罰罰金 相混同,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刑罰還是行政罰,而實際上 創造了一個法秩序上的怪物法律,而完全沒有法秩序階段 區分的可能。而禁制區的擴充化由行政機關認定,也與 德國聯邦的集會遊行法屬於立法機關權限的原則相互悖 離,更與一般邦的集遊法的禁制區限制理由的保護古蹟與 一般市民人身安全的基本原則相悖離,反而變相成保護官
署的特別法,這實在是令人費解,說它本質上是一部集會 鎮壓法事實上也不為過。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巴伐利亞邦集遊法的限制,被 2009年2月27日的《南德早報》(SUddeutscheZeitung)稱 為是給巴伐利亞獨大的基督教社會聯盟的法律鬧劇一個教 訓,而對民主而言是個勝利。那台灣的集遊法呢?是否是 給人民一個教訓,而是民主的失敗呢? j

1.轉引 自 D. Knights and H. Willmott, ed,. Labour Process Theory, p.65. London: Macmillan, 1990.

2.謝國雄,「市場專制與國家缺席! ?」,收於《純勞動:台灣勞 動體制諸論》第5章,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籌備處,1997年。

3.在謝國雄的討論中,勞工的「互相觀」與其處於高壓專制的勞動 體制相配合。同樣的,「法律市場化」的結果,也受到其他不平 等的結構條件影響:譬如國家在爭議調解角色上的自我放棄(只 扮演勞資之間的潤滑劑,不替勞工主張法定權利)、法律與資方 的親近性(包括了法官判決的偏袒、法律資源的不對等與訴訟曠 日廢時),最後,國家在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約法)上,名為允許、實為壓制,都造成以「私了」代替 權利恢復的結果。

4.竹科的勞動體制基本上仍算是穩定雇用的型態,譬如,隨年資晉 升、極少因考績不佳而淘汰、底薪就整體製造業水平而言算頗 高,優渥的福利等等。但竹科勞動體制中有某些「商品化」濃厚 的部分,如分紅配股,可能是勞工接受其勞動條件彈性化的源頭: 如長時間加班、手機24小時on call (工時彈性化)。竹科工程 師習慣公司業績跟分紅配股掛勾的觀念,或許也成為「產能與薪 水掛勾」想法的源頭。但過去竹科人習慣的「彈性化」都是工時、 工資的往上增加,不是往下減少。

5.這點非常有趣,為什麼何先生從沒有想到某種勞動條件往上走的 彈性化?譬如,景氣恢復時,加倍補償勞工的犧牲?是否高壓的 公司管理、不平等的勞資權力關係,限制了他的想像力?

6.在這次工作隊採訪的案例中,有工會的公司與工會經過集體談判 之後所實施的無薪假,其樣態就非常多元化。一種是可以用特休 抵無薪假,因此雖然休的是「無薪假」,卻先消耗特休,不會真 正無薪。其二是公司的所謂「無薪假」一半給半薪,一半用特休 抵;第三種是現在休的無薪假所減少的薪水暫時寄帳,以後景氣 好轉要補回來;第四種是既然產能衰退,公司要刪減人事成本, 就乾脆辦優退。這顯示,勞資要「共體時艱」的方法多得是,當 然也包括檢討高層的薪資與人事結構,減少不必要人事酬庸,刪 減「肥貓」的薪水。

7.這正是歐陸「產業民主」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