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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麻辣燙 民眾窮緊張?

黃英哲

從SARS防疫事件看媒體亂象
新聞麻辣燙 民眾窮緊張?
文◎黃英哲

在SARS病毒的侵襲下,台北市已經淪陷成為嚴重疫區,不僅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正如火如荼的進行對抗SARS的傳染擴散防疫作戰,就是全民也都緊繃起神經,陷入一片慌張當中。面對陌生的SARS病毒來襲,防疫資訊的快速流通、傳播,本來就是有賴新聞媒體的報導,這也是新聞媒體業者的一份責任所在。不幸的是媒體的傳播卻帶來民眾畏於無知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懼怕現象,令人深感這是台灣媒體長久以來的亂象,缺乏自律與道德所導致的結果!
報導新聞不能破壞防疫工作
檢視SARS感染事件發生以來至今的新聞媒體作為,值得令人批判的不當之處,包括為了搶獨家新聞而貿然前往接受隔離者家中進行面對面採訪,卻也因此傳出有記者疑似遭感染的事件,還有在和平醫院發生大規模院內感染後,私自傳遞攝影機在院內拍攝,再加以送出封鎖區外播放,卻完全忽略了病毒可以透過物品接觸散播感染的危險,甚至在和平醫院封院全體人員離開時,竟然有雜誌記者進入隱藏院內,並且傳出記者恣意穿梭在疑似感染區與非感染區之間情形。以上的事件,只要稍具常識的人,都會認為某些媒體的作為,已經超過報導新聞的分際,簡直是在破壞防疫工作!
傳播不正確消息 加深恐慌
然而媒體的亂象不僅於此,更為嚴重的是傳播了不正確的消息,使得社會大眾陷入不必要的恐懼當中,這更加是值得重視的大問題所在。以台北市萬華地區華昌國宅發生了三個SARS感染病例而言,在防疫單位還沒有查清楚感染來源之前,就有幾隊電視及電子報媒體,就趕著報導說這是「社區感染」,是香港「陶大花園」感染事翻版,更有報紙平面媒體以頭版大標題寫著「水染病毒」作為感染原因的報導內容。難怪前衛生署署長李明亮會公開譴責媒體,說道防疫人員要在前線打仗,卻還要在後方滅火,真是身心俱疲。可是該平面報紙媒體的記者,卻還振振有詞,說這是某官員所說的,然而這不也是自曝了新聞媒體不做查證的缺失嗎?
在台灣新聞媒體最常用來為自己辯解的話,就是「民眾有知的權利」、「新聞報導自由」,但是卻忽略了民眾所要知道的是「事實真相」,而不是「道聽塗說」,新聞報導不單只是一項自由權利,更背負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新聞媒體並沒有散佈不實消息,或造成社會大眾恐懼的自由!做好查證工作,以及衡平報導,是新聞媒體的基本任務。可是我們卻常見媒體的一貫手法,是刊登斗大的聳動標題,內容則完全與標題不相契合;更嚴重的就是媒體記者自行編造新聞情節內容,宛如在寫小說一般,彷彿其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舉例而言,在十年前「尹清楓命案」則發生初始,筆者適逢其時,所接受委託的當事人,被報紙媒體報導成百分之九十可確定為殺人兇手,報導內容詳述殺人情節,以及檢警的偵訊詳情,就彷如該記者是在現場作筆記一樣。可是身為辯論律師的我,發現媒體所敘述的情節,竟然十之八、九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且後來也已証明了筆者的當事人確實與命案沒有關聯。十年間前後對照,媒體不做查證,只要聳動新聞的心態,在搶獨家新聞的商業利益導向下,仍然未見改善,這難道不是在戕害民眾知的權利!
忠於原味 不必加油添醋
有關SARS防疫新聞報導亂象中,令人感受到不正確消息的傳播,是會製造社會大眾的恐懼與動盪不安的,正反映出新聞媒體是握有權利及資源的一方。民眾所企盼的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而不是言之無物的SNG連線,或者加油添醋的不實消息,既然是報導新聞消息,就該忠於原味,完全呈現真實的事情過程即可,請不要將自己的個人主觀看法加諸新聞之中,更必須嚴格求證,而不是只顧著搶頭條新聞,只在意收視率或銷售率的私利。新聞媒體正如同在上位者,也是既得利益者,手握傳播工具,就應該負擔社會責任,受到應有的監督,才能發揮輿論公器的作用。
(作者為執業律師/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本文原載於目擊者雜誌第34期)

SARS相關法律 你清楚嗎? ◎編輯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最新通過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規定,SARS已被公告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不但醫療院所有義務通報或配合收容相關病例,且政府也有權徵用民間資產,強制相關民眾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
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
1) 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SARS,未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SARS暫行條例18條1項)。
2) 違背預防傳染病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92條1項)。
3) 違反相關隔離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SARS暫行條例18條2項)。
4) 違反政府徵用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SARS暫行條例18條3項)。
因應SARS,一般民眾維護權益 所應具備的法律常識:
5) 不論就學或就業者,於隔離期間一律給予公假,不得扣薪水或計入請假時數(SARS暫行條例8條2項)。
6) 接受強制隔離者,經事後診斷證實未感染SARS,政府原則上應給予合理補償(SARS暫行條例8條3項)。
7) 因感染SARS遭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家計者,政府原則上得予扶助(SARS暫行條例8條4項)。
8) 若公司以受SARS影響,經營困難為由,資遣員工,相關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不能打折扣(勞基法16、17條;如:麒麟飯店實例)。
9) 因就醫而感染SARS者:若可證明係因醫療人員故意或過失(如:刻意隱匿病情或有明顯疏失而未即時防疫),或醫院管理失當所致,對公立醫院(如:和平醫院),可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國賠法2、3條);對私立醫療院所,可能可以依「侵權行為法則」(民法184條以下)或「不完全給付」(民法227條)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0) 因遭他人傳染而遭感染SARS者:若可證明係因他人故意或過失所致,可能可以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民法184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