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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輔導應注意之事項

民間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

Q:放學後,老師留下學生做個別輔導 應注意之事項?
A:老師於放學後留下學生做個別輔導,是屬於超過學校正常上課時間的「活動」,在必要時(超過合理範圍)即應該通知家長或取得家長同意,並應盡到老師平時即應盡的注意義務。


法律觀點:
依照教管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老師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是被允許的,但是在必要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可以請訓導處、輔導室或相關單位協助。
而如果超過一般課後輔導的合理範圍,應該就屬於所謂的「必要時」,所以留置太晚會引起家長擔心時,一定要事先通知或徵求同意。
另外,在留置輔導時,一定要盡到一般老師的注意義務,如果有必要,也應該請相關單位幫忙。
教育觀點:
個別輔導是教師針對班上特殊狀況學生所作的輔導管教,它可能是針對學生的不當行為,課業學習障礙或心理的困擾等情況。因為輔導管教的實施有其「黃金期」,除了下課10分鐘、午休和自修時間,為了求得輔導效果,課後輔導是較完整且不受干擾的時段,但是他的運用時間是在課後,所以需注意下列幾點,以免教師的用心良苦橫生枝節:
1.徵求學生的意願 2.知會家長並徵得同意 3.承擔照顧輔導的責任 4.在學校輔導,盡量減少校園外的發展 5.不要違背輔導的目的性 6.不要逾越師生關係
處理建議:
放學後,老師留下學生作個別輔導,首先應考量這個課後輔導是否有其必要性,是否一定要在課後實施,其次,應掌握上述教育觀點的注意事項。另者,在實施的過程中應注意時間安排的妥當性,教師應善盡職責,因為即使再好的輔導,如果安全出了問題,他的輔導意義便會大打折扣。最後,任何課後輔導應合教育的目的性,不要以輔導之名,圖私人之利。
延伸思考:
學校老師留學生下來輔導,一般可區分為懲戒性質與課業助成性質,而前者之強制力較後者為高(教管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不論是何種輔導輔導,都需注意時間的問題,應在合理的範圍,否則程序上就會有問題,換言之,課後個別輔導是非常態的活動,或留下時間較長,超出一般正常時間,老師就應事先告知家長,進行親師聯絡。
如果家長拒絕讓學生留下來課後輔導,原則上若是屬於課業助乘性質的輔導,應該沒有強制的必要。站在老師的立場,可以表達其輔導的意願,但是接不接受應屬學生的選擇。
若是懲戒性質的輔導,比如說上課講話,老師要求學生課後留下來唸書,並隨之督導,類似這樣的懲戒性質的輔導,此時就不一要經過家長同意,但是同樣要通知家長,並且注意合理時間範圍。
不管留學生在哪裡,都要有學校老師(導師或其他老師)照護,因為若老師將學生留下輔導,卻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發生諸如學生臨時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事故等等,老師都可能被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