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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標準檢驗大法官提名人

符玉章

觀察近日媒體不斷報導大法官提名名單送請立法院審議時所衍生國會應否對提名人實質審查及延後院會審查等泛政治爭議。平心而論,大法官雖然非直接職司民刑行政訴訟等審判事務,但其行使職權之影響遠較法官就個案裁判更具深遠及廣泛並有引導法律修正功能,對於人民權益保障以及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亦有直接及間接之影響。從過去大法官釋憲案例可以發現許多侵害人民權益之法律行政命令或法院判例均曾透過釋憲方式確定違憲而修正或廢止。
過去大法官釋憲結果亦發生所謂造法(例如釋字第175號)及限制立法侵犯人權之結果(例如釋字第384號) ,尤其對於人權保障貢獻甚多者例如違警罰法之第251號及警察臨檢限制之第535號以及將公務員及軍人逐步由法治黑森林(特別權力關係)脫離之釋字第298.312.338.323.396. 430.436號解釋等即是。
釋憲案例亦不泛諸多鄉愿或惡例,例如釋字第76號對於國大與監察院並列國會之解釋、釋字第31號為萬年國會取得法源依據之解釋、釋字第68號及第129號就未自首或證明脫離叛亂組織視為繼續參加之解釋(違反被告並無自證無罪義務原則之嫌)、釋字第105號承認出版法對言論自由限制之解釋等;雖然得以時空背景及政治環境理解之,但其影響亦不容忽視。另外釋字第194號及第476號解釋雖未對死刑存廢問題正面立論,但透過不違憲之解釋亦等於承認死刑立法為憲法所允許;又另釋字第419號解釋對於副總統兼任行院長問題則欲抱琵琶還遮面留下憲政爭議伏筆,印證外界所謂司法欠缺價值觀之批評。
因此大法官提名過程及提名人選是否合宜攸關國家及人民福祉,故不應僅就政治面操作爭議問題視之。既然大法官不僅抽象解釋憲法及法律原則,行使職權結果更直接影響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因此擁有顯赫之學經歷背景不應是作為被提名人當然及唯一之條件,更需就其人格操守及奉行信念與價值觀傾向以高標準檢驗。提名人將來擬由全民付賦予職責不只是供其圍坐高牆之內享有崇隆地位之釋憲者而已,更是被期盼彼等發揮引導國家憲政發展乃至為民主法治深層奠基及人權捍衛者,因此大法官地位不亞於任何民選之首長,基於民主政治理念其彼等自無特權豁免於代表民意之國會審查。
本人贊成國會或民意對於大法官之提名人選應有一定合理之審查機制,並且反對以橡皮圖章方式要求國會背書。同時亦斗膽深深期許大法官提名人應無懼於外界審查與挑戰,而勇於表達其理念與價值觀。當選後更應積極扮演促進司法人權保障及為司法改革之法律理念奠定法治化基礎,以彰顯司法之價值而非鄉愿規避職責或者以政治取向趨炎附勢。
(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