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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清官來斷家務事

賴芳玉

協助受暴婦女走出來
重構台灣社會價值觀
讓清官來斷家務事
家暴法帶給台灣最可貴的是,除了協助家暴後害者外,
從實務協助受暴婦女過程中,意外發覺外籍新娘婚暴、大陸新娘婚暴、
原住民婚暴、目睹婚暴子女及酗毒、酗酒等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議題


有人問,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全面實施四週年,在台灣發生了什麼變化?
依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全國家暴中心接獲警察、社會福利、教育、醫療等單位通報案例為,八十八年度六月至十二月為一萬零五百八十八件、八十九年度為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二件、九十年度為二萬五千三百六十二件、九十一年度二萬八千四百六十七件,而九十二年一月至四月短短幾個月即高達一萬二千五百六十二件;從這個統計觀察,或許部分反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人士將解讀為因家暴法嚴重激化台灣的家暴情形,但真正處理家暴第一線的專業人員,將會告訴你(妳)如果不是家暴法所建立的通報網絡,這些潛藏的家暴案件不會對外求助,而家暴的黑數將遠高於官方通報數字!贊成與不贊成家暴法的人士,在各階層中互相對立,直至法律全面實施的四年後,依然激烈。
家暴法全面實施後,警政、社政、教育、醫療、司法依法成立處理家暴之防治網絡(有部分司法人員主張其非網絡之一環),共同關注家暴議題、從事家暴防治工作,對台灣而言,這代表幾層重大意義,第一:法律肯定家暴不是家務事;第二:整個網絡支持家暴受害者;第三:公權力積極介入私領域;這幾層意義,對台灣社會傳統的「家庭價值」觀念而言,幾乎投下宛如原子彈的震撼。首先,台灣傳統的家庭價值觀,強烈期待「完整性」,「勸合、不勸離」、「床頭吵、床尾和」、「打是情、罵是愛」,這是傳統社會對於婚暴處理的最高準則,女性更被社會期待「完全的服從」,帶著「三從四德」的十字架是好女人的象徵,違反夫權走向法律協助者是典型不知惜福的壞女人,然而,家暴法鼓勵受暴女性走出來、家暴網絡協助受暴婦女尋求司法的保護令,這不啻正面肯定「受暴婦女走出家庭出面求助」是一件「對」的事。其次,「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是政府面對「家庭內所發生的事」一向的態度,然而,家暴法要求政府於中央成立內政部家暴委員會、於地方廣設家暴中心,警察必須處理家暴案件、司法必須核發保護令、檢察官必須偵辦違反保護令罪的行為(違反保護令罪是公訴罪),這所有的做法,在在宣告「法律積極介入家務事」。因此,家暴法的成立,確實在台灣傳統價值觀裡,產生了破壞與建構的過程,贊成與反對家暴法的聲浪,自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不斷激盪,直至四年後的今天。
然而,家暴法帶給台灣最可貴的是,除了協助家暴後害者外,從實務協助受暴婦女過程中,意外發覺外籍新娘婚暴、大陸新娘婚暴、原住民婚暴、目睹婚暴子女及吸毒、酗酒等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議題,其中更衍生上層的議題,例如,外籍新娘婚暴案例中,發現台灣九對新婚中即有一對來自東南亞的外籍新娘,但台灣卻沒有新移民政策,任由這群外籍新娘在台自生自滅,遭受台灣社會、甚至來自自己小孩的歧視;自大陸新娘婚暴案例中,發現兩岸特殊的政治關係,讓單純的婚姻關係參雜來自政府至民間的政治思考;在原住民婚暴的處理中,發覺原住民的文化及制度,在政府漢化過程中被嚴重的漠視,導致家暴法對其保護有所不足;在處理一般婚暴案例中,發覺目睹婚暴的子女最無辜,既沒有身體的傷、可能也不是精神暴力的直接對象,但所受到內心的創傷,卻是最深、最遠,但很難尋求法律協助;而吸毒、酗酒的加害人處遇,究竟可以解決家內的事,還是社會的事,這是另一層的思考。因此,當台灣有些人還在質疑家暴法的價值時,那些致力於家暴防治工作的人已經為台灣思考更多家暴以外的深層社會意義了,在家暴法全面實施四週年的今天,台灣人實在應該給這些人掌聲。
「家暴法是美國人的法律,台灣應建立本土性的家暴法」?曾有人質疑現在實施的家暴法不是本土化的法律,但是什麼才是「本土性的家暴法」?合於國情的法律嗎?但「面對家庭暴力的國情」是什麼,也許說那些話的人都不明白吧。從上述內政部家暴委員會的統計數字觀察,台灣確實存在家庭暴力問題,在未有家暴法以前,只是被「法不入家門」的制度容許、只是被「所謂三從四德的好女人」包容,家暴法實施後,法律提供受害者保護令,讓施暴者禁止施暴、遠離一定的場所或對於施暴者施以戒酒戒毒治療等,在在符合受害者的需求,哪一點帶著「洋味兒」?難道再回到原有的傳統價值觀才是符合「國情」、才是「本土化的法律」?走了四年的家暴法,台灣要再回到原點嗎?
累積經驗更求周全
現行家暴法也許不是很完善,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在實施四週年後,都不約而同的回顧家暴法的完整性,企圖藉由修法讓制度更流暢、讓被害人保護更周全,過程中也許有阻力,但相信從每次的論辯、修正過程,台灣就有機會累積防治家暴的經驗,這是台灣人的福氣。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家暴小組召集人、現代婦女基金會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召集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