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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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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合作 相互監督:落實集中審理制度

民間司改會

官民合作 相互監督
共同推動民事集中審理制度之落實
主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北地方法院

官方與民間攜手合作推動司法改革,又邁入一個新的階段!
為落實民事訴訟法採行集中審理制的精神,台北地方法院首度與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合作,自七月一日起對台北地院民庭法官與轄區承辦民事事件之律師,展開為期半年的雙向問卷調查活動,希望藉由法官與律師間相互評分的方式,達到彼此監督、互相提醒的效果,以推動民事審判品質進一步的提升。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陳傳岳律師表示:「過去民間司改會與律師公會長期舉辦的『法官評鑑』,只限於律師幫法官打分數,法官被動接受評鑑;但北院法官與轄區律師這次所進行的雙向問卷調查活動,卻係法官與律師主動願意以相互評分的方式,共同來推動民事集中審理制度。這樣的轉變,除了可以證明官方與民間均有心推動司法改革外,更體現包括法官與律師在內的法律人,均具有提昇素質的自我期許與接受他人監督的雅量,讓人對我國司法改革的成功,又增添了幾分信心!」
民間司改會董事林永頌律師亦表示:「透過民事法庭上兩個主要的專業角色:法官與律師間的彼此監督及互相提醒,相信一定對民事事件審理品質與結案速度的提昇,有顯著的效果,屆時人民將是最大的受益者!」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小檔案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係基於集中審理主義理念,在可行之範圍內,經由兩造書狀交換(書狀先行)、爭點整理、協議簡化爭點、確定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事項等程序,以促進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使案件之進行集中而有效率。

民事集中審理 法官評律師之問卷說明
一、 問卷調查對象:指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因民事集中審理訴訟事件,受當事人委任代理之律師。
二、 問卷實施日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
三、 問卷方式:每案採一律師一問卷方式,由本院民事庭暨家事庭法官,於採民事集中審理事件審結後,在本院網站民事集中審理律師問卷專區,勾填問卷(詳附件);合議案件由合議庭法官評分。
四、 評分項目與方式:評分欄分為配合與不配合二類。配合者,獲滿分;不配合者,其評分項目與方式如下:
(一)未依限交換書狀:分四等級評分(即不扣分、扣六分、扣十三分、扣二十分)。
(二)未依限提出爭點整理書狀:分四等級評分(即不扣分、扣六分、扣十三分、扣二十分)。
(三)未集中聲請調查證物、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分四等級評分(即不扣分、扣六分、扣十三分、扣二十分)。
(四)未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分四等級評分(即不扣分、扣六分、扣十三分、扣二十分)。
(五)其他:分四等級評分(即不扣分、扣六分、扣十三分、扣二十分)。
五、 統計方式:每半年由本院統計室統計問卷結果。
六、 公布方式:
(一)民國九十二年(第一階段):公布統計結果,不對外公布個別律師姓名。
(二)民國九十三年以後(第二階段):問卷調查及其公布方式,俟第一階段問卷調查結果再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集中審理問卷
為了解律師對於民事集中審理程序之配合程度,特製作此問卷,敬請惠予撥冗勾選,以落實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並致謝忱。
填寫日期: 填寫人:
案 號 : 年 字 號
律師姓名: 身分證號碼:
本件律師對於民事集中審理程序是否配合 口是 口否 (填『是』即毋庸填不配合欄)
不配合情形如下
未依限交換書狀 口不扣分 口扣6分 口扣13分 口扣20分
未依限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口不扣分 口扣6分 口扣13分 口扣20分
未集中聲請調查證物、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 口不扣分 口扣6分 口扣13分 口扣20分
未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口不扣分 口扣6分 口扣13分 口扣20分
其他(請自行輸入其他具體不配合之事項) 口不扣分 口扣6分 口扣13分 口扣20分

民事集中審理 律師評法官之問卷說明
一、 進行方式:台北地方法院於寄發判決書時,一併將問卷寄發給律師,由律師填妥問卷後,自行傳真或郵寄至民間司改會。法院並每月提供當月所寄問卷之律師名冊予民間司改會,以利催收。
二、 進行時間: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配合台北地方法院實施民事集中審理律師配合度問卷調查期間,同步進行。
三、 問卷對象:於上開期間承辦民事事件之律師(非律師請勿填寫)。
四、 問卷基本資料:
(一)案號:請自行填寫
(二)案由:請自行填寫
(三)本件有無進行集中審理(勾選有/無)
(四)本件對造有無聘請律師(勾選有/無)
五、 合議案件:請分別填寫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的分數,若對於其中個別法官無印象者,得不填寫該法官之分數。
六、 獨任案件:請於審判長欄內填寫。
七、 問卷選項:共分下列五項,總分為100分,以扣分方式計算,每項分:不扣分、扣5分、扣10分、扣15分、扣20分。請依照個別法官之表現,勾選其適合分數。
(一)法官有無適時指揮書狀之交換
(二)法官有無適時為爭點整理
(三)法官有無適時分配舉證責任
(四)法官有無於判決理由中論斷所整理之爭點
(五)其他事項(請自行填寫)
八、 填寫說明:一案號填寫一份問卷;若同一事務所有多位律師承辦同一案件,請共同填寫一份問卷。
九、統計單位:填妥問卷後,請回傳至民間司改會(傳真:02-25319373 電話:02-25231178 地址: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截止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公布方式:本次問卷不公布個別法官姓名,僅公布實證統計結果。
十一、公布時間:預訂於九十三年初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