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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該開啟司改之鑰

蔡炯燉

近期為推動法官法的立法,本人曾與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到立法院與立法委員正面溝通好幾次,言談間,許多立法委員提到人民苦於訴訟延宕的無奈,以及法院裁判品質有待加強等問題,因而對司法改革的推動,表示支持。
我國訴訟案件之所以久懸不決,裁判品質為人詬病,以致司法公信力不彰,有識之士早指出其原因與我國司法結構設計不良,以及沒有一套健全的法官及檢察官淘汰機制,有密切關連。司法結構即關係到「司法院的定位」,有關司法院定位問題,爭議多年,迄民國八十八年由各界代表所組成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建構「金字塔式訴訟制度」,裁撤三個終審機關,併入司法院,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以符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精神,並與其他先進法治國家體制相當;該會議也做成多項法官及檢察官人事的重要改革決議,希望建構一套健全的淘汰機制,此等決議要屬數十年來司法的重大變革。
司法院依上開決議,邀集學者專家修訂司法院組織法,並於本屆立法院第二會期送請審議;關於法官及檢察官的人事改革法案──民間團體整合版的法官草案,也於第三會期由立委黃昭順提案。前者業經立法院於第二會期完成一讀程序,第三會期多次黨政協商,尚未能達成共識;而法官法草案雖經司法委員會排入議程,但因有委員表示司法院尚未提出官方版本,希望緩議,因而遭到擱置。
司法係以追求公義為目的,不能成為政治的工具,只有健全而有效率的司法,人民的訴訟權才能受到實質的保障,無效率而迂腐的司法,只會日復一日地蠶食社會的安定性,弱化我們的國力。建構有效率的司法制度的鎖匙,現階段就在立法院。
立法院本會期已結束,司法院組織法的許多爭議仍未能達成共識,關心司法遠景的司法人對此一發展,無不憂心忡忡。司法院版有關金字塔式的司法院結構規定,是邁向有效率司法的起步,朝野立委應捐棄成見,以國家社稷為重,依大法官釋字五三○號解釋意旨,於今年十月一日前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法官法攸關優質法官及檢察官的培養,直接關係到裁判及司法品質,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實應積極邀集相關單位,化解目前僅存的少數歧見,趕快提出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以步司法院組織法後塵,送立法院完成立法,以一舉完成司法組織及人事的變革。
如果我們希望訴訟案件得妥適的進行及審結,建構有效率的金字塔組織及訴訟結構,及優質的法官及檢察官人事制度,是我們唯一的選擇。此等制度的建立,固有賴司法院展現其效率與魄力,積極提出興革措施及法案,但制度的興革許多涉及行政、考試及監察院的權責範圍,如果各機關過於本位,則司改成效一定大打折扣,而立法院也應順應民意,積極審理重大司改法案,避免不必要的意識形態爭議,早日為人民建構一健全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
(本文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