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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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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委員會介紹

蔡嘉雯

我們在作些什麼?

要描述一個社會改革運動團體中的研究單位在作些什麼,或許無須贅言,大家腦子裡浮現的第一個畫面,就是堆積如山的便當。因為研究工作必須透過無數次的開會討論,將團體的想法凝聚成共識後訴諸文字,寄望最後形成的專案計畫或法案,能夠有機會變成制度的一環,進而改變這個社會。對於這樣一個本質上是「安靜」的委員會來說,與其用日常的工作來描述他,倒不如換個角度思考,究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累積數年以來的研究成果,試圖為這個社會作些什麼?

線索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聯合報社論「注意訴訟正義階級化的隱憂」中指出,現實狀況中人民的經濟條件差異日益擴大,但刑事訴訟制度卻日趨複雜精緻。假如被告資力雄厚,像美國辛普森殺妻案那樣,花得起錢請最有經驗的律師辯護,自不在話下;若被告無資力,則唯有仰賴法院指定的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其結果必然造成無資力被告所能得到的辯護品質,遠低於有資力的被告;若要控告他人,自訴人必須負舉證責任,其困難度比被告的防禦更高,若指定自訴代理人,新法規定限於律師,於是又回到資力問題,而仍然是經濟條件決定了自訴的權利和機會……

在貧富差距日漸擴大的此時,社會已開始警覺到不是每個人都付的起正義的代價,但通常弱勢的人都是比較沒有聲音的,所以法律扶助制度一向是被台灣社會漠視的議題。事實上,民間司改會在民國87年就開始思考如何將本來只能援助一兩個個案的慈善事業,變成可以幫助更多人的常態性社會福利制度。因此在國內完全沒有任何研究資料的情況下,就邀請熟悉英、德、日立法例,以及實務工作的律師們組成研究小組土法煉鋼,歷經兩年多的時間,終於草擬出法律扶助基本法,目前已在立法院等待通過。

線索二: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國內各大報主要版面標題皆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新法將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改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粗疏之弊,重視人權保障,令人耳目一新。未來警察不得任意臨檢、路檢和酒測,輕易侵害人民的生命、財產或隱私權……

線索三: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中國時報於第三版全版報導「八判死刑,黃志成翻案改無罪」。其公設辯護人王永炫表示,黃志成能在更七審獲判無罪,與刑事訴訟法今天二月修正後增訂無罪推定的規定有關,且法官的觀念也一直在改變。以前只要有共犯指證的案件,法官都不敢輕縱,但實際的案例,卻不乏有挾怨誣攀,胡亂自白的情形,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的修正,給了黃志成一線生機……

今年度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和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最後三讀通過的版本背後,其實都有民間司改會著力的痕跡。我們和其他民間團體合作提出民間版,針對官方版條文爭取更多人權保障的空間,經立法委員提案後,在朝野協商過程中處處可見我們努力的軌跡。當看到當初的堅持變成了現制,將以往的個案正義透過修改法律解決了制度面的不正義,使得不健全的制度被調整成比較保障人權,甚至一個個案因此而得到重生的機會,毋寧是令人興奮不已的。但在參與立法過程的同時,也生出不得不為的感慨,誠如王兆鵬教授所言:「如果沒有這一幫人努力的推出民間版本,是否就憑司法院的草案草率過關?」

線索四: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中國時報社論「兩位美國重量級法界人士給台灣司法改革的建言」中談到,從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華理士法官提供的司法改革分析中,對於美國司法資料統計數字信手拈來、如數家珍,顯然地,在司法改革中,不時依據一些科學性的指標來驗證司法改革的成果,以及達成目標程度的績效,極為重要。這必須有賴精密的「數據管理」,也必須引進並使用「社會科學實證調查」的專業功夫,才能獲得客觀而可信的分析資料,憑之檢驗修正改革手段與方向,甚或藉之從事思辯說服,減低改革的阻力……

今年開始進行的司法統計實證研究計畫,其實是民間司改會的律師和教授們,你一言我一語的討論下決定標下的大工程。官方的統計資料其實每一年都有在作,但是卻沒有人嘗試將書面化的數據資料變成客觀檢証現行司改成效的具體指標,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藉由民間推動司法統計實證研究計畫所形成的示範作用,敦促官方重視司法統計實證研究的重要性,並進而投注心力進行各項司法統計實證分析,以更客觀、更科學的方法,檢證司法改革的實績。
一言以蔽之,只要有助於司改推動者,就是研究委員會的工作範圍。正如吳志光教授的歸納,我們自期一方面落實87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另一方面做到兩個面向:針對官方現有的制度提供不一樣的觀點與建言,督促其更為完善;針對官方未意識到的部分盡全力推動,健全台灣的法律環境。
我適合參加 研究委員會嗎?
如果你是一個夢想家,那麼研究委員會就是最適合你的地方。
對於王兆鵬教授來說,對於民間司改會組織和人員的信任及感情,自我興趣結合人生的使命感,是他能一再地參與民間司改會法案和專案工作的最大動力。對於鄭文龍律師來說,一個全方位的律師應該扮演三重角色,從律師執業過程中發現社會不義處,再從社會改革角色中發現法制的缺失後,最後參與法令制度之修擬。因為他從參與立法的過程,更加了解整個社會背景和立法意旨,比較能掌握法律真正的意義,對於其律師本業有更大的回饋。對於吳志光教授來說,參加研究委員會發揮了身為學者的本質學能,對他而言,即使需要投注很多心力,當驀然回首後發現社會因此有所改變,就會產生無與倫比的成就感,因此,不期待立竿見影的成效的人,就能和我們一起,有機會改變這個社會。
我們要走的路……
老實說,研究者的路是一段寂寞而漫長的過程,當法案出爐後,進入國會遊說的過程更是磨人。畢竟有時候法律的通過是情勢使然,例如當初性侵害防制法的立法通過,是遇上了鄧如雯案的契機;因為檢警單位搜索國家機關的軒然大波,才導致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通過;可以說長期的能量蓄積搭配上絕妙的時機,方能形成一股改變的力量。幸運的是,在研修法案的過程中,透過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集思廣益,大家都不斷的成長;幸運的是,當我們學會立法的同時,也因為有能力去改變社會,所以懂得更加謹慎小心。
而我們只是持續的,作我們該作的事,一如平常,夢想就慢慢的在落實中。

召集人:顧立雄律師
副召集人:吳志光教授
主要成員:黃旭田律師、鄭文龍律師、郭怡青律師、鄭華合律師、林超駿教授
(研究的泛圍太廣泛,所以針對議題,我們會邀請會外專家參與)
委員會執行秘書:蔡嘉雯
主要工作:立法研修、國會遊說、專案策劃、研究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