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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葉金鳳部長三思

高瑞錚律師、蔡兆誠律師

部份媒體報導,有法務部官員表示,懲治盜匪條例之效力問題,經法務部函請行政院行文立法院查詢,立法院回覆該條例之制定過程並無不合法之處。因此,依該條例判處三個死刑定讞的陳進興,可望於近日執行槍決,其他依該條例判處死刑確定之陳文海等多名死刑犯,也可能在近日由法務部長批示准予執行槍決。
筆者見報大感意外。本來,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次會期就懲治盜匪條例之效力問題召開公聽會,與會學者、人權、司改及民間團體絕大多數意見均認爲該條例早已失效。部份立委乃決意再度聲請大法官解釋,由筆者草就釋憲聲請書,原訂於九月間立法院本會期開議後連署完成,向司法院提出聲請。不料,九二一大地震立法院暫停開會,以致該案一時尙未完成連署,現在卻冒出一紙立法院回函,指稱該條例制定過程並無不合法之處,筆者緊急向關心本案的立委查詢,發現無人知悉該紙回函從何而來,立法院院會或司法委員會均未曾處理行政院之公文。
後來才搞清楚,是由立法院議事處經辦行政院之公文,回函內容亦僅載明該條例修正過程,並未敘明有何瑕疵,也未就該條例是否失效之問題明示意見。如此,則率然指稱立法院回函表示「該條例制定過程並無不合法」,顯然是過度解讀,有拿著雞毛當令箭之嫌;不過,如此重要之問題,竟未經由立法院院會或司法委員會討論,逕由立法院議事處函覆,也令人稱奇。
立法院的回函既然沒有就該條例的效力問題表態,法務部長自然不能藉口該函,而逕行批准執行死刑。批不批准的責任,還是要葉部長自己來承擔。就本題而論,相關人權團體固然不滿法務部堅持該條例仍然有效的立場,惟對葉部長暫不批准執行死刑的決定,則相當支持與肯定。法務部堅持該條例有效,卻又不敢批准執行,雖然立場不一貫,但基於死刑的不可回復性,以及該條例效力問題之高度爭議,愼重總是對的。不過,現在又扯進陳進興,民意及輿論質問「陳進興何時槍決?」的壓力,會不會改變葉部長原先「暫不執行」的決策?
陳進興所犯是所謂「人神共憤」的案件,許多人會認爲他罪該萬死。問題是,已經確定的三個死刑判決均是適用(絕大多數學者、人權、司改團體均主張早已失效的)懲治盜匪條例,槍決掉陳進興,也等於槍決掉「罪刑法定主義」,無異公然強姦法治原則!取捨之際,實値深思。
古今中外流傳許多法律人堅持公理、伸張正義的小故事,其所以感人,無不在於主角的法律人能力抗一時的強權或輿論,堅守永恆的法治原則。從歷史的眼光看,葉部長面臨的抉擇,具有深遠的法治教育意義!即使像陳進興這樣十惡不赦的壞人,仍然必須對他「依法審判」。
因此,陳進興的槍決,何不等到白曉燕綁票殺人案部份之判決確定(該案是適用刑法規定,而非懲治盜匪條例),再予執行。短期的暫緩執行,換來法治原則的保全,得失輕重,豈非至明?至於其他盜匪案件的死刑犯要暫緩執行到何時,不妨等到立委聲請釋憲的結果出來,再做定奪。
(轉载自88/10/01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