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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法律Q&A Part I

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

問題一:在震災中房屋發生全倒或半倒,可否對建商索賠?
答:1.基本上地震是人力所無法抵抗的天然災害,如房屋毀損的原因,單純是因爲地震所造成,例如山崩、地裂,不論房屋如何堅固,均難倖免,此時苛責建商承擔房屋毀損的賠償責任,顯然不公平,因此建商應無法律責任。
2 .如果除地震原因之外,房屋的毀損還摻有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偷工減料、設計不當或地質鑽探不實等因素,則建商顯然違反了建築成規(例如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商即應負起法律責任,如另有住戶死傷,建商也要一併負責。此時受災民眾即可聯合起來採取法律行動向建商索賠。
3 .至於如何判斷建商有無偷工減料等情事,除了拍照蒐證外,原則上需要專業鑑定,但如檢察官已對建商、建築師等人提起公訴,就可以直接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何起訴?請閱問題六、七)。在鑑定機關.的選擇上,針對震災後的房屋鑑定,目前可提供免費鑑定的單位頗多,原則上優先考慮委由與建商利害關係最淺的大學院校土木系或建築業(並以外地爲宜),其次,外地的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等公會,萬不得已才考慮當地的前述公會,以避免鑑定單位因利害關係或人情壓力,做出不符專業、偏坦建商及設計建築師之報告。

問題二:因偷工減料等原因而倒塌的房屋,如已興建多年,可否仍向建商索賠?
答:1.房屋雖由建商興建,但在過去,有不少建商爲了達到節稅目的,在尙未取得建造執照前,就先預售房屋,並以購買人爲起造人辦理建造執照,此時雖然在購買人的理解上,是向建商買房子,但因建商運用法律技巧,變成是購買人委託建商興建房屋。在這種情下,尙必須進一步調閱當初建商的建造執照,如建造執照上建商直接登記爲承攬人,受災民眾想依據承攬關係對建商索賠,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必須在交屋後距震災發生尙在五年之內,且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必須在知道建商有偷工減料等情事後(如鑑定報告出爐或地震發生後)一年內提起訴訟。如建商亦未擔任承攬人,僅單純受託興建,則對於偷工減料等情事,受災民眾可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向建商索賠,其期限(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爲十五年,自交屋時起算。不過,過去建商的陋習,在交屋同時都會將預售或委託興建的契約書收回。因此,可以向地政機關及當地市政府工務局調閱建物登記謄本及申請建造執照的全部資料來檢閱及蒐證。
2 .在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由於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因此,前述情形不再出現,建商與購買人間一概以買賣方式簽約。在此情形下,如建商興建房屋過程中偷工減料,在法律責任上屬於故意不告知房屋的瑕疵,受災民眾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請求減少會價金、或解除契約要回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其期限(時效)依民法第三百六+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自交屋時起算十五年。
3 .另建商在契約書上都印有保固條款,過去建商的保固責任只承擔一年,後來八十三年一月H日消費者保護法公布施行後,陸續有部份建商參考內政部頒佈的預售屋契約範本,保固責任分爲裝修工程一年、結構体十五年,因此如建商在房屋結構体部份偷工減料,受災戶也可以依此契約上建商承擔的保固責任向建商索賠。
4 .除以上所述受災民眾可以對建商行使的法律上權利之外,不論是建築師的設計不當、監工不實;或建商的地質探鑽資料造假、或偷工減料,或其他技師簽證不實,這些人都違反了爲保障建物結構安全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制訂的建築成規(如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理辦法……),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這些人都必須對受災民眾負責,受災民眾對之索賠的期限(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從地震發生後或鑑定報告出爐後起算二年,或從自交屋後起算十年。
5 .以上各種權利,受災民眾可以就自己取得房屋的原因,選擇最有利於自己法律依據(如期限《時效》還沒過,蒐證據最容易的)來對建商或其他應負責的人追訴,如選擇錯誤,可能會有敗訴的危險,務必謹愼爲之。

問題三:如果不是直接向建商購買,而是買二手的中古屋,可否向建商求償?
答:由於受災民眾並非直接向建商購買,受災民眾與建商間即不會存有任何契約。因此,前一問題中直接向建商購屋的受災民眾可以主張的權利第1至3項,對買中古屋的受災民眾都不適用,勉強唯第4項可以適用,也就是受災民眾必須主張建商、建築師等人違反前述建築成規,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負損害賠償之責,其求償期限(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自地震發生後或鑑定報告出爐後起算二年,或至建商蓋好房屋起算十年。

問題四:建商避不出面或有脫產情形,應如何辦理假扣押?
答:1.建商或其他負責人的銀行存款,大概已經來不及假扣押,但不動產部分,政府機關內部已有默契,從稅捐機關核稅及地政機關登記上予以擱置或拖延。此雖爲政府對受災民眾之「德政」,但終究於法不合,能維持多久,令人懷疑,受災民眾最好還是聯合起來一起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較有保障。
2 .聲請假扣押之書狀格式,如後附例稿一,茲將辦理假扣押應注意的事項及手續說明如下:
(1)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假扣押可以向建商或其他應負責之人(索賠對象)的住所所在地法院或要假扣押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出聲請。如果建商不動產遍布多處,則應該直接向索賠對象的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較爲方便。因爲前者可以同時查封多處不動產,後者僅對該法院轄區內並註明在聲請狀內的不動產有效力。
(2)一般聲請假扣押,通常需要提存假扣押債權金額的三分之一做爲擔保,但針對此次震災,司法院特別頒訂「因應九二一震災,各級法院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及懲戒事(案)件應加強注意事項」,其中民事訴訟部分第十三項規定法院得斟酌具體情事,依法酌予免供擔保或減輕擔保金額。目前已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曾裁定擔保金爲假扣押債權金額的二十分之一,至於全免者尙未聽聞,因受災民眾在聲請假扣押時,雖仍以聲請免供擔保爲主,但爲預防法院不准,仍應酌情衡量經濟狀況,事先預備假扣押債權金額二+分之一的擔保金(例如聲請在一億元範圍內對建商之財產假扣押,需提存五百萬元擔保金),以便取得准許假扣押裁定後能迅速辦妥提存,進行假扣押。
(3)如果眞需要擔保金,爲免損失利息,可於聲請狀預先聲請以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其他有價證券代替。
(4)在向法院遞交聲請狀時,尙需繳交裁定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及五份雙掛號郵費(目前爲一百七十元)。
(5)爲避免索賠對象故意拒接法院公文,而須聲請公示送達,不妨預先向戶政機關請領索賠對象的戶籍謄本一併送交法院。
(6)爲方便日後訴訟終結,能順利取回提存的擔保金,聲請狀內所據以聲請假扣押所主張的法律基礎,應參酌問題二所說明的各種權利,審愼抉擇,並且在曰後起訴時,也要用同一法律基礎來打臝官司,否則如前後不同,縱使臝了官司,日後仍可能難以順利取回提存的擔保金。
(7)於接獲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必需在收到裁定書後三十日內辦妥擔保金提存手續,並聲請執行,否則假扣押裁定會失效。此時應一方面辦理提存手續,一方面持裁定書向稅捐機關單位塡單查詢索賠對象的財產狀況。查詢時可分財產及所得二項,每項需繳規費新台幣一千元,申請書向稅捐單位索取。查得索賠對象財產資料後,就不動產部分應即請領登記謄本。
(8)聲請執行查封時,尙需先繳交原則上按假扣押金額千分之七計算之執行費(例如聲請一億元,需繳交七+萬元)。此筆金額對受災民眾而言,也是沉重負擔。爲此,司法院所頒訂的「因應九二一震災,各級法院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及懲戒事(案)彳牛應加強注意事項,民事訴法部分第一項規定,各級法院應從寬審核受災民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事,因此,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不妨一併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法院准予暫免繳交千分之七執行費,及未來起訴時所需繳交的百分之一裁判費(如何聲請訴訟救助?請參閱問題五)。
(9)於辦妥擔保金提存手續後,即可將法院提存所交付用以通知已辦提存的函及諸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銀行帳戶……等資料直接交給原來下裁定的法院承辦書記官,請求發函通知登記查封並約定執行時間,但有部分法院尙需具狀聲請執行(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此時,即需將前述資料檢附在聲請執行狀(請閱例稿二)之後,遞狀請求執行。
(10)一般而言,辦妥假扣押後,便應積極準備起訴事宜,但如欲等檢察官對建商等人提起公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有可能拖較久,此時,索賠對象於財產被查封後,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命受災民眾於一定期限內(如三十曰)起訴。如受災民眾不於此期限起訴,原來的假扣押查封就會被撤銷,特別提醒受災民眾應多加注意。

問題五:震災之後,一生積蓄毀於一旦,沒錢告偷工減科的建商,怎麼辦?
答:1.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除非所打的官司顯無勝訴的希望,否則,若受災民眾沒有資力支付訴費用(含裁判費、執行費、上訴費…等),可以向法院遞狀聲請訴訟救助。若法院裁定准許訴訟救濟,前述的各項費用,即可暫時免繳,俟勝訴後,再對建商徵收。
2 .在一般事件,法院會審酌聲請是否確有無資力的情形,在本次震災的受災民眾方面,司法院已頒訂「因應九二一震災,各級法院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懲戒事(案)件應加強注意事項」,依此注意事項民事訴訟部分第一項規定,法院應從寬審酌,儘量給予受災民眾訴訟救濟。
3 .法院准許訴訟救濟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一條規定,效力包括:暫免審判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暫免執達員差旅費、法院得替受災民眾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另外對假扣押、假處分執行費、上訴及抗告的上訴費及抗告費都可暫免。